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还是他杀?——证明方法的故事(18)

置换思维法是指将多个不同元素从一种排列组合变成另一种排列组合,或用其他元素代替某个元素,从而变成新的组合的思维方法。它具有发散性特点,遵循逻辑置换原则,符合量变引起质变的辩证法。

日本著名法医上野正彦的《不知生,焉知死:法医的故事》一书中,讲过一个大正末期的小笛事件。一个男人大学毕业后,因自己已经结婚而与一直关系密切的小笛提出了分手。第二天,人们发现了小笛吊死的尸体,身边放着写有“和男人一起殉情”的遗书,遗书上还盖有两人的印章,但男人却不见踪影。现场小笛的手脚上零星分布有跌伤、擦伤的痕迹,颈部前方也出现了两条平行的索沟(勒痕)。现场一片狼藉: 火盆歪在一边,满屋都是灰,拉门破了向门外倒去,砧板也凌乱地放在一边。通过解剖,法医认为很可能是一起伪装自杀的杀人案件。负责鉴定的学者认为,死者是在与男人的争执中被男人勒死的,然后再伪装成自杀的模样吊在门框上。因为,死者颈部前方的两条勒痕中,位置靠下的一条生活反应较强,应是勒死时造成的;而位置靠上的一条生活反应较弱,应是死后被吊在门框上时的。为确认鉴定结果的真实性,法院委托三所大学的教授再度鉴定。其中两所大学的教授认为属伪装自杀的杀人案件,另一所大学的教授则认为死者也可能确系自杀。这位教授认为,小笛是将砧板放在火盆上来垫脚,在门框上吊死的。但她没有完全悬空,脚还能碰到地,属于非定型缢死。她因为颈部受到压迫而无法呼吸,身体出现痉挛,手脚开始挣扎,因此才会碰倒了拉门,踢飞了火盆与砧板,弄得满屋都是灰。小笛手脚上的外伤也是这时形成的。由于她死前不停地挣扎,原本勒在颈部下方的绳子滑到了上方,也就导致了上方索沟的生活反应比下方弱。如果小笛确实是在上吊时出现了痉挛,那么,即使不做任何伪装,也能理解她身上出现的这些伤痕。这个意见令所有人都大吃一惊,但其对现场证据之间的关系的分析结论又符合逻辑,符合生活常识,不可能排除。因此,法院又委托另外两所大学的教授进行鉴定,让他们判断采取哪种结论,结果二人都认为小笛是自杀的。法官最终认定,小笛确系自杀,失恋的小笛为了让人们以为她是被男人杀害的,才故意这样做的。

从此案的证据认识的分歧中可以看到,认为小笛确系自杀的教授们,实际上也同时采用了置换思维法的方法。他们将已有的各证据,从前面各位教授们的“杀人后伪造自杀现场”的这种证据组合排列,变成了“自杀”的证据组合排列,并且也合乎逻辑地得出了自杀的结论。当然,认为小笛确系自杀的教授们并非仅仅是改变了现有证据的证据组合的排列方式,而是同时也运用了新的关系证据作为新的证据组合的元素来代替原有的一些元素,从而使证据组合的结构和功能发生改变、进而也使该证据组合的结论也发生了改变,由“杀人后伪造自杀现场”变成了“自杀”。在这里,组合的各元素中替换的元素有两点:一是对于死者颈部两道勒痕的解释,前后两拨教授们所提出的或是勒死后伪造自杀现场、或是自缢时因痉挛而绳子从颈部下方滑到上方的两种不同情形, 其实都是客观上的确可能存在的,只是将后者替换了前者;二是造成死者手脚上跌伤、擦伤痕迹是由勒死时的挣扎造成的或者自缢时的挣扎造成这两种不同原因,也都是合乎情理的,因为自杀者的“非定型缢死” 和自缢者都必然会发生“痉挛”,属于法医鉴定的常识,只是将后者替换了前者。

同时还要看到,认为小笛确系自杀的教授们在置换后所进行证据组合中,所应用的新的关系证据也有两点:其一,死者身边放着写有“和男人一起殉情”的遗书,这对于伪造自杀现场者而言是不必要的,甚至是对自己有害的、引火烧身的。如果是杀人后伪造自杀现场,伪造者不仅不会留下这样的遗书,而且还会对搜到的遗书加以销毁以清除痕迹, 才是合乎情理的。其二,死者在自缢过程中发生“碰倒了拉门,踢飞了火盆与砧板,弄得满屋都是灰”的情形是完全可能发生的,但在伪造自杀现场者而言却是不必要的,而且还会耽误其迅速逃离现场。当然,如果能够在死者脚底检出砧板上独有的粘着物,那就更好了。只是书中并未提及这一点。显然,确系自杀的结论所依据的关系证据,较之“杀人后伪造自杀现场”的结论所依据的关系证据,更加完整、更加科学,所以令法院信服并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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