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下的征途——德国对南极的“野心”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陈腾瀚 】

南极事务的道义色彩较浓,《南极条约》强调南极治理的最终目标是“符合全人类进步的利益”。该公共属性已渗透到南极治理的诸多方面,使得国际公利在某些时候超越了国家私利。同时,南极事务的知识驱动特征十分突出,由于“南极约体系”将科学研究视为南极的最高价值,科学已然成为南极治理的根基,且南极发展的驱动力也在于科学技术的发展。

因此,掌握先进的科技无异于打开了挺进南极的大门。

德国因既是道义的“主动承担者”,又是科研实力全球领先的国家之一,在南极的话语权构建中颇具分量。德国自1860年始参与到实质性南极研究中,距今已近160年,考察经验与科研能力均居于世界领先地位。以2011年发布的《德国对白色大陆的责任———〈南极条约〉30年协商缔约国地位》(以下简称《责任》)为标志,德国首次将南极事务上升至“国家战略”高度。

尽管《责任》发布已逾7年,德国的“南极战略”也在各项实践中逐步开展和完善起来,但学界对其研究仍有不足之处。从国内研究看,一方面,学者对德国的南极研究本身关注程度较高,其中既有对单一学科领域的关注,也有对整体科研的关注,涉及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

另一方面,部分学者已经看到了当前德国南极战略的实际作用并对其部分治理领域中的特点和意义做了分析。诚然,在南极开展的各项科研活动在德国南极战略中占据着基础地位,同时也是德国制定相应政策的依据,其南极战略和治理措施也确实卓有成效,但总体上学者对从基础智力支持到上层战略实施的路径和过程探讨相对较少,使得这一”路径/机制研究”在学术上略显脱节。从国外研究看,学者更愿意从单一领域研究德国参与南极事务的历史演变,而从整体角度把关战略自身的研究相对较少,且此类研究多见于报告和相关文件中。

原因有三:首先,”南极战略”在他们看来本身就是一个综合体和模糊观念,需要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其次,尽管德国政府将其参与南极事务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但本国学者对这一概念的认可度却不高,与此相应的国内研究也较少,这与其刻意避免纳粹色彩也有一定关系;最后,相比德国道德色彩浓重的南极战略,国外学者则更愿意关注带有明显地缘政治意图的美国和英国南极战略。基于上述现实,本文将尝试指出德国南极战略的主要内涵和特点,并着重关注德国为实现其南极战略目标而展开的具体路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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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责任》一文,德国南极战略目标在于积极承担南极治理中的国际责任和义务,促进南极的和平利用,发挥其作为“人类公地”的价值。就战略内涵而言,业已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的德国南极战略有四个明显的特点:对南极的非领土诉求;以科研为核心;寻求南极资源或南极国际合作的商业价值;加强自身在南极治理上的话语权建设。

这四大内涵与20世纪以来德国参与南极治理的指导思想相比并未发生重大变化,但《责任》发布后德国又在政策层面陆续对其南极事务相继做出了一定调整:明确德国在极地研究以及南极治理中的作用;积极承担和强化包括监测全球核活动等在内的国际责任;进一步扩大对南极科研的资金和技术支持;鼓励各个层面的主体参与南极考察与科研;加强与其他国家的联系与合作,包括科研合作以及共同治理等。

从本质上看,德国的南极战略是一种机会价值南极战略,它将南极作为实现其他价值的工具或场所,而这些“其他价值”多数超越了南极本身的战略意义,相关科研活动及商业化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为了达成上述几个战略目标,德国对实施南极战略的路径构建具有极强的针对性。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国内与国际层面的法律与制度,并且不断加强政府间的和非政府间的国际合作,而这实际上是德国自主导1991年《马德里议定书》制定和签订以来便一直推动并逐步强化的;另一方面,德国也在逐步扩大国内南极战略的参与主体,并且给予这些主体不同程度的技术和资金支持。

对一个主权国家来说,战略目标的设定固然重要,但实现战略目标的手段和途径更为重要。根据美国战略问题专家小阿瑟·莱克的战略结构分析理论,战略由目的(追求的目标)、途径(行动方案)和手段(实现目标的某些工具)三部分构成。

同样地,对于德国的南极研究来说,机制构建与完善始终是其践行并达成战略目标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既是德国在南极研究中的战略途径,也是战略手段。总体而言,德国的南极战略的路径构建包含了三大部分:在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制定与完善各项南极事务相关的法律及规章制度;扩大国内参与南极研究的主体范围;在多领域强化国际合作。事实上,这三大路径并不是《责任》发布后才得以展开的,而是德国自20世纪以来一以贯之的方针,只不过其广度和深度在2011年之后得到了大幅度加强。


一、完善法律与制度

南极事务的开展具有两大挑战:第一,南极洲不存在永久性人口,任何时候在南极出现的人员都是该地区以外主权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第二,当前南极部分地区由一个或多个国家“宣誓主权”,但国际社会上的大多数国家均不承认此类主权诉求。面对这两大挑战,南极治理的法律与制度约束必不可少,而这同时也是一国制定和实施南极战略过程中必须克服的困难。

作为《南极条约》及《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国,各国政府必须执行相关协定的条款,并通过本国法律作出对应决议,这些法律一般只适用于本国公民,无论他们是否在南极洲地域内。不管是从国际法层面还是国内法层面,德国在南极法律制度方面的完善程度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并仍在进一步优化当中,但法律和制度健全因其特殊性并不始于《责任》之后,而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

(一)国际法层面

复杂的关系和反馈机制会影响全球范围内的地球系统,同时可能触发区域和地方的链式反应,沿海、海洋和极地研究必须考虑到全球背景,因此,德国几十年来一直在与国际项目合作开展其国家活动。联邦政府致力于保护海岸、海洋和极地地区的现有多边协定和条约,同时参与制定区域性公约,如《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波罗的海地区海洋环境保护公约》和瓦登海的丹麦-德国-荷兰三边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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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Alfred Wegener Institute (AWI)

就南极事务而言,除1961年《南极条约》外,德国参与制定的针对南极地区的主要国际法包括1964年的《保护南极动植物议定措施》、1972年的《南极海豹保护公约》、1980年的《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1988年的《南极矿产资源活动保护公约》以及1991年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及相关《责任附件》。

这些条约,以及历届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通过的措施、决议等文件共同构成了“南极条约体系”。条约体系制定的目的在于加强缔约国的协商,决定哪些活动是可以接受的,哪些领域需要许可证才能进入,对于什么过程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先于活动等。

此外,涉及南极地区的主要国际法包括1992年签订的以维护涵盖南极地区在内的全球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为目的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和1973年的《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

1982年签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因其涵盖了“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等领域,也涉及到南极地区的开发和保护等。在诸多国际法和国际条约当中,最核心的是以“南极条约体系”和《公约》为基础而组成的双重体系。德国在这些条约制定过程中表现相对积极,并且主动承担国际责任。近年来德国还在国际会议上提出了是否应该从国际法层面规范南极商业化的问题,以及尝试解决世贸组织专利法、1977年《布达佩斯条约》和“南极条约体系”相冲突的问题。

(二)国内法层面

国内法层面,德国通过的最重要的两个文件分别是1991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即《马德里议定书》,及相关附件签订之后德国国内通过的《沃尔弗罗姆草案》和2011年发布的《责任》。

《责任》虽然不是法律或制度层面的文件,但是它反映了当前德国对南极的态度,并且为未来德国参与南极事务勾画出了一幅新的蓝图。

《沃尔弗罗姆草案》是20世纪代由海德堡大学教授鲁迪格•沃尔弗罗姆主导并制定的,沃尔弗罗姆此前最大的贡献在于主导了《马德里议定书》及相关附件的制定,被称为“《马德里议定书》之父”。

事实上,《沃尔弗罗姆草案》是德国将《马德里议定书》生效后转化为国内法的手段之一,该草案的核心内容是规定德国国内所有的南极科研活动和旅游活动必须经过联邦环境局审核和授权。这一“转化行为”与德国环境法自身的特点有一定关系,其法律渊源同时来自国内法和国际法,部分国际法可以直接适用或转化适用,包括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参加听证会议权等。

按照德国《基本法》第20定,环境权利在德国具有很高的位阶,德国的环境法主要是公法,通过法律建立全方位、多层面的环保法律体系。

南极事务的相关条约中关于区域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数量较多,因而对应的国内法转化在德国国内开展也较为完善。与北极事务不同,德国政府几乎从未明确或强调自身在南极的“国家利益”,

2011年之前也未发布过任何关于“南极战略”的明确官方文件,《责任》可以说是德国第一次发布官方层面的南极“战略性文件”。它梳理了德国与南极之间的关系,详细介绍了德国加入《南极条约》之后对南极地区所做出的贡献。

这一报告多次重申《南极条约》中关于“南极地区仅用于科考与和平,是人类共同的遗产”的理念,并进一步指出,保护南极的生态环境是德国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由此可以看出德国政府对南极大陆的重视程度之高。时任德国外交部部长吉多•韦斯特韦勒在该报告的序言中指出:“面对全球气候和环境的变化,国际社会必须设法保护南极这一人类共同遗产。……德国政府……承诺将继续坚持以保护南极为己任。”

二、扩大参与主体

德国早年已经将其在南极的相关实践纳入国家整体的“海岸、海洋和极地可持续研究”项目当中,该研究项目隶属于德国政府,关注领域主要涵盖六个学科:全球性变化以及气候问题、生态系统功能以及生物多样性、全球生物地球化学循环及其变动、自然灾害应急与管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相关事务的治理与参与。

为了促进这些领域的研究,德国政府致力于不断完善国内的科研基础设施和技术创新,其主要手段之一便是完善长期以来构建的南极数据库。事实上,德国国内开展的南极科研活动与联邦政府所制定的“关注目标领域”有一定区别,原因在于行政能力强、话语权大的政府机构科研力量不足,而分布在德国各个层面的科研主体自主性又较强。

如图1所示,德国“海岸、海洋和极地可持续研究”项目研究领域和研究主体多元化特点极为明显。就整体而言,德国对海岸、海洋和极地研究的关注核心(目标)在于其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商业效益,具体包括:加强海洋和极地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适应气候变化以及确保社会繁荣、提高生活质量和促进经济发展;合理利用地区生物和地质资源,促进其可持续开发等。

与此同时,德国提出了要通过三大框架规划(政策载体)来促成此类研究三大目标的达成:国际环境与政策框架,欧洲政策框架,国家层面框架。国际环境与政策框架的主要抓手在于《南极条约》体系等国际多边条约的达成与执行;欧洲政策框架则主要依靠推动欧盟制定共同政策以及德国自身与欧洲其他各国达成的相关政策协议的实施;国家层面框架则将相关研究置于以MARE:N为代表的全方位研究项目之下,通过多个部门单独或合作促成国内政策的制定以推动相关研究发展,其中尤以联邦教育与研究部为代表。


在南极研究方面,为了更好地开展科研项目并实现其南极战略目标,德国逐步将南极事务的参与主体渗透到各个领域,包括联邦政府机构、科研机构、组织协会、大学等。

这些主体各自承担了不同的任务———联邦政府机构主要负责南极政策的制定、相关实践的统筹和资金支持;科研机构和大学主要负责与南极相关的学术研究,为联邦政府提供智力支持,促进研究成果的商业化转换;组织协会则更多地起到联系和纽带作用,保障南极战略下各环节的顺利运行。

(一)政府机构

制定与实施德国南极战略的主要政府机构包括德国外交部,联邦教育与研究部,联邦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部,联邦经济与能源部与联邦交通、建筑和城市发展部等。

德国外交部负责总体的南极外交事务,代表德国参加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并负责对南极条约体系的各项相关条文进行进一步的行政与司法解释或实际应用,可以说,外交部是当前德国南极战略中“治理和参与”的核心机构,但它更多的是起到统筹安排的作用,具体研究的开展等需要依托其他联邦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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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教育与研究部是德国制定与实施南极战略的核心部门,也是德国教育科研的主要单位。它在南极方面的主要工作是制定极地研究项目并提供资助,其下设的“可持续发展研究”是德国南极研究的核心项目。FONA最初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应对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等全球性问题,之后则逐渐演变成为德国开展一系列全球可持续发展研究的基础,目前已经分别开展了2005年至2009年以及2010年至2014年这两个阶段性研究。

2010年至2014年,联邦教育与研究部对FONA的投资金额高达近20亿欧元,而在第三阶段的FONA(2015年至2020年)研究过程中,德国将再投入20亿欧元用于开展全方位研究,此项目主要涉及11个议题。海洋与极地研究议题被划入FONA下属的子项目MARE:联邦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部的主要工作是负责监督《马德里议定书》的执行,具体工作则依靠联邦环境署和联邦自然保护署这两个下属机构开展,包括《沃尔弗罗姆草案》的制定与实施也得益于该机构的推动。

此外,联邦经济与能源部和联邦交通、建筑与城市发展部也是德国南极战略中不可或缺的政府层面的组成部分。联邦经济与能源部参与南极事务管理主要依托部门下属单位联邦地球科学和自然资源研究所,该机构主要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部分南极考察活动、维护德国相应数据库系统等工作,同时还要为联邦政府各部就各种地球科学和自然资源问题提供咨询。联邦交通、建筑与城市发展部下属的联邦海事与水文署与联邦环境署则共同负责船舶航行的审批等工作。

(二)科研机构

相较于政府部门,德国科研机构所开展的南极研究则更为具体,它们也是德国南极战略顺利开展和发展的基础。从1980年阿尔弗雷德•魏格纳研究所暨亥姆霍兹极地海洋研究中心(AWI,以下简称魏格纳极地研究所)设立至今,德国极地研究机构已经形成了一个全方位多领域的网络,在这一科研网络中,魏格纳极地研究所与联邦政府联系最为密切,得到的科研资助也最集中。魏格纳极地研究所的优先研究事项是极地海洋区域及该生物群的研究,其所有研究成果都需要向联邦政府汇报,用于制定相关极地与环境政策等,是德国南极战略网络中的核心机构。

除了以魏格纳极地研究所为代表的多学科科研机构外,德国国内不乏专业性和针对性极强的南极研究机构。包括研究南极地磁和宇宙学的莱布尼茨天体物理研究所、负责对南极大陆进行绘图与监测的德国航空航天中心、研究极地海洋学的莱布尼兹海洋科学研究所、参与南极事务方面国际法研究以及国内法转换的马克斯-普朗克国际法研究所等。

这些科研机构的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上文所提到的FONA,也包括德国地方政府、德国科学基金会,甚至还有部分企业以及个人。不管是多学科的科研机构,还是单一学科的科研机构,都是德国极地研究数据库建设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政府对这些机构的纵向支持,包括资金与技术支持,以及科研机构之间横向的互通有无,包括信息交流互换等,都对德国南极战略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也是德国参与南极治理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并且相较其他国家大有“后来者居上”之势的主要原因。

(三)组织协会

德国南极战略涉及的组织协会分为两类:政策性协会与研究性协会。政策性协会主要是指德国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的下属机构,主要工作是负责协调德国国内的南极科研活动以及与其他国家的联系与合作。研究性协会中影响力最大的则是德国科学基金会和德国极地研究会。

德国科学基金会是德国独立科学资助机构,宗旨是满足相关科学部门基本需求的同时尝试将科研项目转化为现实成果,其主要资金来源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其中2017年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资助金额分别为20.7亿欧元和9.5亿欧元,占比分别为67.9%和31.2%。

它在德国南极战略中的主要作用是协调与资助各项极地考察与科研活动,使相关研究人员可以充分使用魏格纳极地研究所以及联邦地球科学和自然资源研究所的资源。②同时,德国科学基金会为了保障研究质量,对其资助的科研项目有严格的审查和管理制度,这也是德国极地研究和治理飞速发展的原因之一。

德国极地研究会成立于1959年,研究领域涵盖了地球物理、地质测量、冰川学、冻土、全球极地研究历史等。

其组织目标是鼓励新生代科学家参与极地研究并为本国科研机构乃至全球平台提供建议,它与魏格纳极地研究所共同创办了《极地研究》,同时还致力于与其他国家———如澳大利亚———开展合作研究项目,以推动全球极地研究和治理的进一步发展。

(四)大学

德国大学所开展的极地研究与科研机构不同,它们的资金往往不是直接来自政府机构,而是来自德国科学基金会以及企业。相较于独立科研机构,大学在德国南极战略中处于相对边缘化的地位,也不是南极战略开展的直接受益者,但却是不可或缺的一环,而根本原因在于它们的研究为国家后续南极治理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智力支持和基本参考数据。

据德国科学基金会官方统计,其33%的资金用于资助大学科研,仅2017年上半年,科学基金会向德国各个大学下拨的科研基金就高达6700万欧元,但由于极地研究多属于交叉学科(地质学、生物学、海洋环境学、天文学等均有涉及),德国科学基金会并未公布具体的极地研究资助金额、比重及相关细节。

在众多被资助大学中,慕尼黑大学、不来梅大学、弗赖堡大学、汉堡大学等高校都是极地科研重镇。这些大学除了都较注重地质学与海洋学领域的研究外,有的也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关注领域,如莱布尼茨大学对南极古生物的研究、汉堡大学对海产淡水生物的研究、耶拿大学对极地生态环境的研究、特里尔大学对极地大气环境的研究、基尔大学对南极地区生态环境和极地生物学的研究等。此外,这些大学还时常与企业合作推动极地研究成果商业化,而这种探求边缘价值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德国南极战略的间接体现。

三、强化国际合作

南极作为“人类共同遗产”,无法依靠一个或几个国家完成治理,因此国际合作尤为重要,特别是对29个《南极条约》协商缔约国而言。在诸多国际合作中,德国既重视政府层面的合作,也重视非政府层面的合作,进而不断推动南极的全球治理。


政府间合作包含国际组织框架下的合作与国际组织外的双边及多边合作,非政府间合作的主体则主要是国内各大科研机构、大学和组织协会。

事实上,非政府间的合作从某种程度上讲是政府间合作的间接表现,原因在于,参与德国南极战略非政府间合作的几大机构资金均主要来源于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如果没有政府的大力支持,这些项目也难以开展。从国际合作的内容上看,当涉及具体国际条约或是国际法制定时,起主要作用的是联邦政府,尤其是联邦外交部;而当涉及科研与教育的国际化合作时,联邦教育与研究部则起到了连接国内外的作用,这从联邦教育与研究部发表的《国际合作行动计划》中可见一斑。

(一)政府间合作

德国涉及南极的政府间合作同样有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国际组织或国际条约框架内的合作,内容主要是如何有效地参与南极共同治理;另一种则是多被纳入具体国际项目(尤其是科研项目)当中的双边或多边合作。

国际组织或国际条约框架内的合作涉及几个重点国际组织和条约:欧盟、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南极条约体系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自1990年之后,德国在国际法和国际条约框架下开展的政府间国际合作几乎从未间断过,影响力和承担的责任也在一步步上升,因为这与它“扩大话语权”的战略目标是一致的。

1990年由美国、中国、日本、澳大利亚、英国、俄罗斯6国组成的国际横穿南极考察队顺利完成科考任务,这一突破性的事件将全球南极科考事业推上了一个新的高度,对德国的南极研究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自20世纪90年代之后,德国主动加入各项与南极相关的国际条约,并承担起部分国际组织中保护南极的责任。

主要包括:参与制定《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1991年10月签订,目前尚未全部生效)并将其转换为国内法,目的在于保护南极的生态环境;主动承担《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CTBT,1996年签订,目前尚未生效)中在南极对各国的核活动监测行动;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CBD,1992年签订,1993年生效)以维护包括南极地区在内的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加入《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MARPOL,最早制定于1973年,此后经过数次更改)并力图完善该条约在保护极地海洋环境中的作用;支持世界贸易组织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关于专利保护内容以保障各国在南极科研中的专利产品及专利过程等。

除了与欧盟国家的合作外,德国与非欧盟国家的双边合作也日益重要。2008年德国政府通过的国际化战略则是其进一步开展南极事务区域和国家合作的基础。

德国与其他发达国家保持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法国、英国、美国等。就南极研究来说,鉴于每个个案所涉及的教育和研究部门的性质和广度不同,这种关系的发展和维持得到大学、研究机构及企业等的广泛支持。同时德国也从该战略中获益颇多,包括联合建设极地科考站、开展联合南极科考、开展合作研究等。

以极地海洋污染治理为例。2015秋季,在德国担任七国集团主席国期间,七国科学部长同意共同开展国际研究项目和倡议,以应对海洋污染。各国尝试在德国联邦教育与研究部主持的海洋健康和生产联合规划倡议中设立一个政府间试点方案,以研究微塑料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并逐步制定出国际标准分析方法。

在国家层面,G7发起了跨学科的“环境中的塑料”项目,目的在于调查消费者的行为、塑料在土地和河流等区域的流动,以及塑料对海岸和海洋的影响。这一项目设立之初是为了应对全球性的海洋污染问题,但德国在实施过程中明确将既有的和潜在的南极海洋污染纳入这一项目当中。

(二)非政府间合作

非政府间合作在落实到具体项目时由各大学或科研机构开展,但在整体范围内会受到几个主要政策性组织的领导,例如欧盟框架下的欧盟极地网络等。以亥姆霍兹联合会极地与海洋中心所属的亥姆霍兹联合会和德国科学基金会为例:作为一个指导各单位开展科研的全国性组织,亥姆霍兹联合会不仅代表政府决策部门,为本国的科研活动、工业发展、社会进步提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对国际合作有着极强的依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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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粹德国有征服南极的野心

2014年,亥姆霍兹联合会将组织内的极地与海洋中心的发展战略纳入了新时期发展目标,给德国带来了包括极地研究在内的各项科研快速发展。在涉及国际合作时,德国科学基金会也会根据其特定的利益保持与相关研究领域的水平整合,以提供或改善国际合作研究框架。

在全球范围内,以国家利益为运行理念的德国科学基金会与各国社会及科研组织保持密切的工作与合作伙伴关系。就南极事务而言,德国科学基金会在欧洲地区积极参与“欧洲研究区”建设。同时它还特别注重与非欧盟国家的合作:指导运作其设立于巴西、俄罗斯、美国等国的国际办事处;在中国设立了中德科学中心;在巴西、智利和墨西哥组织联络三国科学家的外景拍摄任务等。

而这些“目标国家”均是在南极事务方面有着利益诉求或国际影响力的国家。德国科学基金会的这一策略能够为德国开展南极研究和制定南极治理政策大开方便之门,深化本国科研单位及个人与他国相关组织及个人的关系,从而加快促进德国南极战略的推行和相关极地研究的开展。

四、结论

尽管德国对南极并没有主权诉求,且其战略重点在于科研、环保和商业发展等机会价值领域,但无论从德国外交部还是其他政府部门的态度来看,德国都坚定不移地认为自身有权利、有责任充分参与南极治理,这恰恰就是话语权建设的体现。有力的话语权不仅来自国家硬实力,也来自其战略思维、治理能力和相关策略。

对德国来说,完善相关法律与制度在战略实施中占据了统领性地位。首先,它能促使本国和他国在南极的相关活动中有所遵循,保障各国及相关机构能通过其合法行为达到预期目的;其次,规则是减少不必要冲突的重要保障,同时又能避免各国因无序作为而造成本国国家资源的浪费;最后,制度的完善———尤其是非主权诉求的进一步明确———强化了各国在南极治理上的安全感,让国际社会对南极事务的参与能够有秩序地正常转动。

相比完善法律与制度的外生性作用,扩大参与主体和强化国际合作在德国南极战略中的作用更多地体现在其内生性影响上。南极治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其正常运作需要国内和国际社会各个组成部分达成基本共识。扩大南极事务的参与主体和强化相关国际合作强调该领域的参与者不应仅包括政府,还包括相关非政府组织、企业乃至个人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是将复杂化、多样化的南极治理逐步分层实现的重要手段。

然而,众多治理主体也需要协调,充当协调角色的主要是政府,其他各非政府主体则起到参与治理以及建议、回应等作用。在国际社会上,协调者需要在具备足够的政策制定和实施能力的同时兼有中立态度和相应话语权,德国正是通过倡导主体多元化和合作多边化的手段来强化自身的相应影响力。

通过完善法律与制度、扩大参与主体、强化国际合作这三大途径,德国在南极治理上的实力将会进一步加强,从而更好地落实其南极战略,这也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开展相关南极事务或制定国家层面的南极战略起到一定的启发和借鉴作用,进一步推动南极地区全球治理的优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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