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无效抢救,这个很难界定的

【本文来自《深圳立法尊重病人的不抢救意愿,大家如何评价?》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我是赞成的!

对于是否无效抢救,这个很难界定的,对于癌症患者采用了极端方式延缓两三个月寿命,但是期间病人无法行动,还痛苦,这个是有效抢救还是无效抢救?!

我的想法是,对于我自己,由于非意外疾病,后期了,不动用极端模式(例如插管)之类的进行抢救,是非常合情合理的,这个做法即使生命能够延续一段时间,但是之后的痛苦和不自由,不是我想要的。

当然了,对于交通意外等,要是救回来可以有一定恢复可能的,另外考虑了。

希望有法律可以提前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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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泉 作者
    退休的修车匠老杨
    弥留之际动不动用极端模式(例如插管)之类的进行抢救,医生会征求家属意见的。
    家属意见,家属很多时候会受到其他的压力的,这时候就很难考虑到患者本身的意愿了,尤其是被那些站在道德高地的人的教育之下,很可能不敢不再进行极端模式的救治了。
    此时,对于很多患者(例如我以后也有可能成为这样的患者)来说,自身的难受和家属的难受(心理上的和及经济上),都是很不值得的,作为亲属,谁愿意自己的亲人还要遭受最后的痛苦呀,但是很多时候是身不由己的,作为患者,更加不愿意除了自己增加痛苦时间外,还消耗亲人的大量金钱和精力。
    而本人可以提早立好有法律效力的救治模式的意愿说明,我是觉得非常好的。
  • 退休的修车匠老杨 我本性阳,无谓悲伤......
    弥留之际动不动用极端模式(例如插管)之类的进行抢救,医生会征求家属意见的。
  • 这种情况其实农村不少啊,农村老人家得了癌症晚期之类基本不可能治疗好的,如果家里比较贫困很多就放弃治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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