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的古代中国,嫡母的财产,嫡子庶子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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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uan_16099291142476
  • 嫁妆和私房钱,只能自己的儿子继承。这就是为啥妾生的孩子没地位的原因。因为他妈没有嫁妆没有私房钱。而正妻儿子可以继承母亲出嫁时候带来的嫁妆和私房钱。如果正妻被休,夫家要赔偿两倍的嫁妆钱。

哈哈哈,你那个是晋江嫡庶家斗小说里的古代中国。

给你看个真实的古代中国

《名公书判清明集·郭氏刘拱礼诉刘仁谦等冒占田产》

刘下班有三子,一子为妻郭氏所生,二子为妾生,夫妻死后,其妻随嫁资产的田地就由三子共同继承。判例刘拱礼并刘拱武妻郭氏讼刘拱辰之子仁谦、仁愿,不伏监司所断,不分合受分田产。今拖照案牍,刘下班有子三人,长曰拱辰,妻郭氏所生,次日拱礼、拱武,妾母所生。刘下班有本户税钱六贯文,又有郭氏自随田税钱六贯文。

刘下班死,郭氏亦死,刘拱辰兄弟分产,只将本户六贯文税钱析为三分,以母郭自随之田为己所当得,遂专而有之,不以分其二弟。二弟亦甘心,不与之争。

自淳熙十二年以至嘉泰元年,凡十六年,绝无词诉,盖畏其兄,不敢诉也。嘉泰元年,拱辰死,拱武、拱礼始讼之於县,又三诉之宪台,又两诉之帅司,经本县郑知县、吉州董司法、提刑司佥厅、本县韩知县、吉州知録及赵安抚六处定断……

【以法论之,兄弟分产之条,卽未尝言自随之产合尽给与亲生之子。又自随之产,不得别立女户,当随其夫户头,是为夫之产矣。为夫之产,则凡为夫之子者皆得均受,岂亲生之子所得独占】。

以理论之,郭氏之嫁刘下班也,

【虽有嫡庶之子,自当视为一体,庶生之子既以郭氏为母,生则孝养,死则哀送,与母无异,则郭氏庶生之子犹己子也】

岂有郭氏既死之後,拱辰乃得自占其母随嫁之田。

拱辰虽亲生,拱武、拱礼虽庶出,然其受气於父则一也。以母视之,虽曰异胞,以父视之,则为同气。拱辰岂得不体其父之意,而独占其母随嫁之田乎?以此观之,则六贯文之税,当分而为三,兄弟均受,方为允当。】

今试以郑知县及提刑司佥厅所断,而较之吉州司法、知録之所断,则郑知县、佥厅之所见甚狭,而司法、知録所见甚广。郑知县、佥厅之用意甚私,而司法、知録之用意甚公。从司法、知録之所断,则在子为孝於其父,在兄为友於其弟,从郑知县及佥厅之所断,则在子为不孝於其父,在兄为不友於其弟。一善一恶,一是一非,岂不大相辽绝哉!

官司理对公事,所以美教化,移风俗也,岂有导人以不孝不友,而自以为是哉!如韩知县、赵安抚所断,已是曲尽世俗之私情,不尽合天下之公理,刘仁愿、刘仁谦尚且抗拒,则是但知形势之可以凌蔑孤寡,而不复知有官司。今且照韩知县、赵安抚所断,刘仁愿、刘仁谦拨税钱三贯文付拱礼、郭氏,候毕日放,仍申诸司及使军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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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长的话,就看我给你加粗的字体,最后嫡母的财产嫡子庶子均分。

再给你看看唐宋律法:

《宋刑统·户婚》引用唐开元年间《户令》:妻虽亡没, 所有资财及奴婢, 妻家并不得追理。

再给你看看元明清的律法

《大元通制》之《通制条格》:“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原)随嫁妆奁财产,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明朝《大明会典》、清朝《大清律例》:“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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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保护妇女权益的,只有新中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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