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购房者验收合格后再付全款” 这个提议,我身边的80/90后都强烈支持

在加强期房销售监管方面,施卫东认为应由政府住建部门制定相应的规则,购房者一开始需要支付总价10%-30%的预售资金(定金),预售资金放在银行专用监管账户或住建部门主管的第三方担保机构,房地产商不得动用该项资金,买房人也不能轻易毁约。

房地产商按照房子的开发进度获得该项预售资金。如果购房者中途改变主意,可以按合同赔付违约金。

房子建设完成后,购房者验收合格后才付全款。如果购房者用的是贷款,在收房完毕后,银行才可放贷。

也问过很多身边的购房者,说真的,就包括北上广深一线的朋友,也都担心自己的期房长时间停工,有烂尾风险,未到交房时间...

上次和上海以为房产律师朋友聊起来的时候,他也和我说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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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现在很多烂尾楼都要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如果你在进入程序之前起诉解除合同,就有一定的风险导致你拿不到房子,也拿不到钱。

一般我们买住宅,首付是30%,贷款70%。

按照司法解释,解除购房合同的同时可以解除银行贷款合同。

从常理上说,一个房子长期停工,起诉解除合同,不可能不请求解除贷款合同,比如一个房子买的时候100万,30万首付70万贷款,而开发商已经没钱了,起诉要求开发商退房退100万,这100万也不能执行,所以很正常的思路就是起诉30万退,70万不还——这个官司能否实现这个效果我们先放到一边。

由于开发商既没钱,又不能盖房子,所以就算这个退房诉讼打完了,也执行不了,要么有接盘侠出现(天津光耀),要么就是破重或者清算,要么就那么一直烂着,还有就是执行程序走到底。

随着时间推移,出现破重和清算的概率是个大概率,但是也带来一个问题,就是一旦破重之后,认定优先权。

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小业主有优先权。

问题是大部分怎么定比例:通常会认为这个比例是50%,或者起码要接近50%。

而住宅的首付比例刚好30%,所以如果你已经退房了,那么就会导致法院、管理人讲两种观点:

1、你退房了,付款比例只有30%,不到50%,你没有优先权。

2、你退房了,购房合同解除你不再是购房人了,所以你没有优先权。

我们在实践中,虽然也在一些案件里做到了和上述两种观点相反的实践成果,但是这个成果未必是可以100%复制的,所以我就给你讲,烂尾楼,尤其是住宅,上来就退房,是有风险的。

而这个风险是烂尾楼案件中最大的风险:钱房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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