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一点正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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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一点正本清源。

1.我国古代关于此问题的规定

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礼记·曲礼》中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周礼·秋官·司刺》规定了“三赦”:“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此类规定也为随后各王朝所承继。至清嘉庆十四年(1809年)再次明确“七岁以下致毙人命之案,准其依律声请免罪”。

2.新中国历史上关于此问题的规定

新中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最早见于1950年的《刑法大纲草案》:“犯罪人未满14岁者,不处罚;13岁以上未满18岁者,得从轻处罚”。其后在具体年龄上有波动,至79年《刑法》确立了14,16,18周岁分层负责的模式,并为97年《刑法》所继承。至11年刑8修法时又增加了75周岁老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条款。

3.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此问题的规定

经过21年刑11修法,现行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为: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之一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在刑事责任年龄这个问题上,我国法律完全不存在所谓受资产阶级法权侵蚀的情况。有的人利用社会上存在的一些误解和不满,打着反西化的旗号,故意忽视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条款的立法源流,煽动民粹大肆攻击我国立法机关,其心叵测殊为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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