此文章已被删除

  • 不是“减罪”,也没有“减罪”,是二审审判结果。理由是故意杀人罪的相关刑法和最高法对判决死刑的相关解释与建议。文章在传递以下信息:第一,一审是在他们没能或者还没有打通关系时的正常审判结果;第二,二审则是审判长及法院被“打招呼”之后做出的审判;第三,犯罪嫌疑人厉害关系人私下以赔偿90万人民币换去被害人家属放弃继续起诉。这些并不是官场文化决定,是一个世界上拥有着最为模糊的法律的国家的国情所决定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审判长的自由量裁权很大,又没有陪审团的限制,只要有关系,那么死刑也可以改判无期或死缓,只要对方有关系,那么本能判决无期徒刑的也可以被判决死刑。

回复1

返回文章

站务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