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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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PS:本条规定为2021年新修规定,2021年7月15日起生效

所以本文中的韩旭教授声称“官方通报于法无据,涉嫌行政违法”,感情《行政处罚法》不是法?还是说压根没注意到今年《行政处罚法》的新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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