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权利是一种天然权利,它本来就有

自然权利是怎么回事?自然权利是一种天然权利,它本来就有,不是任何权威授予的,无论这里的权威是神,是国王,或者是成文法。

理查德·奥弗顿于1646年给出了非常经典的说法:

1.个人财产的不可侵犯性。每个真实存在的人都有自然赋予的个人财产,不能被任何人所侵犯或篡夺。

2.个人财产与个人认同的同一性。每个人就是他自己,如果没有他的个人财产,他就不是他自己了。

3.财产剥夺的不自然性。任何一个人对另外一个人财产的剥夺,都是不自然的,冒犯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正义。

4.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性。我不在任何人之上,任何人也不在我之上。

5.个体主义。我只是一个个人,自娱,自适,并在此基础上构想个人的未来。

这是理解西方近代文化的钥匙。自然权利限制了我对他人的侵犯,同时也限制了他人对我的侵犯。当然,对于什么是自我,什么是自然赋予的个人财产,存在着巨大的争议。但无论如何,自然权利学说强调,没有人或者组织可以要求我做任何事情,除非他能证明,我跟他签订了契约,根据这份契约,他履行了契约中的义务,因此他能够对我主张他所拥有的权利。这就相当于说,自然权利显示出不服从的正当性。我要一个人服从,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而他不服从我,不需要满足任何条件。因为,他就是他,不是我。

这种自然权利学说,是冷漠的,孤立的。但考虑到17世纪欧洲的历史处境,自然权利学说具有巨大的革命意义。

作者:苏德超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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