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节,我们聊点情侣分手时礼物往回要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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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月14日是西方的情人节,又到了一年一度撒狗粮、吃狗粮的时节。还好楼主不怎么过这个节日,因为楼主是南方人。
讲个冷笑话,缓和一下我们这些单身狗们的萧瑟清冷气氛。
于公于私,我们自然都是希望天下有情人皆能终成眷属的;但是在追寻真爱的过程中难免会遭遇挫折和困难。那么在这个时候,我们就不得不严肃思考一下,分手时可不可以向前任要回之前赠送出去的礼物的问题了。
今天上午,@平安北京 就这个问题进行了回答。
大致上分为三种情况:
1、恋爱期间互赠小礼物,分手时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
2、恋爱期间赠予贵重物品,双方分手时可以索回。这种赠予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予,即附加了结婚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3、恋爱期间“承诺”赠予。恋爱期间,一方一激动,挥笔写下《赠予xx协议》等书面协议,承诺赠予,但后来分手,受赠方并未实际获得赠予的,即便双方签署过赠予协议,法院也不再支持该赠予关系。因为《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赠予合同是“要物合同”,在实际赠予之前,赠予方可以撤销赠予。
大家都来看看,@平安北京 这个小编的遣词用句,“可如果,我是说如果,最后分手了,这些礼物怎么办?渣不渣咱们不讨论,就讨论法律上怎么规定的”,怎么越看着越像是来自单身狗的愤怒:
最后的第四点,“希望你们早日有对象,就这样”,同样是散发着满满的求生欲。
不过,更多的网友还是关注于@平安北京 所述的普法内容上。
有网友认为,这个科普贴很实用:
只是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要了解这些知识呢?知道了的话可以领对象吗?
不过也有网友认为这个普法工作做得并不够仔细,比如说这个“恋爱期间赠予贵重物品”,这个“贵重”要如何界定就没有解释清楚。
对此,@平安北京 回复说,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贵重礼物。
这个官微小编怎么可以这么皮呢!
如果按照这个解释的话,王思聪送给几任网红前女友的礼物都可以要回来了。
感觉到思聪已经躺得足够远了,结果还是中枪的心情。
还有网友指出,“贵重”这个概念还可能会因为场景的变化而发生改变,比如说思聪家破产了:
思聪内心想:我堂堂一个大户人家,怎么可能会破产呢,破产是不可能破产的。
对于这个观点,有不少网友都予以了反驳:法律主张的肯定是大部分人的生活常识,而不以当事人的观感为转移。如果思聪坚持向前女友要回礼物的话,那么法律也应该酌情支持他的诉求。
还有网友询问,恋爱期间又是如何界定的呢?什么时候算是情侣关系的开始,什么时候又算是结束呢?
楼主在想,既然大家都这么认真讨论了,那么一个个应该都是有男(女)朋友的人吧。手动加几个狗头保命,都不为过。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