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是恢复制定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的时候了

  保安司长黄少泽前日在回应有关内地司机在澳门肇事后倘潜逃内地如何处理的问题时表示,虽然本澳与内地未有签署刑事司法互助协议,但双方刑事合作机制一直行之有效。他举例指,以往有内地人在澳杀人后潜逃,本澳通过内地公安部门将其拘捕后,由澳门提供证据,内地相关部门包括公安或检察院会透过澳门取证,并在内地以内地法律审理和惩处。受害人亦可通过内地司法机关,提出民事赔偿请求。黄少泽指出,长远而言,澳门与内地的刑事司法互助协议值得探讨。若有的话,是否移交(罪犯)、证据互认和赔偿处理等都有依据。现时双方是基于互相尊重,且澳门与内地法律在大方向基本一致,因此可解决内地人在澳犯案后潜逃内地的处罚问题。

  其实,澳门特区与内地,还有与香港特区以至台湾地区洽签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其重要性和适用性,远超于在实行澳门与内地驾驶执照互认后,内地内地司机在澳门肇事后逃回内地的处理的问题的层次,还应从更高的层次去思考及推动,包括跨境的重大刑事案件,更包括涉及两地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前一段时间在应对周焯华的跨境非法赌博集团案时,就因澳门尚未与内地签署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而有所阻滞。日后谈遇到涉及两地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时,虽然可以像黄少泽所言,可以透过双方刑事合作机制进行合作处理,但毕竟这是缺乏法律规范及双方协议的善意合作行为,并不完全符合「法治」、「法制」的严格要求。何况,一旦遇到某些矛盾冲突,由于缺乏正式法制性文件的规范,可能会遇到阻滞。实际上,就连黄少泽司长自己,也曾公开透露,曾经拒绝过内地公安要求移交涉嫌在内地犯案的澳门居民的请求。

  《澳门基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和授权下,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按照此规定,澳门特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司法互助,建立司法方面的联系,一般需订立有关的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澳门特区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适当安排,通常是指达成有关的协议,但也不排除就某一个具体的、突发的司法互助事项寻求解决办法。总之,澳门特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应当在尊重主权、对等互利的原则下,订立司法互助方面的协议,幷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

  为了落实基本法的这项规定,澳门特区于二零零六年七月制定颁布适用于国际刑事司法互助机制的《刑事司法互助法》,构筑了一张合作打击跨境犯罪活动的天罗地网,消除所有的法网漏洞。根据《刑事司法互助法》的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及授权下,澳门特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刑事司法合作,其范围包括:一、移交逃犯;二、移管刑事诉讼;三、执行刑事判决;四、移交被判刑人;五、监管附条件被判刑(即缓刑)或附条件被释放的人(即假释);六、其他的刑事司法合作等。在该法律生效后,澳门特区已经与葡国、韩国等多个国家签署了刑事司法互助协议。

  《澳门基本法》第九十三条更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按照该条文规定,澳门特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相互建立司法业务联系,可相互提供司法方面的协助。实际上,由于澳门特区实行的法律制度,既不同于内地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实行的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也不同于香港特区和台湾地区实行的法律制度,澳门特区因其法律的特殊性而成为一个单独的法域。要在一国内不同的法律区域实行司法方面的协助,其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这是澳门特区与全国其他地区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不可分割的必然联系所决定的。既然不同的法域之间客观上有建立联系的必要,相互提供司法协助就有可能实现。

  为此,澳门特区政府曾经向特区立法会提请了《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法案的,但后来特区政府却以澳门与内地、香港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差异,正与两地分别进行的刑事司法协助协商所需时间亦较预期中长,为了使《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更具操作性,因此决定调整立法的策略和进度为由,主动撤回《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法案,也获得立法会接受。至今已经六年多,仍然是「泥牛入海无消息」。

  澳门与内地、香港等地区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确实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与内地方面,可能就是卡在「死刑犯」和「政治犯」等问题上,此外还有澳门的附加刑是没有「剥夺政治权利」及「没收财产」的。实际上,当年在起草《澳门基本法》时,就曾为是否将「不设死刑」写进基本法,进行过热烈的讨论。笔者作为澳门基本法谘询委员会的委员及其属下居民权利义务专责谘询小组的成员,也加入了「辩论大军」。后来,是内地宪法学专家以基本法已经确定「现行法律不变」,其中就含有澳门不设死刑的法律现状也不会改变之意,才结束了这场争论。

  在与香港方面,澳门是实行大陆法系,香港是实行海洋法系亦即英美法系。因此,《香港基本法》第八条关于「原有法律」的条文,就有「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的表述,《澳门基本法》同样的条文就没有此类的表述,而是「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澳门实施的大陆法系是「成文法」,香港实施的海洋法系是「不成文法」,可能两者之间存在着某些法律冲突或矛盾,一时难以厘清解决。

  但是,在世界各国,也有不少主要国家实行海洋法系,还有一些国家(如伊斯兰国家)实行稀里古怪的法律体系,与澳门特区的法律冲突更为明显,但澳门特区尚且可以制定《刑事司法互助法》,而同属一个国家不同法域之间,尤其是在香港因此而爆发「暴力反修例」的背景,更形急迫的情况下,却未能制定《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就让人感到不可思议。

  还有更难以理解的,尚未实现统一的海峡两岸,都可以在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已经回归祖国的澳门特区,与已经回归祖国的香港特区,尤其是作为祖国母体的内地,还有也是在「一个中国」的架构之内的台湾地区,却未能签署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这可能与习近平强调的「总体国家安全观」,还有一段距离。因此,是到了恢复制定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的时候了。

站务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