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无效抢救,这个很难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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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赞成的!
对于是否无效抢救,这个很难界定的,对于癌症患者采用了极端方式延缓两三个月寿命,但是期间病人无法行动,还痛苦,这个是有效抢救还是无效抢救?!
我的想法是,对于我自己,由于非意外疾病,后期了,不动用极端模式(例如插管)之类的进行抢救,是非常合情合理的,这个做法即使生命能够延续一段时间,但是之后的痛苦和不自由,不是我想要的。
当然了,对于交通意外等,要是救回来可以有一定恢复可能的,另外考虑了。
希望有法律可以提前指定。
此时,对于很多患者(例如我以后也有可能成为这样的患者)来说,自身的难受和家属的难受(心理上的和及经济上),都是很不值得的,作为亲属,谁愿意自己的亲人还要遭受最后的痛苦呀,但是很多时候是身不由己的,作为患者,更加不愿意除了自己增加痛苦时间外,还消耗亲人的大量金钱和精力。
而本人可以提早立好有法律效力的救治模式的意愿说明,我是觉得非常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