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惩罚员工“跪地爬行”事件,法律惩处和部门监管不能缺位

​2019年1月15日,一则滕州多名女员工在大街上跪地爬行的视频在网上引起热议,跪地爬行者为山东枣庄滕州一瑾阳光美业托管公司员工,因未完成年底业绩任务而被罚跪地爬行。据媒体报道,有义愤市民报警后,民警赶到制止了爬行行为,对组织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该公司进行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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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看了这段视频后,心情十分沉重。打开网页搜索,诸如此类的情况可搜出很多。实际上,近年来各地媒体对此类事件已经报道过很多,但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日益弘扬的今天,却没能制止住这种有悖现代文明的公司惩罚行为。相反,员工被罚像狗一样跪地爬行的事件依然在各地屡屡上演。究其根源,还在于公司惩罚员工跪地爬行的违法违规成本太低。笔者认为,要彻底遏止这种不良“文化”,法律惩处必须到位,相关部门的监管必须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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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讲,以往发生的多种版本惩罚员工跪地爬行事件已触犯多种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在马路上通行,应当在确定安全之后快速通过,不能在马路上逗留、玩耍。这种让员工在马路上爬行的危险举动,已属于一种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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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可以惩罚没有完成任务的员工,但惩罚手段本身必须合法合规,不能采用违法违规手段处罚员工。这种罚员工跪地爬行举动,无疑是在侮辱员工,是在体罚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此次山东枣庄滕州街头员工跪地爬行事件中,男员工举旗,跪地的全是女性,从一天来网络舆论的激烈反应看,这种“特意”,明显就是在侮辱女性,更是对社会文明风尚,公序良俗的挑战,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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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法律有明确禁止和处罚性条文存在,但让员工跪地爬行事件依然在各地屡屡上演,究其根源,还在于公司惩罚员工跪地爬行的违法违规成本太低,综合以往报道,此前被媒体曝光的事件,往往只是批评教育了之,毫无惩戒力。山东枣庄滕州这起惩罚女性员工跪地爬行过马路事件的处理,目前也只是看到对组织者进行批评教育,及责令该公司进行停业整顿。

对惩罚员工跪地爬行过街事件,社会和企业应深刻反思,法律应惩治到位,有关监管执法部门必须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对此类侮辱女性事件进行严肃查处,以儆效尤,方能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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