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这些情况下,学校、教师可惩戒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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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已经说的很清楚了。教师不仅没有被授权惩戒的权力,并且是限制的,缺少有效的监管。
    不要为了反对别人而反对,法理能作为依据,必然有实践。除非能证明法律规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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