轩讲:建立一个“统一大市场”,办法有哪些?

大家好,我是在观网陪你看中国的谷智轩。之前的一期节目,我们讲了我国要建立一个统一大市场,难点在哪里。既然有难点,那自然要“攻坚克难”。由于各位的投币数,很快就超过了我们定下的小目标,所以本期《轩讲》,我们给大家奉上这个话题的第二期,畅想一下“统一大市场”,可以怎么建。还是哪句话,这期内容很干,但很重要。

在讲“怎么建”之前,我们先来弄明白,到底什么算“统一大市场”。“统一市场”不是“自由市场”,后者强调的是“不管”,而前者,不但强调“管”,更强调“怎么管”。所以,“统一市场”,必然需要一个凌驾于市场之上的力量,对市场进行干预。市场干预,一般围绕两个目标展开,一个是提高竞争的公平性,另一个是降低交易成本。有很多因素,都会影响这两个目标,而“统一市场”关注的因素,是“地区差异”。“统一”的意义,在于尽量消除由“地区差异”造成的不公平和高成本,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就要做到各地区之间规则的统一,和设施的连通。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国家关于“统一市场”的各个政策文件,罗列的举措,基本都在这两个范围内。

为什么“统一大市场”难建,我们之前已经讲过了。规则统一也好,设施连通也罢,都要靠管理来实现,但不统一、不连通的一部分原因,却在管理者自己身上。所以,要建统一市场,作为管理者的政府,必须持续自我改革,而这,就是难点所在。上期节目的末尾,我们给出了一个解决方向,就是“法”。“放权”制度四件套,“法”、“人”、“财”、“事”,前三者,都是围绕“事”。人事和财事制度,是通过人和钱,来管住地方政府怎么做事,而通过法律,则可以直接给政府机构定下条条框框,规定好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必须做。但法律要有效,前提是监督、执行要跟上。不能做的做了,该做的没做,都要承担实打实的后果。所以,这个“法”,要包括“立法”和“司法”两个部分,而且两部分高度关联。具体它们可以怎么推动市场统一,我们可以借鉴两个例子,一个欧盟,一个美国。

说起欧洲联合, 它的初衷是安全,但是后续排除万难,为这个过程提供持续动力的,却是经济。欧洲国家的国内市场小,资源有限,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增强经济竞争力,它们迫切需要消除国家间的贸易壁垒,让生产要素和商品自由流动。这个目标,就叫作“欧洲统一市场”;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就是我们常说的“欧洲经济一体化”。

欧洲大市场的“规则统一”,一靠设立一套位阶分明的法律体系,二靠欧洲法院的司法保障。从1957年的《罗马条约》开始,欧洲国家签订了《统一欧洲法案》(Single European Act)、《欧洲联盟条约》、《里斯本条约》等欧盟的“根本大法”。

500

这些“欧盟法”的效力,高于成员国的国内法,并且对成员国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直接有效。同时,它们还赋予了欧盟自主立法权,让欧盟的相关机构,可以通过条例(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决定(Decision)等形式,约束成员国和它们的公民。除此之外,欧洲各地的法院,都要根据条约和欧盟的自主立法,对相关的争议诉讼进行判决,形成判例。欧共体成立至今,累积起来的条约、立法、判例,数量在30万以上。在统一欧洲市场的奠基性条约——《统一欧洲法案》——生效后,平均每年完成的立法,都超过万起。这还没计算,欧盟法变化后,成员国国内法要做的相应调整。欧盟与我国的经济体量差不多。这个大小的经济体,要在数十年间协调法律,统一规则,就需要这个规模的立法活动。

500

这种大规模、系统性的规则更新,既要保证速度,又要面面俱到、不出差错,对立法能力有极高的要求。而欧盟之所以有这个能力,主要有三方面的基础。首先,欧洲国家,尤其是西欧国家,本就有相对成熟的立法技术。这些经验,在欧盟的制度设计上就得到了应用,在立法效率和法律的快速落地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其次,欧盟的立法,是一个由下至上,再由上至下的过程:成员国缔结条约,确定阶段性的立法目标,再通过有关机构,按部就班地制定出法律,最后由成员国落实到位。在条约缔结与批准的过程中,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内部,都往往经历了充分的博弈,该要的要到了,能妥协的妥协了,最后克服分歧,求同存异。举个例子,《统一欧洲法案》的签订,欧共体十二个国家,德国先说服了意大利,又借着在摊款问题上对付英国,拉法国上船。法德联手,一顿威逼利诱,摆平撒切尔夫人,再给丹麦、爱尔兰、希腊等小国特殊照顾,才把事办成了。从动议到签约花了三年,当中经历了无数吵架扯皮耍心机。临门一脚的时候,还出幺蛾子——丹麦和爱尔兰两次公投,硬是把实施时间又拖了一年。所以,立法的难关,主要是在由下而上缔结约定的过程中攻克的。由此取得的共识,为由上至下地制定、落实法律,提供了基础——毕竟,“强求”难敌“愿意”,自己同意的事情,做起来总是要更畅快一些。

第三个基础,来自司法。我们知道,欧洲国家有的用成文法,有的用判例法。那欧盟用什么法?答案是——都用。所以,司法在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起到了非常特殊的作用。它首先承担了一部分立法职能。许多重要的法律原则,比如说欧盟法的最高效力、直接适用,都不是明文规定,而是由欧洲法院的判例确定。更重要是,在法律的落实方面,司法系统对于准确实现立法目的,达到立法者想要到达到的效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可以举几个例子。《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确立了竞争规则和自由流动规则,约束各种市场切割行为。但是,条约只是写了一些大原则,比较宽泛,具体落实起来,肯定会遇到问题。第一个问题,涉及切割市场的主体。条约里用了“undertakings”这个词,语义上一般就是指“企业”,但很多时候,分割市场的主要责任,在政府。那么条约里“企业”,包不包括政府机构呢?欧共体法院认为:包括——只要从事经济活动,就是“企业”。这就意味着,政府机构同样受竞争法的约束。根据这个认识,德国地方法院在1990年的“Hofner”案中,判联邦德国劳动局败诉,欧共体委员会再根据这个判例,先后处罚了意大利海关、西班牙邮局、法国世界杯组委会、欧洲广播联盟,等等等等。

第二个问题,涉及“行为”。条约里面不可能把切割市场的措施全部罗列出来,所在很多情况下,就要法院来判断。欧共体法院认为扭曲竞争、阻碍流通的行为,范围非常广。对政府来说,制定法规、形成惯例、发文建议、窗口指导、授权背书、救济援助、宣传营销……不管有没有强制性,统统都算。除此之外,政府的“不作为”,也算。我们都知道,法国农民非常厉害,什么拖拉机包围首都,卢浮宫遛羊,朝政府大楼泼“有机肥”,堪称“整活战斗机”。不过,法国农民对自己人狠,对外面人更狠。成员国的农产品卖到法国,他们不满意,就拦截货车、殴打司机、威胁超市,甚至把店铺给砸了。而法国的“有关部门”完全不管,警察哪怕在场,也不保护那些司机和店铺。这事儿发生多了,其他国家忍无可忍,以欧委会的名义,一纸诉状把法国政府告上法院,最后告赢了,诞生了一个新判例。有了判例背书,欧委会趁热打铁,制定了正式条例,能够快速有效地干预成员国的“不作为”,为条约补上了细节。

从这些可以看出,司法系统在建立以及维护统一市场中,作用非常关键。一方面,面对高度活跃、每天都在推陈出新的市场经济,立法总是滞后的,也不可能一步到位。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法律定得怎么样,严还是松,有没有漏洞,需不需要补丁、甚至新的立法,只有具体利用这些规则的人,才最有体会。所以,最能发现法律缺陷的,产生最多立法需求的,是市场,是市场之中,每一个参与经济活动的个体。而司法系统,可以从他们彼此间的冲突中,发现不足,找到需求,以判例的形式,先把补丁给打上。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是科层制组织,先天毛病很多,这个我们在之前的节目里,已经讲过了。“统一市场”都写进法律了,某级政府还能搞地方保护,多半是因为它的上级没管住,平级管不了,下级不敢管。这时候,司法就可以起作用了。因为地方保护而蒙受损失的个人、组织、企业、政府机构,都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一来,不但损失得到救济,地方政府分割市场的行为,也能被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在欧盟的例子里,许多地方政府的“小动作”——比如说,德国政府把醋栗酒的最低度数,规定得比法国的上限都高;爱尔兰政府借“商业机构”之手,优待“国货”——这些能够被发现,就是因为受了损失的企业,跟政府对簿公堂。规则一旦改变,总有一方得利,一方受损。司法就提供了一个平台,让利益冲突的双方,把矛盾放到台面上了。如此一来,市场、社会,就能够发挥起监督法律执行的作用。而且这种监督,是全天候、全方位的。成本呢,主要由直接的利益相关方来承担,一旦形成判例后,受益面又很广,可以说是“一本万利”了。

当然,这种监督要起作用,对于司法机关的公正、独立,也有很高的要求。如果你法院也搞地方保护,或者容易受行政机关影响,那不但达不到监督的效果,反而还会破坏统一市场的运行。这个问题,欧盟也没有完全解决,尤其是在欧盟扩大之后,新加入的成员国,对这一套并不适应。去年年底,波兰最高法院就裁定:欧盟法律中部分内容违反波兰宪法,欧盟法院的某些裁决在波兰没有约束力。这种明显违反欧盟基础条约的事情,让老成员“群情激奋”。欧盟直接冻结了拨给波兰的354亿欧元经济恢复基金,逼波兰进行司法改革。最后这场“斗法”,以波兰“服软”告终。

所以,以“法”推动统一市场,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往往还要根据需要,在司法制度上做一些特殊的设计。比如说,把法院的管辖区域和行政区域错开;设置巡回法院(法庭),审理跨区域案件等等。这一点上,美国做得就比较好。美国司法是“双轨制”,有州和联邦两套体系,每套都有从初审到终审的完整司法程序。跨州的案件,就直接进入联邦系统,一般由联邦地方法院一审,再上诉到巡回上诉法院。同时,哪怕已经在州法院诉讼的案子,只要任何一方宣誓可能得到歧视性判决,就可以申请移送联邦法院管辖。而联邦的司法系统完全由联邦财政资助,法官由总统直接任命,不受州政府影响。如此一来, 联邦法院才可以摆脱地法保护倾向,相对独立公正地处理州际问题,在建立与维护美国国内统一市场上,发挥重要作用。

欧盟毕竟是一个尚在襁褓中的政治共同体,如同一盘散沙沾了水,勉强能捏成团,而美国已经是个成熟的国家,拥有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在统一市场方面,有非常丰富的经验。美国国内大市场的建立,始于19世纪,更确切地说,是以内战前后为分界点。其实,我们一直以来对美国有个误解,认为美国是“小政府”,政府只是经济发展的“守夜人”。但实际上,哪怕在罗斯福新政之前,美国州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也比比皆是。重点来了——州政府。那时候,几乎每个州政府,都把大量公共财产,通过裙带关系,分配给个人、企业和下级政府,包括公有土地和自然资源。州政府还给出了各种“特许权”、“豁免权”,操纵税收和警察,法律随便改,法院任开关。总之,就是各种花式操作,帮助本地企业垄断地方市场。

其实,美国的国父们建国的时候,就已经“预判”了州政府会使坏,特地在美国宪法里,预先做了两个安排:一个是把处理州际贸易,以及统一规则、标准的权力,交给了联邦政府,另一个是特别为联邦政府设计了一套法院系统。虽然光有宪法没用,但写进宪法,就等于在制度框架里预留了位置,只待时机出现,把空白补上就行。19世纪后半程,美国发生了两件大事,狠狠推了“统一市场”一把。其一是南北战争,其二是全国铁路网的形成。前者结束了南北政治对立和经济矛盾,北部工业资本取得了统治地位之后,对全国范围内的原材料、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产生了“无底洞”般的需求。后者则让跨区域贸易成为可能,极大地方便了资本扩张。尤其是1869年,联合太平洋铁路和中央太平洋铁路接轨之后,东西市场连通,美国经济就像打通了“任督二脉”一样,国内大循环打开,人口流动、商品交换、要素流通,都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

500

内循环一转起来,对“统一市场”就有了刚需。这时候,搞地方保护的州政府,就成了资本的“拦路虎”。那怎么样对付州政府呢?最直接的办法,就是驱虎吞狼,引入更大的“恶”——联邦政府。前面说了,“统一市场”具体来讲,就是“统一规则”和“设施连通”。这两部分,跟铁路都有关系。当时的铁路货运,运费歧视的情况非常普遍。被收费最高的,是来自中西部州的农产品。保守估计,当时的运输费用,要占到农产品售价的一半。于是农民不干了,联合起来,成立了许多名为“格兰其”的合作社,对州政府施压,要求管制铁路、限制运价,史称“格兰其运动”。美国的“农民运动”,跟我们理解的农民运动不太一样,准确来讲应该叫“地主运动”,能量很大,州府没办法视而不见。到1886年,当时美国38个州里面,25个都立了“铁路法”。铁路公司呢,当然不买帐。有的呢,用脚投票——你管我,我就不投资、不建铁路。没有铁路,州的经济就起不来,州政府没办法,只能放松管制。还有的铁路公司,头比较铁,直接把州府告上了法庭,还一路把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

一旦最高法院介入,事情立马就变味儿了。原本,管不管铁路,只是州内部的事情,地主们也只是把矛头对准了铁路公司和州政府。但最高法院插手,就等于联邦政府插手。而最高法院的态度,也很有“战略性”。一开始,最高法院支持农民,但是理由就比较特别了,大家来品一品:首先,铁路运输涉及公共利益,政府可以管;其次,铁路涉及州际贸易,而《宪法》说了,管制州际关系,是联邦的权力;最后,在国会制定涉及州际关系的法律以前,州可以行使代行权力;综上所述,州政府现在可以管制铁路。好家伙,一个三段论,直接把铁路管制权,送给了联邦政府,还顺手安抚了农民,赢两次了。这还没完,后来州政府对铁路公司妥协,最高法院又“借坡下驴”,通过1886年的“瓦巴什案”,改变了态度,认为即使没有联邦条例,州政府也不能管制州际贸易——排除了州的管制权,还给铁路公司顺了毛,赢三次。铁路公司还来不及高兴,才过了一年,国会就根据判例,制定了《州际贸易法》,成立了州际贸易委员会。从此以后,无论是铁路还是航运,客运还是货运,统统归联邦管——赢四次了。我寻思,这一键三连也才赢三次啊!

这还只是个开始。最高法院和各级联邦法院通过各种判例,几乎是“无中生有”地给美国缔造了一套“统一商法”出来。更重要的是,它不但“创造”规则,还实打实地执行规则,积极介入州际矛盾,为受地方保护所害的州外企业提供救济,是建设美国国内统一市场的绝对主力军。我们都知道,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当中,司法部门是相对“消极”的,最多也就是在社会压力激增、改变迫在眉睫之时,在背后轻轻推上一把,很少长期、系统、主动地去推动一项变革。那为什么在“统一市场”这个问题上,美国的联邦法院会那么愿意“跨前N步”呢?因为,这就是他们存在的意义。98%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都归州法院处理,剩下的2%里,州际矛盾又占了大头。就这点业务还不积极主动一点,那KPI何来?存在感何来?经费和编制何来?所以,可以这么说,这一百多个联邦法院,就是专为“统一市场”定制的司法系统。联邦法官们,非常乐意裁定有地方保护倾向的州府行为无效,而因为知道这一点,外地企业和个人,也很愿意动用“移送管辖”,请联邦法院主持公道。

总结一下,从欧盟和美国这两个例子,我们可以归纳出,通过“法”来扫除地方壁垒、推动市场统一,有这么几个要点。首先,要有相对成熟的立法技术和经验,能够迅速、不出差错地完成大规模、系统性的规则更新。其次,立法过程,也应该是利益博弈的过程,各方应该充分表达诉求,最后克服分歧,求同存异。这样立出来的法,执行的障碍,也能少一些。最后,司法系统可以为统一市场的建设,作出巨大贡献。它可以通过数以万计的争议案件,从市场运转中,及时发现、制止违背“统一规则”的行为,尤其是地方政府行为。更重要的是,作为“统一规则”的直接维护人,司法部门最容易发现规则的缺陷,还有能力临时打上补丁。然而,司法要发挥出这些功能,必须保证司法系统独立于地方政府,并且具有较强的审判、执行能力。一个可行的做法,就是特设一套专门执行“统一市场”任务的司法体系,并且由中央政府在法、人、财、事四个方面,直接提供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我国开始试点由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就是在朝这个方向努力。

上期节目的末尾,我们提到影响国内统一市场建设的,除了受“法、人、财、事”四个机制调整的央地关系之外,还有一个关键要素,就是地区经济差异。这一部分,我们卖个关子。老规矩,本期投币过一万,我们就再出一期,跟大家仔细聊聊,在地区经济差异比较大的情况下,“统一大市场”,可以怎么建。

节目最后,又到了大家喜闻乐见的吟唱环节了。观察者网是一家独立而负责任的新闻网站,我们秉持全球视野、中国关怀的理念,为大家制作节目。想要支持我们的朋友,可以加入付费会员频道观察员,年费198,使用我的邀请码007可立减十元。现在充值和续费的用户,还有机会领取观网军工组限量版T恤一件,三种款式随机发货,限量600套,大家赶紧行动吧!

好了,本期《轩讲》就到这儿,节目的文字版,我会放在我的公众号@real谷智轩,欢迎大家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站务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