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 14 岁少女被家人强迫出嫁,许配陌生小伙收 25 万彩礼

早婚,是我国古代的陋习,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因此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四条就明文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这条被《民法典》继承了下来,但是年龄有所提高。《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禁止早婚制度,已经实施71年了,可是在我国一些地区,还是存在早婚现象。

最近,宁夏中宁县司法局发布了一则消息,有父母将自己14岁的女儿许配给陌生小伙,收受了25万元的彩礼,购买黄金首饰,并按回族风俗举办婚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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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在婚礼期间找机会报警,称自己被家人强迫出嫁到婆家,请求警方解救。

恩和派出所闻询当即联合恩和司法所,前往新郎李某某家,将少女解救。之后,经六轮调解和劝导,化解了婚约财产纠纷。

在评论区有网友说,这哪里是婚约财产纠纷,已经是买卖人口了吧,不应该直接把人抓起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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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少女的父母和所谓的新郎李某某有没有可能构成犯罪呢?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少女的父母和她婆家对她实行过暴力行为,从而强迫她结婚的话,是构成本罪的。

不过,这项罪名属于亲告罪,也就是如果少女不起诉父母和李某某的话,法院是不管的。

另外,由于少女还未达到法定婚龄,李某某跟少女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如果李某某强行与少女发生了性关系,就会构成刑法236条规定的强奸罪。

但从目前的报道看,因为解救及时,李某某应该还没有跟少女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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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网友们提的买卖人口,从事实上看,父母强迫14岁女儿出嫁,然后得25万彩礼,跟把女儿卖了得25万好像没什么区别,但这个事终归是以结婚的名义进行的,考虑到当地风俗习惯的特殊,给少女父母和李某某定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罪是不妥的,我们只能说他们是思想落后,需要加强法制教育。

这件事也说明虽然我们已经进入了新时代,但在我国边远落后地区还是有很多群众的思想观念没有跟上时代的发展,普法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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