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山西“订婚强奸案”,中国妇女报连发三评

  • 此案关键是男方知道女方是以处朋友为目的跟他发生关系,他接受发生关系,就是隐含了同意处朋友。但是他提起裤子就否认,那女的说是违背女方意愿也没什么错。关键不是发生关系的强迫性,是发生关系的前提男方反悔。老实说,男的就是跟女的谈一个月后再分手,也没什么问题。立马就不认账比嫖完娼不付钱更恶劣,而后者小姐一告基本上都是QJ罪。所以不要怨法律,搞事情之前要懂法律(不是条文是判例)才能保护好自己。

回复1

  • “他接受发生关系,就是隐含了同意处朋友。”
    你这话说的就不对了。
    我接受≠我同意,这个著名的唐妞不等式你应该也听说过吧。怎么女生可以这么说,换成男方就不行了?你不能只有在女方占便宜的时候才承认这个不等式吧。这不是妥妥的双标?

    另外,中国妇女报都说了订婚不代表默许性行为,更何况只是男女朋友关系。怎么到你这里就变成了如果确认男女朋友关系就可以默许性行为了?要不你和中国妇女报的小编们先吵一架确定一下口风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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