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结束的“迟来的正义”:谁该为南开大学教师失德承担领导责任?
5月13日,南开大学公布了针对网络实名举报的3名教师的调查和处理结果,确认了李文韬等3名教师的违纪事实,并公布了处分决定。消息一出,网络一片叫好,称这是“迟来的正义”。
不过,针对于相关人员处分适用的法律法规,笔者查询了《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南开大学章程》等一系列规章,确认南开大学实际上在处罚时都是中位处分,而非顶格处分。
例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条中“(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第二十一条:“(五)包养情人的;”李文韬双涉本条例两条,疑似该顶格处罚,但是仅给予了“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撤销其教师资格,解聘处理”。
看来,南开大学似乎对严重有违教师职业道德的相关人员,不愿意“一棒子打死”,反而是以“治病救人”的态度,高举轻放!
另外,也咨询了法律界人士意见,得到的信息是,南开大学已经表明了“相关涉法涉诉问题正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说明:如果当事学生有明确证据继续提出诉讼,或南开大学纪委经调查取证的相关资料移交公安或司法进行侦破,相关违纪教师有可能涉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渎职罪、重婚罪等刑责。但“涉法涉诉”进展如何,尚不得而知。所以,法律层面对相关人员究竟如何处置,公众可以继续静等结果。
失德教师是教育的耻辱
但是,这一事件之外,笔者思考的却是:谁要为南开大学教师失德承担领导责任?因为时至今日,没有听到或看到南开大学因为本次事件,而对任何一个相关的领导进行处分。管理职责缺少,酿成天大的舆论事件,发生如此恶劣事件,对南开大学的声誉造成不可挽回的恶劣影响,竟无人担责,真是让人惊讶到了极点!
笔者知道,根据我国高校管理的基本情况,高校是由双首长对师生德育工作进行领导,另外又有分管领导负责相关院(系)或部门的管理工作,同时还有纪委等部门对作风建设、工作纪律等进行执纪监督和管理,人事部门对职工作风和工作纪律进行检查。也就是说,高校教职工的一举一动,是有多个部门和相应的领导在进行管理和监督,有多个领导在为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建设在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
根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四)维护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不力,导致选人用人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根据2022年1月4日发布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高校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南开大学好像一个都没有啊!怎么回事?
笔者又检索了下,2016年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校长尼古拉斯·德克斯,因学校校医借工作之便,长期对女学生进行性骚扰、猥亵等行为,而被责令辞职。2018年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校长西蒙,因为教职工对学生性侵害,而辞职。2020年澳大利亚墨尔本Toorak精英男校校长,因为学校教职工性骚扰事件而辞职。2018年,美国常春藤名校之一的达特茅斯学院,因为3名教授对7名女士性骚扰和性侵,甚至还赔偿了7000万美元。
南开大学教师失德失职违纪事件中,谁来为此承担领导责任?难道我们高校的道德素养要求、管理者的职责意识,比西方还要低吗?
让子弹再飞一会吧,本事件还没有落幕,我们静等瓜熟蒂落!(陕西西安张岳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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