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食药监部门的一些官员也常抱怨,《食品安全法》中的一些处罚条款根本不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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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洪广玉:

关于这个案件,实际情况可能并不是网友想的那样。

有几点信息:

1、根据《食品安全法》,是支持对该商贩进行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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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实际业务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如果不按照法律进行处罚——既包括多罚也包括少罚,是会被检察院起诉的,有少罚了检察院介入的,也有多罚了介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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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去走访地方食药监部门,就经常碰到他们抱怨,就是食品安全法的这类处罚条款无法执行,因为处罚金额太高,比如乡下一个小卖部卖个过期食品,你就罚人家几千上万,你要真罚了,人家会跟你拼命!

但是法律就在那里,不罚你就是渎职。

这里面的问题很麻烦,因为我们国家最近十多年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呼声很高,所以修法时处罚条款也比过去重了(即使如此某些时候仍然被认为太轻了),但是有些条款确实跟《行政处罚法》的过罚相当的原则有点冲突。

而且还有一个问题,中国地方发展不均衡,但是只有一部《食品安全法》,同样的食品安全问题,全国处罚都一样的,但是同样1万元罚款,对于沿海的人和不发达地区的人来说,感受是极不同的。

中国太大了,各种声音都有,大家一会呼吁“最严的处罚”(也催生了来自上面的压力),一会又“怎么处罚这么多”,各种后撤步把监管部门和立法人员都晃晕了。

补充说一下,从食品安全治理的角度来说,农产品的农药重金属超标一类问题,罚经销商的作用是不大的,主要靠源头治理。

根据《食品安全法》136条,如果该个体户履行了进货查验,能说明进货来源的,是可以免予处罚的。但涉事的个体户没有进货凭据,所以被罚了。

我个人认为,不能机械地理解136条——或者说136条需要进一步修订 ,因为对于个体户来说,即使他没有票据,他也不太可能知道这些芹菜农残是“不达标”的。所以,如果他能指认是从哪里购买的,应该进一步侦察,从种植的源头进行规范和治理。

换句话说,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入市场,其责任应该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或者还有平台方(比如农贸市场)共同承担,根据不同主体应尽的义务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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