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盗民主制的由来

早在北美大陆会议宣布《独立宣言》之前半个世纪,活跃在大西洋上的海盗群体就已经流行一人一票的“海盗宪章”。

海盗宪章起源于17世纪西印度海盗相互之间签订的“协议条款”,这些条款明确了战利品如何分配,船长、舵手和海盗成员之间的权力和义务,以及违背规章所要受到的惩罚。

随着时间的流逝,西印度海盗将他们的协议条款和组织形式都固化为一种制度,形成了一个所谓“海岸风俗”(Custom of the Coast)或者叫“牙买加纪律”的元规则组成的体系。

18世纪的海盗基于这套体系创制了自己的海盗宪章。虽然每一个帮派都会设立自己的章程。但这些章程的条款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它们共同的特征说起来有些令人惊讶,这就是高度的民主。

比如罗伯兹船长的海盗章程第一条规定:

“每个人都有权就当前发生的事情进行投票:每次抢到战利品后,每个人都可均分新鲜的食物、烈酒,并且可按自己的意愿来享用;为了全体船员的利益,只在有需要做出牺牲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投票来决定厉行节约。”

章程还规定了船长和舵手必须由全体成员投票选举产生,有的海盗船在一次航程中,换了13位船长,而且船长和舵手只比普通成员多领一份战利品。

从海盗民主我们可以看出,第一,民主与文明无关,杀人越货的流氓搞起民主来,比道貌岸然的绅士更为彻底(每一个成员都有选举权);第二、民主与理想追求无关,海盗是用不法手段得到金钱,目地卑鄙,手段无耻,但不妨碍他们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第三、民主与成员素质无关,没文化的海盗之所以可以实施彻底的民主,不是因为他们的文化修养,而是因为他们是武装团伙,每一个成员都有一击致命的武器,每一次抢劫都有赖于全体成员的通力合作,因而普通的海盗成员都有足够的议价资本。

西方国家之所以选择类似海盗的民主方式,是与其海外殖民掠夺的生存方式联系在一起的, 把民主作为人类理想,其实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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