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要打击拐卖妇女,保护妇女权益,应该抵制和废除彩礼习俗

微博@格竹熊:

说一下我国拐卖的立法和现实矛盾以及真正的难点在哪里。

其实国际上的通行法律语言是“人口贩运”,比如我国签署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就是“人口贩运”。然而我国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没有贩卖人口罪。

先说我国拐卖罪的定义: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这个罪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以出卖为目的。二是要存在“拐骗”“绑架”等行为。儿童暂且不论,这里先说拐卖妇女。

甲把乙从A地带到B地嫁给了丙,并从丙处收取金钱。这里就存在三种情形:

1.乙完全不同意。拐卖罪成立。

2.乙部分同意。比如乙同意去B地,但不同意嫁给丙。拐卖罪也成立。

3.乙同意。即便甲从丙处收取了巨额钱财,罪名也不成立。

现实中发生最多的是第二种情形,毕竟要绑架和胁迫一个成年人从A地到B地是不容易的,大多数都是拐骗到B地。聪明的你应该马上就想到了,因为是部分同意,所以拐骗是否成立完全看乙是否同意。然而乙是否同意,具有主观性,复杂性和可变性。

比如乙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很难表达不同意;又比如本来不同意嫁给丙,但看到丙条件不错就同意了;又或者开始不同意但后来又同意了。那么这个罪名也很难成立。

所以打击拐卖妇女,真正的难点,不是刑罚轻还是重,而是“卖”和“拐”这两大要件中“拐”这个要件的确立很难。再加上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大,“卖”是真“卖”,但“拐”就不一定了。

这导致我国虽然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罪行,但只更多打击的是第一种情形,第二种情形虽普遍却颇为无奈。

这个罪名的尴尬之处也很明显:

1. 买卖人口本来就不对,加个“拐”纯属脱裤子放屁和作茧自缚;

2.它实质上把举证责任和成本甩给了妇女。即女人要证明自己不同意。

3.男人不在保护范围内。

再来看看《联合国议定书》内关于人口贩运的定义:

指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他形式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脆弱境况,或通过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剥削应至少包括利用他人卖淫进行剥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劳役或切除器官。

看出区别了么?

1.以剥削为目的。包括性剥削、强迫劳动、奴役。立意比我国高远多了。

2.范围更广。拐骗、胁迫只是其中方式之一,还包括滥用权力、滥用脆弱境况,通过接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招募、窝藏、接收都是犯罪!

3.不分男女。

4.明确规定:只要已使用上述任何手段,即便被害人对预谋的剥削表示同意,也和定罪不相干。

那为何我国不直接设立人口贩卖罪,以简单明晰的买卖人口入罪,而要搞个范围小很多,画蛇添足、作茧自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呢?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彩礼”习俗!与国外买卖妇女主要是卖淫不同,我国买卖妇女主要是结婚。而彩礼的存在,模糊了买卖关系,模糊了正常婚姻和买卖婚姻。此外,彩礼无论在本质上还是形式上,都是一种经济交换,属于议定书内“接受酬金”的范围,在大家的普遍印象里,彩礼也和“卖女儿”很难区分。

所以,真正要打击拐卖妇女,保护妇女权益,重要的不在于刑罚轻重,而在于必须破除立法障碍。

应该抵制和废除彩礼习俗,废除拐卖妇女儿童罪,设立贩卖人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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