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有拐卖的罪名

看了孙海洋的案子,拐卖者嚣张的气焰令人气愤。我就想问问法律从业者,从古至今都有拐卖这个罪名,但是这个罪名就真的合适吗?我们立法到底是要保护妇女儿童不被拐卖,还是拐了不能免费卖?拐卖和拐骗的刑罚清楚的告诉了我们拐了妇女儿童,只要受害者不能证明拐卖双方收钱了,那就可以从轻发落的。人大政协的法律口年年提出各种建议,年年给大家茶余饭后添谈资,能不能好好的把这个问题给辩论清楚,给人民群众说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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