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提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

提起寻衅滋事罪,有法律基础的朋友第一反应往往就是这是个口袋罪,在法学院学习的时候,刑法老师也对这个罪名颇有微词,认为有损法律的尊严。所以社会上取消这项罪名的呼声一直存在,最近,政协委员朱征夫表示,将于今年两会提交《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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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缺乏明确性。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然而,寻衅滋事罪中对于具体犯罪行为的表述难以准确界定。寻衅滋事罪中“随意”“任意”“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表述过于模糊,而这些又是该罪关键的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的模糊性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可能使得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最终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减损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废止问题,著名刑法学教授罗翔也曾撰文表达过观点,他表示:“我一直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不仅因为它在理论上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更因为在实践中,其模糊性往往成为打击弱势群体的杀威棒,不断销蚀着法律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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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严格来说,寻衅滋事罪也并非一无是处,对于一些明显不对,但又没有合适罪名进行处罚的行为,寻衅滋事罪还是很有用处的。

比如,一群人欺负一个人,经常把受害者打得浑身是伤,结果每次鉴定都是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没有寻衅滋事罪的话,就只能对打人者处以行政拘留。而行政拘留最重的处罚也只是15天,显然与打人者的罪过不相适应,对不法行为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换句话说,这个罪名,很适合对付地痞流氓。

而寻衅滋事罪的各项弊端,细究其因,我们不难发现更多的其实是司法问题,而非是立法问题。这项罪名存在了数十年,受诟病无数,却仍为立法者保留,或许并非是立法者顽固保守,而是基于对社会稳定大局的考量。

因此,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完善寻衅滋事的认定标准,或许比直接废除这项具有兜底作用的罪名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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