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女律师李小青涉“套路贷”被公诉一案
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女律师李小青涉“套路贷”被公诉一案
近日,一张关于林小青律师一案,检察院申请撤诉的截图,在法律人朋友圈刷屏了。
2019年8月2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林小青案撤诉。倘若消息属实,毋庸置疑,这一结果将对律师执业具有重大影响力。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80后女律师林小青被指控为恶势力团伙成员引发关注。
林小青被控以诉讼手段敲诈勒索。
4月9日,以魏某伟、宋某舟为首的17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套路贷”犯罪一案,在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涉恶团伙成员包括被检方指控的36岁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女律师林小青。虽然是公开审理的重大案件,但当地法院并未安排庭审直播。
4月11日,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的微信文章称,该案系挂牌督办的涉恶案件,也是该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办理的全省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该案也因为一位律师同案被提起公诉引发全国律师的广泛关注。
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以来,采用欺骗、恐吓、威胁、滋扰纠缠、诉讼等手段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利息低、无抵押、放款快”为由招揽到客户。在贷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收取上述各种费用的名义扣减贷款,使被害人实际收到的贷款本金远低于合同约定的贷款数额。
2017年7月,林小青被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聘请为法律顾问。检方指控认为,林小青作为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
根据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在庭上发表公诉意见及指控的起诉书、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林小青构成犯罪的事实有:与涉案公司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因公司员工意图开走一个债务人抵押的车辆和债务人发生争执而报警,林小青曾到派出所参与调解;参与被害人罗某起诉涉案公司,林小青作为律师进行应诉,后该案调解结案;律师名牌被摆放在公司,强化了该犯罪集团成员内心的犯罪意志,林小青法律顾问的身份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心理支持,即是帮助该犯罪集团的共犯。
该案经过媒体披露后,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律师群体引发争议:
▲ 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为何被定性为同伙犯罪?
▲ 提起诉讼被认为是敲诈勒索的手段,是否合适?
▲ 如何界定律师执业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边界?
该案备受业内关注
此前,据上游新闻报道称,一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宁分所林小青律师因律师执业行为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情况通报》(以下简称《情况通报》)在网上流传,经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多名律师求证,证实了这份《情况通报》的真实性。
《情况通报》称,在2019年初本案发生后,律所派专人前往当地,委派辩护人为林小青做了无罪辩护。在开庭之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紧急向全国律协求援,引起全国律协的高度重视。全国律协遂委派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旁听了案件审理过程。“事务所仍将持续一切努力,避免林小青受到刑事处罚,目前仍在坚定跟进各项工作。”
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曾向澎湃新闻证实,他受全国律协指派参与旁听该案审理过程,已经向全国律协会报告了有关情况,相关工作已经结束,除了朋友圈那段话外,不便对案件发表别的评价看法。
尚伦生在微信朋友圈中写道:
检察机关其实是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主体责任人。但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将依法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正常、正当法律服务的律师,定性为参加恶势力集团犯罪,并认为提起诉讼也是敲诈勒索的手段。我认真旁听了9日的法庭调查,我不知道公诉人对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了解多少?我也不知道检察机关是如何界定律师执业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边界的?当律师的服务行为按照行政规定、行业规范都不能责难的情况下,又如何成立犯罪呢?三级检察机关如何高度重视不是关键,关键要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不能贪多求大降低认定标准(这也是最高检领导讲的)!哪个刑事错案的形成少了提起公诉的环节?
据报道,一份《青海省律师协会关于对林小青案件有关事宜的通知》发至西宁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组织部分协会领导和专委会成员讨论研究后,一致同意你会关于对林小青辩护人对其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作无罪辩护的意见。”
庭上,林小青律师的辩护人表示: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谈到了案件的警示意义。我们也不得不考虑这个案件的警示意义。本案的指控引发了一个思考:换成其他律师为青海合创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其怎样做,才能免于被刑事控诉?是否可以说无论这个律师怎么做,只要他为青海合创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就是对该公司犯罪行为的帮助,就是同案犯?如果这样,律师的职业安全将取决于其当事人是否犯罪。这种观念将使得中国所有的律师处于恐慌中,律师制度的崩溃指日可待!公诉机关对林某某的指控,不仅关涉林某某个人的命运,这一指控的标杆性意义在于,一旦指控成功,它摧毁的不是律师执业权益,而是律师制度本身。
而今天,当我们听到了青海西宁林小青律师案已经得到公正的处理,此刻,我们必须致敬为林小青律师一直不懈声援的法律同仁们,尤其是两位辩护律师,面对当前高压打黑的形势,坚持为律师权益发声,发当事人发声。值得点赞!
扫黑除恶当然是必要的,但是它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下进行,只有法治才能防止扫黑除恶沦落为新的运动式执法。律师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也是确保扫黑除恶不会偏离法治轨道的重要保障。蝴蝶翅膀的震动可以影响整个世界的气候,每个个案对正义的坚守也能汇成法治中国的宏大叙事。
对于林小青案,不少法律人也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律新社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对该案的解读《谁怕律师?从律师涉黑说起》整理如下,并全文刊发两轮辩护意见。与大家一起分享。
谁怕律师?从律师涉黑说起
近日,林小青以律师身份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成为两项指控的被告人牵动着众多法律人的心弦。
根据起诉书,林小青律师因为被控“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青海合创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而身陷囹圄。
起诉书指控青海合创公司在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间,违法发放贷款,并采取欺骗、恐吓、威胁、滋扰纠缠、恶意诉讼等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骗取被害人财产。2017年7月,林小青律师被青海合创公司聘为法律顾问,为该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青海合创公司被控通过“套路贷”实施多起诈骗和敲诈勒索行为,而林小青律师则被检察机关认定为诈骗和敲诈的帮助犯。
《起诉书》指控林律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所以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所有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同时,林律师“作为青海合创公司法律顾问,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对罗乐实施敲诈勒索”。
根据该案辩护人发布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林律师的法律顾问的名牌摆放在青海合创公司,强化了该犯罪集团成员内心的犯罪意志,林律师法律顾问的身份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心理支持,即是帮助该犯罪集团的共犯。
如果辩护意见准确地转述了公诉人的意见,那么有理由认为,公诉机关对恶势力犯罪以及律师职业的特殊性都缺乏足够的认识。
单纯从入罪的角度,要想认定对黑恶势力存在客观上的帮助行为非常容易。外卖小哥的送餐,司机受雇开车,饰品店销售大金链,纹身店纹身,影视剧的暴力镜头,甚至领导的合照与墨宝,都在客观上为黑恶势力提供了物理上的帮助或者心理上的鼓励。
如果采取这种做法,那么对帮助行为的认定就几乎等同于随心所欲天马行空了。但刑法理论普遍认为,上述行为属于日常生活的中立帮助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对此,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指出: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律师的职业行为虽然不同于中立帮助行为,但也享有广泛的刑事豁免。在刑法理论中,律师的职业行为属于正当业务这种重要的出罪事由。
医生对病人进行外科手术,拳击运动员在比赛中伤害他人,从表面上看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只要行为人遵循了业务规则,就可以排除行为的犯罪性。
同医疗行为、竞技行为一样,律师的执业只要没有违背法律和业务规则,就享有刑事豁免。公诉人在辩论阶段曾经认为:关于律师执业豁免,《律师法》只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这里只涉及委托人“不愿意泄露的情况和信息”,不是指委托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对于委托人的犯罪行为,并不存在这样的执业豁免。
这种认识显然是对律师刑事豁免的过于狭窄理解。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律师业务不是公权,因此,认为律师只能从事法律所允许的业务,这是对法治的误解。相反,正确的理解是: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是律师可以从事的正当业务,就享有当然的刑事豁免。
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种雏形,对黑恶势力进行打击非常必要。但是黑恶势力并不是百分之百的黑,有时也可能存在介于黑白之间的灰色地带。
根据刑法规定,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组织性、经济性、破坏性和对抗性四个特征,缺一不可。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性特征。法律的规定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追求经济利益既可以通过走私、贩毒、绑架、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也可以通过开设公司、企业等正常的经济活动。
既然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有可能从事正常的经济活动,那么作为其雏形的恶势力就更有可能从事正常的经济活动。
对于恶势力开展的正常的经济活动,工商部门可能会颁发合法的营业执照,税收部门可能进行正常的收税,如果律师为这些正常的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服务,自然也不宜以犯罪论处。
据辩护意见,公诉人的逻辑是:既然林律师是常年法律顾问,那么就“应该对该公司业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应该发现该公司犯罪事实”。在这,公诉人首先混淆了故意和过失的界限,认为律师有义务发现公司的犯罪事实但由于疏忽没有认识,这只能说林律师存在过失,但无论如何也无法推导出故意。
更何况,即便按照公诉人的逻辑,如果只是对恶势力合法的经济业务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无论从社会一般人立场,还是从普通的律师立场,甚至从刑法专家立场,都很难认识到顾问单位具有黑恶性质,除非开启上帝视野。
要求律师在为每一个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都同时探究该企业是否涉黑涉恶,这显然是对律师职业的过高苛求。试想,连国家机关都无法仅从组织的经济行为就判断出其黑恶本质,又如何能够期待律师做出这种判断呢?因此,律师只应对其所服务的法律业务负责,而没有必要为业务以外的行为承担不应有的责任,只要律师在自己所从事的业务中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就不宜追究刑责。
试想,当医生为带着大金链的纹身患者治病,医生即便知道患者系黑恶势力成员,治好后还会搞事,即便患者事后实施了严重的犯罪行为,医生难道就构成帮助吗?或者,法院曾经为表面合法的套路贷做出过判决,是否也要倒追责任,认为属于黑恶势力的帮助犯呢?如果这样,任何职业的稳定性都会动摇。
因此,不要认为律师懂法就推定其对所服务的机构是否属于黑恶势力有清楚的认识。
如果这样,律师的企业顾问服务几乎要陷入停滞,律师如何仅凭对机构的有限参与就能够得知企业的真实意图和发展方向呢?连司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的判断都尚需时间去甄别、判断,涉案不深的律师就更不可能轻易知道。
没有必要把律师等同于事后诸葛亮。只要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律师对黑恶势力的工作有过多的参与,就不能推定律师能够认识到所服务的企业属于黑恶势力。
一直以来,有一种误解,认为律师拿人钱财,帮助坏人,而司法机关则一心为公,打击坏人;两者是对立的,前者为私,而后者为公——即便打击坏人有过激之处,也总能在“为公”两个字上找到辩护。但何为“坏人”?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自有结论,而不深究。
人们很喜欢探究他人的内心动机,但人不是上帝,无法读心。莎士比亚在《麦克白》中告诫我们:迄今为止,人们还无法从他人的脸上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