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袭击北京警察,被当场K.O,法院判决结果来了!
很多朋友一直建议水母:把以往在公众号里写过的袭警事件追踪到底,一直追踪到法院判决。
今天,就向大家报告水母曾经在2018年10月写过的一起袭警案的判决结果。
先来回顾案情:
2018年10月14日晚上9点,北京地铁八通线八里桥地铁口:
地铁出口的台阶上,坐着一个男的,身边放着两把明晃晃的菜刀,而且还哭哭啼啼的,路过的群众立刻报警,随后,朝阳公安分局管庄派出所副所长闫伟光到达现场:
民警先是把他的刀给拿走,然后进行警告和劝解,没想到,遭遇强烈抵抗。
于是,民警将他K.O了!
但是,在押上警车的过程中,这个男的对民警和辅警又踢又踹,还咬了民警的胳膊:
后来,这个男的因为妨害公务,被刑事拘留!
以下是完整视频:
接下来,是新鲜出炉的法院判决,全文如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刑初1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春生,男,汉族,1968年2月6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证号:×××,初中文化,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10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金龙,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8]28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春生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迎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春生及其辩护人张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春生于2018年10月14日21时许,酒后持刀在本市朝阳区管庄乡八里桥地铁站口台阶逗留时,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管庄派出所民警闫某查获,在接受盘查中郭春生辱骂踢踹闫某,致闫某手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后被告人郭春生被抓获。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春生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累犯,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五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郭春生定罪处罚。
被告人郭春生辩称没有辱骂踢踹民警。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郭春生持刀在公共场所逗留的行为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妨害公务的暴力程度较低,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郭春生酒后持刀在本区管庄乡八里桥地铁站口台阶逗留,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管庄派出所民警闫某(男,35岁)接警后前往现场处置,被告人郭春生辱骂、踢踹、抓挠闫某,咬闫某手部,致闫某右手腕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郭春生于当日被抓获。菜刀1把、水果刀1把,均暂扣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闫某(管庄派出所民警)的证言证明:2018年10月14日21时许,我接到所内110布警称在八里桥地铁站西北口台阶处有一醉酒男子持刀,接警后我带领两名辅警赶到现场找到该醉酒男子,我趁其不注意将其两把刀具踢开,要求其配合回所内开展工作。在我带其通过地下通道到公路对面的地铁口停车处时,该男子对我和辅警进行辱骂,不配合工作,我准备对其控制带回所内,该男子咬我的右手背,将我的右手腕抓伤,同时躺在地上一直踢踹我双腿,我和两名辅警将其带到警车旁。后所内支援警力赶到现场,我们将其拉上警车,该男子一直踹车门。在带回所内讯问室后,其一直对民警和辅警进行辱骂。
2、证人温某(管庄派出所辅警)的证言证明:2018年10月14日20时50分许,我所接布警称有一男子在八里桥地铁站持刀,闫某带我们出警,到现场发现八里桥地铁站B口台阶上有一男子坐地上,地上放了一把水果刀和一把菜刀,该男子嘴上有血迹。闫某把地上的两把刀抢过来,该男子称刀不是他的,但当时只有这名男子,且该男子满身酒气,一直骂人。我们准备带其回派出所时该男子不配合,一直反抗,我们准备将其带上警车时该人突然剧烈反抗,咬到了闫某,对方男子还用脚乱踢,踹到了闫某的腿部和腹部,还踹到了我的腹部。后民警将其控制并带上警车。
3、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10月14日20时许,我在东军庄某楼前碰到我弟弟郭春生,他喝酒了,闹酒疯,我让他回家,他让我滚,送他回家的王某也劝他,王某也被骂,我走开了。等我再次回来,看到他从单元门出来手里拿了2把菜刀离开小区,当时王某也走了,我担心郭春生去找王某寻仇,刚好我在地上捡到郭春生的手机,接到了王某的电话,我让王某注意郭春生,后我去找王某,没有找到郭春生,之后我得知郭春生在派出所。
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10月14日18时许,郭春生来找我,他当时已经喝酒了,十分迷糊,骑了一辆扎了胎的车都没发现。他找我说想做买卖,让我帮忙,我们在饭店吃饭,他喝了点白酒,后我送他回他家楼下。他姐姐来了,他骂了他姐姐,后他姐走了,他非要跟我回家,我们发生了冲突,他的嘴磕在地上,我们被人分开,我回到家。后我不放心就给他打电话,他姐姐接的,他姐姐说郭春生拿着刀,让我小心,他姐来找我劝我别生气,后我们得知郭春生在派出所。
5、执法记录仪的录像证明:被告人郭春生在民警执法时对民警辱骂踢踹并咬民警手部。
6、到案经过、110接处警记录证明:2018年10月14日20时53分许,群众报警称八里桥地铁站B口台阶上,有一男子拿菜刀,民警接警后出现场,在现场询问郭春生时,郭春生辱骂民警,拒绝配合执法,并将民警打伤,2018年10月14日22时许,郭春生被拘传至管庄派出所。
7、起赃经过、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明:2018年10月14日民警扣押郭春生水果刀1把、菜刀1把。
8、诊断证明书、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闫某右手、右腕软组织损伤。闫某右腕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9、前科材料证明:被告人郭春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10月刑满释放。
10、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郭春生的身份情况。
11、被告人郭春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8年10月14日18时许,我和朋友王某一起吃饭,期间喝了一些酒,大约一斤多白酒,后对方送我回家,在路上我俩吵起来了,我们就动手了,王某打完我之后就走了,我不记得从哪里拿了刀,想吓唬他,人没找到,我就到八里桥地铁站,坐在地铁口休息。民警到现场后我骂了警察,民警带离我时我挣扎,挣扎时碰没碰到民警我就不知道了。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证明被告人郭春生酒后妨害民警执行公务,对民警有辱骂、踢踹等行为,造成民警轻微伤的危害后果。对被告人郭春生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春生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春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春生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春生到案后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在公共场所持刀逗留危及公共安全,在民警执法时对民警辱骂、踢踹、抓挠、用嘴咬民警,造成民警轻微伤的危害后果,其暴力程度较大,故对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案物品,予以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郭春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春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
二、暂扣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之菜刀一把、水果刀一把,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齐丽青
人民陪审员 陈 思
人民陪审员 李 欣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