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七十年代县城和小镇的居民所享受的“ ‘食用油’定量”是比大中型城市的人低的。

    从50年代到70年代,我国城镇地区的普通居民们虽然都属于“城镇地区居民”,但他们每人每月所享有的类似于“粮食定量”的“食用油”的定量并不一致;地级市、省会等大中型城市的居民所享有的“食用油定量”往往比县城和小镇的居民所享有的高而多,比如1964年安徽省的县城和小镇的居民所享有的“食用油定量”是每人每月3两食用油,各个“省辖市”和“专区行政专署”所在的城市(即地级市)的居民的“食用油定量”则是4两——这个数据来自于《安徽省志·粮食志》一书“第二篇”、第五章、第一节的一开头。“族讯”网的这个网页上有这本书的电子版:https://www.zuxun100.com/index/article/difangzhi/pid/7984;下面我把那一节一开头的相关内容直接贴出来:

    二、食油定量供应

    1954年5月,省辖合肥、蚌埠、芜湖、淮南、安庆5个市,专署所在地和3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居民食油,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其他城镇,由上而下颁发控制数字,限量供应。1954年12月,省政府根据国家关于食用油脂油料实行计划供应的指示,颁发《安徽省食用油(料)计划供应试行办法(草案)》,对城市居民食油,采取定量、定期、定点凭证(票)供应。并规定:10万人口以上城市每人每年定额9斤;10万人口以下3万人口以上城市7斤;3万人口以下县城和相当于县城的较大集镇5斤。这个标准均包括熟食行业、社会照顾两项用油(料)在内(这两项用油最多不得超过总消费量的35%)。铜陵、马鞍山、淮南3个工矿区和佛子岭、梅山两个水库的职工,每人全年9市斤(职工家属随当地定量标准)。3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回民及僧、尼,每人全年7斤,3万人口以下城市每人全年6斤。13级以上干部及高级民主人士,可予照顾。各地市按此定额分别确定分月供应标准。

    1955年,全省实行统一的食油定量供应制度。省会合肥市每人每月4两,其他城镇3两,回民、僧尼、井下工人的定量略高。(每月4两和3两这两级标准换算成全年的定量就是,每人每年4.8斤和3.6斤。——楼主点评)

    1960年油料减产,从当年12月份起,合肥供应标准降为每人每月3两,其他市县也作了压缩。1962年6月,省辖市及专署所在地城镇食油供应标准,每人每月由3两减为2两,县城由2两减为1.5两

    1964年4月和11月,省里两次决定调升食油供应标准。省辖市及专署所在地由每人每月2两调到4两,县城和县以下由1.5两调到3两。(由此可见,从1964年11月开始,安徽的县城和小镇的居民的食用油定是是3两,省辖市及地级市的居民则是4两)

    1965年7月,省人委根据国家的指示,决定从8月份起,省辖市、铜陵特区及专署所在地城镇的食油定量由每人每月4两增加到5两,县城和县以下由3两增加到4两,回民由4两增加到7两。(从1954年开始我国的各级政府都改叫“人委”,即“人民委员会”了。——楼主点评)

    1980年6月,全省城镇人口食油供应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5两,回民和僧尼7两,井下作业人员1斤。对城市人口在定量外,还根据当地库存情况供应中价油1至2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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