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见义勇为反被拘”,谈谈公安工作思路的改变!

最近几天,网络又炸了,因为一起大家认为“不公平”的案件被曝光了,这事想必地球人都知道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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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州生活的黑龙江哈尔滨人赵宇发了篇微博,大体内容就是在他老婆生产前,听到了踹门声,后又听到楼下女邻居喊“救命”、“强奸”,在赵宇下楼查看情况时,发现一名男子在殴打他楼下的女邻居,赵宇随即挺身而出踹了该男子一脚。结果不久后,被踹的男子报案,称自己被打至“肠破裂”,警方带走了赵宇,并拘留14天(公安刑拘7天、检察院批捕7天),导致赵宇的老婆生孩子他都没有陪在身边照顾。

这一则微博为什么会引爆舆论,有两个关键点:

1、我是去救人的,却被拘留了。

2、救人被拘就已经够不公平了,还恰恰赶在老婆生孩子需要人照顾的关键时刻,这拘留“没人性”啊。

在这则微博刚热起来的时候,六哥就已经看到了,但是我一直没有说话,为什么?我想让子弹飞一会儿,毕竟我们掌握的料太少了,里面有太多需要解开的疑问。但是,六哥等了这么久,等来了一个相当于什么也没说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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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热到了如此地步,不是及时回应舆论的关注,做到“有错就改、没错说明”,而是说了一句“我知道了”,无疑会让警方的公信力再次下降。“热点关注”已经跑了三圈,“权威发布”正在穿鞋,知道内情的不让说,不知道内情的胡乱说,很多部门的信息发布的层层审批制度,确实需要反思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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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倒看人家检方,又让隔壁公司抢占了群众心目中“好人”的头筹,看人家检方在公安风雨飘摇的时刻,果断发声:是啊,公安是对赵宇提请批准逮捕了,我们没批啊!有这样明显的对比,群众当然会说公安“没人性”,检方“有担当”!(至于今后该怎么避免这个问题,六哥放在文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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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归正传,我们回到这起案件上。

本案焦点有3个:

1、女邻居有没有被强奸未遂。

2、赵宇是“见义勇为”还是“故意伤害”。

3、赵宇该不该被拘留。

六哥和大家知道的信息都是一样多,凭借我在基层工作了20年的经验,利用一个电视台公开采访所有当事人的视频,来给大家一起捋捋这3个焦点吧。

女邻居有没有被强奸未遂


1、赵宇称听到了踹门及女邻居喊“救命”、“强奸”的声音才下楼的,并且他下楼看到一名男子一只手掐女孩的脖子,一只手打女孩,女孩被掐的脸部已经呈紫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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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宇的妻子给女邻居录了视频,视频中女邻居未提到自己喊过“救命”、“强奸”,但是她在视频中说了男子想要强奸她的经过:男子踹门后要留下来过夜,女邻居不同意推他出去,他不出去,同屋的闺蜜跑出去报警,男子拿凳子打晕女邻居后(说明被打男子已经进入了女邻居家中),后试图脱女邻居的衣服(此句话有待考证,人被打晕后,是没有知觉的,是不可能知道别人在试图脱她衣服的,且与赵宇下楼后看到的现场情况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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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女邻居被采访时称和被打男子认识,当晚(两人在一起分开时)女邻居欲打车回家,但男子非要跟上车,并在下车后一直跟随到女邻居家中。(此处证言的疑点是:如果女邻居坚持不想让男子送她回家,她完全可以当着出租车司机的面拨打110,既可以让警察将该男子驱离,出租车司机在场又可以保证女子现场的安全,而女邻居一边称不想让该男子跟着自己,一边又没有主动报警使得该男子跟随她到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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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打男子在采访中称和女邻居认识不久,当晚他请女邻居一起吃的饭,还去了酒吧喝酒,到了晚上快10点才回家,还是他叫的出租车,送女邻居回家。该男子不承认自己要强奸女邻居,并称家里还有其他女孩,他不可能实施强奸行为。关于赵宇为什么要踢他一脚,他称自己站在女邻居家门口玩,不知道自己为什么会被踢一脚。(站在门口玩纯属放屁,大半夜的站人家门口玩个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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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关于是否被强奸一事各执一词,即使双方在电话中对质,仍然各说各的,反正,总有一方在说谎。

5、当双方各执一词时,屋内的另外一个女孩的证言就显得尤为重要。她说:被打的男子本来想留在女邻居家里,但是他不知道家里还有另外一个女孩(说明被打男子已经进入了女邻居家中),然后就想把女邻居带出去过夜(发生性关系),女邻居不同意,被打男子赖在那里不走,最后女邻居关门不让被打男子进入,男子踹门,女邻居(开了门)被男子用水壶(水壶是室内的物品)打,见状屋内的另外一个女孩跑出去报警,报警只是说明这里发生的情况(控告强奸针对此案只能由当事人女邻居才有资格控告),随后警察把所有人都带回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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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以上所有人的证言,我们可以看出:女邻居和被打男子认识,且当晚在一起待过,两人都不是“省油的灯”,都在各自的陈述中避重就轻的隐瞒了一些内容,至于为什么隐瞒,他们心知肚明。鉴于双方各执一词,被打男子是否想要强奸女邻居,目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实清楚的是该男子打了女邻居,打人原因尚需要证人证实。但值得肯定的一点是:赵宇应该与此事无关,系好心下来看看发生了什么事。

赵宇是“见义勇为”还是“故意伤害”

见到一名女子被打,挺身而出将双方分开、阻止施暴行为继续、果断报警,是见义勇为的最佳方法,但是作为不了解内情的“局外人”赵宇,误认为男子在对女邻居实施暴力强奸,在危急时刻采取暴力制止暴力也是可以理解的。

赵宇对自己踢该男子一脚的动机是这样说的:赵宇本来想打他,女邻居拽着赵宇的衣服不让打(说明男女双方此时已经分开),赵宇就没有打,但是该男子抓着赵宇的三根手指不松开,赵宇认为强行抽出手指会给自己带来伤害,因此,为了抽出手指,赵宇才在该男子的肚子上踹了一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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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中,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都有详细的规定,但大致都是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侵害或危险正在发生。2、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或危险,且采取的手段是必需的。3、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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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此3点套用赵宇的行为来看:

1、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没问题。

2、只针对不法侵害且手段是必须的:赵宇自述想打该男子被女邻居拉着衣服不让打,说明该男子针对女邻居的侵害已经停止,现场情况不需要急迫到一个飞脚将此人踢飞的地步,同时赵宇自述他踹该男子的目的,是为了自己把手指从该男子的手中抽出来,不是为了阻止该男子强奸女邻居。

但是,毕竟现场到底什么情况谁也不知道,我也没见过他们的询问笔录和证据情况,同时我国的法律也规定公民是否构成犯罪应由法院定夺,赵宇的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还是见义勇为,应该走完法律程序,等待法院的判定。

3、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被打男子称自己在公安机关做笔录的时候就感觉到肚子疼痛,到医院检查后,发现自己被赵宇踹了个“肠破裂”,医药费花了5万多,他意思是说明赵宇这一脚踹的有多狠。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共分为四种:不构成轻微伤、轻微伤、轻伤、重伤,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上(含轻伤)就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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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肠破裂”是个什么伤情?

六哥不太懂法医学,就在网上搜索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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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此案,如果判定赵宇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话,他的行为已经可以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了,并按照公检法的掌握标准,凡是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均不能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必须要刑事拘留,这个话六哥先留在这里,待第三部分再细说。

或许赵宇在挺身而出的时候“下手有点重”,或许大家可能也觉得被打的男子“该揍”,但是,这恰恰可能就是见义勇为的人不经意间触犯了法律的原因。

中国是个很重人情味的国家,大众朴实的心态认为:好人要有好报,不能让好人心“冷了心”,不然今后谁还会“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所以,当本地公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卡赵宇的行为时,或许“数据没错”,但是群众的感情便不接受了。

赵宇该不该被拘留

关于赵宇该不该被拘留的问题,最考验公安机关关于“情理法”的平衡艺术。

六哥在上一部分也说过了,如果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卡赵宇的行为,或许赵宇就是故意伤害罪,并按照检法的要求,致人重伤的必须要求刑拘。但在群众的朴实感情中,赵宇是纯的“出手相助”,且他的妻子马上临盆,在这双重理由下,即使公安机关是严格按照法律执行的,此时的“严格执法”与大众的心理预期不符,也会被视为“不公平”。

公安机关不像检法是躲在第二道、第三道防线后的,公安机关是堵在社会矛盾最前沿的,所有行为的做出,完全没有退路、没有缓冲,更无法先观察舆论的风向,再墙头草般的倒向对自己有利的一方,因此,公安机关“情理法”平衡的把握是最难的。

举个例子:赵宇出手相助把对方踢了个“肠破裂”获得了广大网民的力挺,六哥说句不该说的话,如果这一脚是出警民警踢的呢?估计同样是出手相助的民警会在“暴力执法”、“权力的狂妄”等舆论中被判处最高刑吧。

回到此案中来,六哥感觉当地公安太“认真”,咱们不妨换个思路想此案,即使赵宇的行为真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如果当地公安这样处理,效果会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中有这样一条: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假如公安机关不较真法律,以此理由给赵宇办理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让其在家陪产,随后将案卷“直诉”至检察院。

检方认为赵宇构成犯罪的,或直接起诉至法院,或下书面文书责令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如果检方不认为赵宇构成犯罪的,下达《不起诉意见书》,公安机关据此答复被打男子。如果赵宇被判刑了,社会舆论矛头不会指向公安机关;如果赵宇不认为是犯罪,“受害人”访、闹也找不到公安机关的岔。

这不是什么舆情课上学的,更不是哪个老师教的,是六哥在公安一线摸爬滚打了20年的血泪总结!

与前些日子隔壁两公司同样面对舆论声讨的“不公平”的又挺又硬相比,新时代的公安机关真的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调整自己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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