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久明案中的已知证据与未知证据——证据类型的故事(35)
已知证据是指为证明主体所认识到的证据现象,包括已经发现的、已经收集的、已经表达和应用的证据现象。未知证据是指未被证明主体发现的证据现象。已知证据都是证据反映,未知证据则是一种证据存在。我们可以从下面的故事里来了解已知证据和未知证据。
2002 年 7 月 12 日凌晨 2 时 10 分公安局接到报案,河北省冀东监狱干部闻中立、苏和姗夫妇与一闯入家里的蒙面歹徒博斗受伤,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警察经过侦查,确认该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也是苏和姗之妹苏和娟的情人的李久明为作案人。
从李久明被捕后到提起公诉、出庭受审、一审判处死缓、上诉和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期间,李久明的辩护律师和他的校友同事金明,进行了一系列收集、表达、申述能够证明李久明无罪证据的活动。包括李久明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现场遗留的凶手之鞋不是李久明的证据,现场勘验笔录、DNA 鉴定结论、足迹鉴定、匕首上血迹鉴定不合法、不规范、不科学的证据,李久明被刑讯逼供的证据,一介文弱书生李久明从垂直高度 7.2 米跳下楼而腿未受伤不合情理的证据,李久明能将壮实的闻中立伤成颅骨骨折、左侧肩胛骨折、左眼眶骨折、鼻骨骨折且左上臂、左腰部多处受伤同时还将其妻苏和姗打伤不合情理的证据,等等。这些对于控辩双方和裁判法官而言,都是已知证据,只存在是否认可、如何认可的问题。
然而,他们并不知道,在距此千里之遥的温州,已经发现了此案真正的凶手,这才是证明李久明无罪的最关键、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证据。只是,这对于此时李久明案的辩方而言,是完完全全的未知证据。当然,普通人都会想到这一点:如果李久明不是凶手,而闻中立、苏和姗夫妇被重伤却是事实,凶手是客观存在的。有凶手是一种已知的情况,但凶手是谁,在控方而言包括一审判决的法官而言就是李久明,在辩方而言则是未知的,警察不查、检察不诉,作为李久明及其辩护律师来说是不可能知晓的。而这个未知证据,能够成为辩方最终取胜的关键证据。
在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第 6 天,金明接到一个电话,来电人自称是办理李久明一案的公安局的“知情人士”,讲了一个重要消息:唐山市公安局接到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的协查通报,在押犯丛兵供认 2002年 7 月 12 日凌晨冀东监狱住宅三楼的杀人案是他所为,请查证。“真犯出现”,是证明李久明无罪最好的证据呀!金明与辩护律师急赴温州, 了解了事情经过。原来,在看守所组织在押人犯看电视警匪片时,在押犯丛兵嫌弃匪徒角色太笨,说出了“我过去收拾一个男人,几拳就把他打趴下了,从三楼光着脚跳下跑了”的话,引起了狱侦干警注意。经审讯,丛兵交代:从冀东监狱刑满释放后,为迎接后来出狱的狱友而回到监狱附近,因身无分文,已是惯贼的丛兵进入监狱家属区一居民家中盗窃,只偷到一把匕首没偷到钱,在到另一居民家欲行窃时,因被发现而双方发生激烈博斗,他用匕首刺伤两人后跳阳台逃走了。
辩护律师了解这些情况后,立刻请人将李久明的阅卷笔录送到温州。送经审讯丛兵的警察审阅后,该警察认为:丛兵的供述与卷中记载 的情况基本一致。但辩护律师又同时获知:早在两个多月前,协查通报 就发到了负责查办李久明案件的公安局,该公安局也派了两名警察来温 州提审了丛兵。也就是说,在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之前,负责侦查李久明 案的公安机关就已经获知了这一重大信息。温州警方还介绍说,后来唐 山市公安、检察、法院三方组成的调查组,也到了温州的公检法系统, 分别查阅了丛兵的案卷材料。然后,就没了音讯了。可见,丛兵可能是“7.12”案件的真凶的这一重要证据素材,控方和裁判法官是早已知 道的,只是因不知道的原因而被隐瞒下来了,使得辩方全然不知。若非 “知情人士”的相助,这个信息可能就会成为永远的未知证据了。更令人心焦的是: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判处了丛兵死刑,因丛兵未上诉 判决已经生效,现在已进入死刑复核阶段。也就是说,丛兵随时可能被 执行死刑。刚刚出现的真犯,却随时可能成为死人而不会再开口说话。这个证明李久明自己无罪的最有力证据,随时可能灭失。
金明赶紧带着案情材料飞赴北京,请求自己熟识的一位著名法学家也是全国政协常委的老教授帮助。老教授立即上书向中央主管政法工作 的有关领导汇报,并亲向河北省检察院检察长直陈李久明案的情况。辩 护律师也将调查的全部情况紧急寄往浙江省高级法院,请求对丛兵暂缓执行死刑,“刀下留人”以利查清“7.12”案件。不久,中央领导把老教 授提交的材料批转河北省委书记,要求严查此案。河北省检察院很快组成专案组展开调查,迅速调查核实,确认了丛兵系“7.12”案件的作案 人。这样,才使得这个能够证明李久明无罪的重要证据,从证据存在转 变成了证据反映、从证据素材转变成了证明依据,从辩方的未知证据转 变成了包括辩方在内的诉讼各方均知道的已知证据。这些已知证据,在 证实丛兵为真凶的同时,也证明了李久明的无辜。
由此,李久明案件是 错案的真相大白,李久明被无罪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试想,如果没有 “知情人士”给出的消息、没有温州警方的如实相告,如果没有金明的紧急赴京、没有法学家老教授的仗义执言、没有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 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紧急寄送材料、没有浙江省高级法院的“刀下留 人”,如果没有河北省检察院的迅速、认真调查,等等,这些“如果没有”中的任何一个没有,都可能导致此案的未知证据成为永远的未知。可见,李久明还是幸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