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持刀捅死奔驰车主,悲剧因何而生?
近日,在广东广州天河路一停车场出入口发生一起命案。因停车场管理纠纷,保安持刀捅伤一车主,车主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案件还在侦办中,官方没有透露太多细节。在网上则有网友总结了这样几种说法:
1.妻子开的车,开车太快被保安批评,老公下车理论,被捅。
2.保安要求出示健康码,老公拒绝,口出脏话,引起矛盾,下车先动手打保安,被捅。
3.保安没事找事,老公合理批评,引起矛盾,被捅。
4.停车问题引起纠纷,老公要面子下车动手,被捅。
还有位疑似目击者的女生在网上留言说:“这个还真不能怪那个保安 我和闺蜜拿着奶茶在那都吓一跳,男车主先侮辱保安再先,然后两个人就打起来了,那个男车主打不赢保安然后到车上去拿的刀,给保安反杀的。”
以上说法真实性都有待进一步证实,但其中多种说法都指向了受害人夫妻是矛盾产生的源头。而且这件事的主要焦点,是保安作案的凶器是从哪来的。凶器的来源,将直接影响该案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如果留言女生所说情况属实,刀是由被害人因打不过保安而从车里拿的,那么被害人就负有使冲突升级的主要责任。保安夺刀反击便具有了正当防卫的性质。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保安成立正当防卫的话,要么因无限防卫权被判无罪,要么因防卫过当被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而反之,若刀是保安的,则要考虑是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这两罪的结果虽然都是人死了,但引起的刑事责任却有很大区别。前者的量刑在刑法上依次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后者则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行文顺序来看,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处罚,是优先从死刑开始考虑的,后果较故意伤害罪为重。
由于两罪的结果相同,所以在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时候,需要综合各方面因素加以考虑。例如,作案刀具是钝器还是锐器,锐器显然比钝器更容易造成严重后果,如果使用的是锐器,即便保安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的死亡,那么也可以认定保安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的心态;再如,刺伤部位是否为要害,是否进行了补刀,刺伤要害和补刀的行为都容易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因此更容易被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又如,伤害行为发生后,有没有采取救治措施,拨打120或者及时给被害人止血,这关系到对主观恶性的认定。上述因素都有待进一步的侦查查清。
然而,因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加之我国对死刑持“少杀、慎杀”的政策,即便保安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也很小。也就是说,就算保安受到刑法处罚,他付出的代价也是远比被害人失去生命要轻的。
从目前的舆论看,同情保安的网友居多,认为被害人和妻子本就理亏在先,还不尊重保安,不配合保安的工作,最终酿成惨剧。这也提醒我们,无论一个人取得了多大财富,多高地位,对他人都该平等相待。其实很多矛盾的化解,差的只是一个简单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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