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之间,300万人成罪犯,上1000万人受牵连,未免太荒唐
近10年来,“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我国刑法体系中发案数第一的罪名。即使在对醉驾处罚如此高压的情况下,每年仍有30万人因同一罪名而入刑,这可能创下了全国乃到世界的纪录。有鉴于此,对醉驾入刑的问题有必要再次进行审视了。
为什么有这么多人因饮酒而犯罪?并不是醉驾者不畏惧刑法,也不是醉驾者不顾虑醉驾的严重后果,首要原因是饮酒与国人的日常生活关系太密切了!在《刑法》400多个罪名中,只有醉驾是与成亿上万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紧密关联在一起的。与吸毒、偷窃、抢劫、诈骗不同,饮酒就是国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毕竟没有成亿上万的人天天要吸毒、偷窃、抢劫、诈骗。每天每天,有成千上万的人要饮酒,除了红事白事、庆典开业、民俗佳节要饮酒之外,就是在平常,成千上万的人在忙完一天的工作以后,也要和几个好友小饮数杯。既然饮酒是国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规定因饮酒而犯罪的时候就应该慎之又慎。因饮酒而犯罪,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就是因日常生活而犯罪。
在规定醉驾犯罪时没有综合考虑社会效果,导致醉驾入刑标准过低,量刑过严,也是每年有30万人因醉驾入刑的原因。在当初规定醉驾入刑时,可以说仅仅是考虑了对醉驾行为的处罚,没有综合考虑社会效果。首先,对醉驾者本人来说并不十分公平。几乎所有的醉驾者,都没有危害社会的主观故意,当时都是心存侥幸心理。还有许多醉驾者是首次醉驾,并且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然而一次醉驾的后果是终生的,人生未来从此失去了一半的希望。其次,对醉驾者家人来说更加不公平。我国现在对有犯罪案底的人实行的是“株连”政策。如果父母有过犯罪,不管犯的什么罪,罪过有多大,子女在升学、考研、就业、入党等方方面面都受牵连。一个孩子再优秀,他的人生将因父母的犯罪也失去了一半的希望。假如,醉驾人犯罪时18岁,25岁结婚,26岁生子。不知世事的孩子要承担他父亲18岁时醉驾的责任。这不太荒唐了吗?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对醉驾如此严厉的惩罚,将对社会未来的正常运行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醉驾入刑已经实行10年了,每年30人入刑,已经有300万人成了罪犯。如果这个法律以及相应的政策继续实行下去,再过10年,将有600万人成为罪犯。不仅如此,如果醉驾者生育2-3个孩子,而且犯罪后果将继续“株连”三代的话,全国将有1000-2000万人因此受牵连,不能正常参与社会正常生活。这不也太荒唐了吗?
醉驾当然是要处罚的,但也要考虑在对醉驾这种与普通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犯罪进行处罚时,适当降低处罚标准,量刑时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是否初次犯罪(醉驾)、认罪悔罪态度、有无严重后果,处罚面不要太过广泛。20年里有600万人触犯同一罪名,且有上千人的社会生活受到牵连,传扬出去,也一定会成为国际笑话了。
有的专家学者建议,有必要建立轻罪的犯罪记录封存和前科消灭制度,即对轻罪罪犯的犯罪记录不向社会公开,在其受到刑事处罚或刑满释放的一定期限后,如果其没有再犯罪危险性的,取消其择业限制或消灭其前科,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这一建议不仅有利于对犯罪人的改造,或消灭其前科,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这一建议不仅有利于对犯罪人的改造,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标签化对罪犯回归社会的负面影响,还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是值得认真研究的。因此,可以考虑对醉酒驾驶汽车的初犯,自被不起诉、缓刑考验期结束或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没有再犯新罪的,可消灭其犯罪记录,最大限度减轻醉驾犯罪的附随后果,以帮助犯罪分子积极回归社会。这个“轻罪的犯罪记录封存和前科消灭制度”,如果实行的话,可以说是对10年来300万人成罪犯、上1000万人受牵连的不良社会后果的非常有必要的补救措施。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指出,至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醉驾刑”占刑事案件总数25.9%,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行为人往往还会受到失业、子女受牵连等影响更为长久的软制裁。从社会治理看,对醉酒驾车行为大规模定罪处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反而会导致社会对立面越多、治理代价越大。因此他建议在维持该罪、保持对严重犯罪情节的高压态势的基础上,提高定罪门槛,用“不能安全驾驶”代替“醉酒”作为定罪条件,并降低刑罚之外的附带后果,同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从而进一步优化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