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风情系列(56)——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合同,切实遵守监理程序

   近日,有微友提供了一个北京地区的案例。问该如何处理?

   案例:某地区质监站到设备安装现场检查施工情况。用自带的扭力扳手查验了几个货架的安装情况。开出行政处罚单。称(货架)螺丝拧得不够紧。甲方着急了。问责监理人员失职;要求今后必须自备检验工具,到现场检验施工方已经完成的部分;并明确对所有货架的紧固螺栓进行30%的检验。

   于是,微友问:遇到这种情况时,监理(在)现场的检验程序问题。

   把我的回答整理如下。供同行参考。

    1. 遇到这种情况,首先查一下合同。看合同怎么规定的?其次,合同里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则一定要用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等等书面文件,将甲方的要求固定下来。视为甲方提出了对合同的补充要求。毕竟让监理到现场检验施工方已经完成的部分已经超出了监理工作范围【注意:不是验收阶段对施工质量进行核实呦!】;再有,监理自备的检验工具需要有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年度检验合格证明。

    2. 就这个具体情况而言。

    2.1 先搞清楚货架通过监理验收了吗?如果没有,马上书面下达《暂停施工令》或者《不合格项处置记录》等,马上补上验收手续。把这个整改事情放到验收程序中。则监理无责任。

   其次,监理验收时,必须让施工单位提交螺丝扭矩检验书面记录表。然后按照甲方要求,用施单的扭力扳手进行核验【施单的扭力扳手必须有年度检验合格证明且完成了进场报验手续!】。

   说明,货架紧固螺栓拧紧质量执行《螺丝的扭力标准》(GB3098.13-1996)。

   再次,把处理决定用《工作联系单》等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施单。如果质监站需要,抄送一份给他们。

    2.2 如果货架已经通过监理验收、进入到以后的工序时,处理过程依然同上。但是处理方式要稍微改一下。即根据质监站的决定,下《暂停施工令》,让施单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再进入下一道工序。

    3. 关于监理自带检验工具问题。除非合同中有规定,否则不允许!因为监理工作就是管住两个验收——材料(包括设备、工具、物质……)和工序。

   至于施工、安装等等,是施工单位的工作,不在监理工作范畴内。因此核查货架螺丝拧紧与否?是施单质检员的工作。监理人员不能代替。

   施工方在提交(工序)验收申请时,必须保证施工结果是合格的。否则,不能报验!

   监理站在第三方立场上,对施单自称是合格的工序、设备、材料……进行核实。具体到检查螺丝是否拧紧?也必须用相同的工具,即施单自己的扭力扳手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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