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浴场电死人案里的科学知识——证据观念的故事(14)

证据是知识、证据是语言,可以将之概括为“知识证据观”。知识证据观应当是科学证据观。科学是指运用范畴、定理、定律等思维形式反映现实世界各种现象的本质和规律的知识体系。科学包括了科学精神、科学理论和科学方法,它们也可以统称为科学规范,即在行为态度上、知识体系上和方式手段上都符合与客观实际的本质和规律相一致的标准。

科学精神也是一种科学态度,主张科学认识来源于实践,实践是检验科学认识真理性的标准和认识发展的动力;科学是不断发展和开放的,不承认终极真理;科学主张自由探索,在真理面前一律平等,不迷信权威;科学提倡怀疑、批判、不断创新进取的精神。科学精神最基本的要求,可以概括为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科学理论是关于客观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性的相对正确认识,是经过逻辑论证和实践检验并由一系列概念、判断和推理表达出来的知识体系,通常以范畴、原理、公理、公式、定理、定律、规律、规则等形式来表达。许多众所周知的科学理论知识,逐渐成为了人们的经验常识,比如太阳每天总是东升西落、农历八月十五日的月亮总是满月、中国人体的骨头有 206 块、向空中抛石头总是会落下之类,其实都是由天文、历法、人体解剖、引力之类的科学理论为人们耳熟能详或者人们的长期真实体验后而成为人们的经验常识。科学方法是指人们为获得科学认识所采用的规则和手段系统,包括专门科学方法、一般科学研究方法和全学科方法,三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知识与科学的不同在于,知识是人们的认识结果,而科学则是人们反映了客观世界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结果。因此,知识的概念大于和包含了科学的概念。简单地说,知识包括了人们对客观世界的所有认识, 科学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正确认识或者是符合客观实际的认识。人们的证据观,可以从知识证据观升华为科学证据观,也就是追求作为知识的证据现象的真理性,在证明活动中以追求真理为唯一目标。科学证据观要求,证明活动不应只是追求知识、追求证明结果,而应是追求真理性知识、追求真理性证明结果。

1999 年 1 月 24 日下午,在上海云都浴场洗浴的沈京,在水中全身猛起一阵抽搐,随即身体便软软地沉入水中。与此同时,同池的浴客都都大喊“水中有电!”服务员见状跃入池中将沈京救起,但人已经死亡。浴场请上海市劳动保护检测站对浴池电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后,所提出的技术鉴定报告认为:“所有电气、电器设备不漏电”。因此,浴场认为沈京的死亡与己方无关,拒绝了亡者一方的赔偿要求,并随即重新开张营业。

死者亲属起诉浴场,要求赔偿。浴场辩称:虽然大部分人说池中有电,但感觉有电并不说明真的有电,因为同一池中也有人毫无触电感。而且,浴客们的这种“有电”感觉,也有可能是在有人高喊“水中有 电”后的群体性条件反射。何况权威部门所作的鉴定报告已经认定本浴 池设备不存在漏电现象。因死者是少数民族,其习俗要求死者保持“完 身”,死者亲属拒绝尸检查明死因。而浴场则认为只有通过尸检查明的 死因是触电,才可令他们信服。其实,两造都对鉴定报告这份证据的知识性内容陷入了误区。这份鉴定意见的完整内容是:“云都浴场电气、电 器设备经过多次检查、检测后,目前不存在漏电现象,绝缘电阻均符合 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标准。”可见,这个鉴定意见所鉴定的情况,是云都 浴场的电气、电器设备“目前”不漏电,也就是在检验检测的当时这个 “目前”,也是沈京的死亡已经发生之后,这个知识本身并无不科学之处。但是,如果将这个知识直接用于沈京死亡发生的“当时”,依此判定当时的云都浴场的电气、电器设备不漏电,也就是作为对沈京死亡当时是否漏电的判定依据,就是不科学的了。因为这个知识不是“当时” 获得的,也不是在死亡发生前夕刚刚在“事前”获得的,而是在沈京已经死亡之后才获得的。还要看到的是,如果浴场在事故后即对设备进行了修理,再请权威部门来进行鉴定,那情况就更不一样了。这时鉴定所得出的结论,对于证明事故发生当时的情况,只能是一种虚假的证明, 其知识内容就完全不具备证明“当时”情况的科学性了。由于当时并未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云都浴场的电气、电器设备并未处在公务机关或者无利害关系人的封存、监督之下。因此,云都浴场的电气、电器设备的状况,已经失去了能够证明沈京死亡当时是否漏电的检验鉴定条件。浴场自行请上海市劳动保护检测站对浴池电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所获得的相关意见的知识内容,对于本案没有意义,不具有证据价值。

但是,虽然检测站的鉴定意见不能证明死者是否因触电而亡,但死者的具体死因仍然还是不清楚的,因为缺乏证据证明。后来,死者亲属听从了进行尸检的建议,由法院委托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负责进行尸体检验。尸检的情况是:沈京的“心、脑、胰等器官未检见致命性死亡病理改变;心血、胃内容物中未验出常见毒物,故可排除疾病和中毒致死的可能。沈京左臀部皮肤有电流斑形成,心肌纤维断裂,肺急性淤血、水肿,全身多器官淤血。左臀部圆形电流斑与浴池底部灯座恰相吻合,而且在斑迹处检出铁元素存在,斑痕的周边皮肤表面不存在铁元素。”这个检验鉴定意见表明,沈京系电击死亡确定无疑。经过法庭质证,双方当事人均对此报告予以认可,法官同时排除了上海市劳动保护检测站的技术鉴定报告作为本案证据,判定原告胜诉。

这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这样处理,就全面体现了科学精神、科学理论和科学方法的作用。首先是对相关证据知识的科学态度。上海市劳动保护检测站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本案证明沈京死亡原因的证据,这是符合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的。其次,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死者遗体进行的尸检,排除了疾病病变、毒物致死的可能,这也是一种科学态度,因为人的死亡是可能存在多种原因的。同时,经检验发现,死者死亡的原因是“心肌纤维断裂,肺急性淤血、水肿,全身多器官淤血”,而这正是电击死亡的典型症状。再次,这个鉴定运用了病理学、法医学等相关科学理论、科学知识和法医解剖、检验的科学方法, 对遗体上的电击点进行了准确判定,并且排除了遗体电击点上铁元素的其他来源,确定其唯一来源只能是浴池底部灯座即电击点的电击来源。这份鉴定意见所提供的证据信息即知识内容,具有鲜明的科学性,获得了法庭的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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