拦截华为,美国的手为什么可以伸得比想象更长

作者 | Jay Huang

前几天媒体报道:中国科技巨头华为CFO,任正非长女孟晚舟在加拿大温哥华遭逮捕,此举是加拿大当局应美国政府的要求而采取的行动,美国政府正在寻求引渡。逮捕事实目前已被证实。

 

我们先不管这件事情的是非曲直,只问一个法律问题:美国政府凭什么对一个它认为涉嫌违反美国法律并且该人还不在美国领土的中国公民采取措施?这个事件对一些高净值人士,特别是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什么启示?

 

答案是美国凭的是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原则(long – arm jurisdiction)以及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者协定。

 

首先来解释一下什么叫长臂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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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一下官方定义:

 

当被告住所不在法院所在州,但与该州有某种最低限度的联系,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和此种联系有关的时候,就该项权利而言,该州对该被告有“属人管辖权”(尽管该被告的住所不在该州),可在该州以外向被告发出传票。

 

当长臂管辖权延伸至国外时,长臂管辖权的基础是“效果原则”,即只要某个在国外发生的行为在本国境内产生了“效果”,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或者住所,也无论该行为是否符合当地法律,只要此种效果的性质使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并非完全不合理,美国法院便可对因为此种效果而产生的诉因行使管辖权。

 

用大白话说就是,不管你是谁,也不管你在世界哪个角落,当你在做美国认为的坏事时,只要牵涉到美国一点点,美国的法院就可以管你。

 

这个一点点也可称为最小联系,包括了使用美国的电话系统或者邮件系统进行通讯,又或者通过美国的银行系统进行转账。即使这些情况都没有,但只要你和被美国制裁的国家或者企业做生意或有资金往来,它都有可能会认为你的行为对美国产生了不良效果,而对你实施长臂管辖权,这个法律可谓非常霸道。

 

至于美国为啥可以让加拿大动手,这是因为美国和加拿大是特殊的伙伴关系,按照它们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者协定,美国有权利要求加方扣押孟晚舟。

 

那么接下来一个问题就是哪些行为有可能会遭到美国的经济制裁并被适用长臂管辖呢?我们这里不讨论那些明显违反普遍价值观的犯罪行为,比如像行贿,腐败,性侵等等。

 

这些有风险的经济行为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种称为被动被制裁,一种称为主动被制裁。

 

被动被制裁主要指的是该个人或者该个人控制的企业并没有做任何美国政府认为的坏事,但是由于某些政治原因,美国政府要打击该国家的某个行业,而该人又不幸被躺枪。

 

比如说俄罗斯寡头Viktor Vekselberg,他本人或者其企业并没有从事美国政府认定的敌对行为,不幸的是美俄交恶,美国政府希望通过重点打击俄罗斯的命脉能源业来让俄罗斯让步,而他就因为拥有的部分企业是属于俄罗斯的能源业而不幸被被动制裁。

 

主动被制裁的情况指的是那些该个人或者个人控制的企业做了美国政府认定的敌对行为。

 

比如前几年发生的美国制裁多家中国公司,制裁的理由是它们从朝鲜进口了7亿多美元的煤炭,而朝鲜将会用该笔钱发展核武器。

 

一旦自然人被纳入制裁黑名单,那么不仅他个人在美国的资产将会被冻结,他任职的企业,特别是担任高管的企业,也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比如2014年全球最大的石油公司埃克森美孚和俄罗斯石油公司签订石油和天然气建设项目合同,由于当时俄罗斯石油公司并不在制裁名单上,而且上述建设项目也不属于制裁范畴,所以埃克森美孚就放心大胆地签了字,结果2017年美孚收到了美国政府开具的违反经济制裁的200万美元罚单,理由是合同的俄方签字人,即俄罗斯石油公司总裁在制裁名单上,虽然美孚并不是和其本人,而只是和其就职高管的公司进行交易,但那也不行。

 

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伴随而来是沿线国家的各种经贸,政治,法律风险。除此之外,由于美国掌控着“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能够通过SWIFT来监控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近8000家金融机构的交易情况,因此你不知道什么时候就被它盯上了。

 

因此,相关个人或者企业加强法律学习,寻找专业人士探讨一下包括长臂管辖在内的法律风险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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