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人的不孝
在出土的睡虎地秦简里,历史学家发现秦国对于“不孝”处罚非常重,和后来的封建王朝没区别:
“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
(大意:问: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免老)告发儿子不孝,请求判处其死刑,应该执行‘三环’(一种具体涵义尚存争议的法律复核/宽宥程序)的程序吗?答:不应该执行,应赶快将他抓起来,别让他跑了。)
而在秦国,针对“不孝罪”的具体刑罚,常以被告父母的意见为准。
“士五 (伍) 咸阳才(在) 某里曰丙 ,坐父甲谒鋈其足,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迁所 ,论之。迁丙如甲告,以律包。今鋈丙足,令吏徒将传及恒书—封诣令史,可受代吏徒,以县次传诣成都,成都上恒书太守处,以律食。”
(大意:士伍咸阳某里人丙,因其父甲请求将他断足,流放蜀郡边远县分,叫他终生不得离流放地点而定罪,按甲所告将丙流放,并依法命其家属同往。现将丙断足,命吏和徒隶携带通行凭证及恒书一封送交令史,请更换吏和徒隶,逐县解送到成都,到成都将恒书上交太守,依法给予饭食。)
可是,为什么西汉政治家贾谊却观察到商鞅变法后秦国社会实际上父子亲情很淡漠呢?
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耰锄,虑有德色;母取箕嶹,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倨;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相稽。其慈子耆利而轻简父母也,不同禽兽者亡几耳。
(大意:自商鞅变法,抛弃礼义、仁恩,一门心思集中于耕战进取,不过两年时间,秦国的社会风俗就坏掉了。秦人家庭富有,儿子长大后就分家单过;家庭贫穷,儿子长大后就入赘他家。借给父亲一柄耕具,会流露出恩赐的表情;母亲拿了簸箕笤帚,就站在那里斥责。给孩子哺乳,不回避公公;媳妇与婆婆不睦,就反唇相讥。一方面慈爱孩子贪图利益,一方面轻忽简慢自己的父母,这种行为与禽兽已没多少区别。)
汉初的另一位政论家贾山,也明确告诫汉文帝:秦有一大弊政,乃是“亡(无)养老之义”,汉不可重蹈覆辙。
为什么秦朝法律条文与社会现状差距那么大呢?
完全是因为商鞅变法导致的。
商鞅用律法破坏了秦国原有的聚族而居的传统——“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家中有两个男丁而不分家者,田赋加倍征收。结果导致大家庭消亡,原子化的小家庭大量出现。
此种变化,产生了两大后果:
1、原子化小家庭面对国家机器(比如基层之吏及其所属机构)时,严重缺乏抵抗能力。
2、商鞅推崇“民愚则易治也”、“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主张“国富而贫治”,认为让国家富有、让民众保持贫穷,才是真正的强国之道。
诸多原子化家庭处于贫困线上下,会很自然地减少(乃至取消)对父母所在家庭的接济,进而导致秦人的家庭伦理迅速堕落。
“孝”是一种伦理道德,但一个社会没有了“孝”的风气,绝不会只是伦理方面的问题,也绝非单靠“提高民众素质”所能解决。
秦人“不孝”的根本原因,在于秦制,在于其弱民、贫民政策。
不改变这种政策,反寄望于用法律手段强制秦人“尽孝”,进而维持社会稳定,实属缘木求鱼。
事实上,尽管秦法严苛,但秦人“不孝”的风俗,直到汉初仍未有改观。
按贾谊的描述:“今其遗风余俗,犹尚未改,弃礼义,捐廉耻日甚……今其甚者杀父兄”——汉继承了秦不讲礼义、捐弃廉耻的旧俗,而且变本加厉,不但不赡养父兄,甚至还有杀害父兄的事情发生。
西方工业化后,家庭逐渐原子化,亲情关系很淡漠,家庭抵抗自然灾害、失业的能力在减弱。但中国早在秦朝就实现了家庭原子化。
家庭一旦实现原子化,就像日本的少子化、老龄化一样难以逆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