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开除三名嫖娼学生,并予以公示,居然会被认为是侵犯隐私?

最近,复旦大学有三名学生因为在校外嫖娼,被复旦大学开除并予以公示的新闻在晚上引起了激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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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的警示公告

虽然复旦大学官方表态,将三名学生开除学籍,并将处罚公示在校内是为了警示其他师生,但该举措还是引发了争议。

比如有些人就认为这个举措十分合理,毕竟在我国嫖娼是违法的,学生违法那么理应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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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关于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也有人认为虽然个人隐私的确值得保护,但这种保护也是分界限的。

@红星新闻:

当然,争议最为热烈的还是学生嫖娼是否属于隐私,复旦大学能否将这样的信息在处分决定书中公布出来,哪怕是在校内公告栏公开。

在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何为隐私。在民法典的定义中,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那么,嫖娼这样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呢?个人隐私当然值得保护,但是保护在法律上也是有界限的。嫖娼行为是对社会性道德、善良风俗的侵犯,当所谓个人不愿意公开的“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则需要权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从法律性质和程序来看,对嫖娼行为的行政处罚是公权力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惩罚,而这样的惩罚结果是需要公开的。正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

这种公开既是使处罚决定接受监督,也未必没有对他人予以警示教育的意味。因此,学校处分并公示的内容是学生违法被处罚的事实,即便在公示内容的信息表达上做得并非尽善尽美,也不宜过于苛求。事实上,复旦大学在此事引发热议后做出回应表示,学校是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起到警示作用,维护学校良好的育人环境。惩罚的预防意义,有时甚至比惩罚本身更重要。

但也有人认为,嫖娼的确违法,但毕竟不是强奸,而且三人已经承担了相应的处罚,学校就算只公示在校内也足够让三人在社会意义上死亡了,这样的处罚似乎有些过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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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同样,也有人从多方角度分析,认为复旦大学的处罚实属不妥。

比如有微博大V就认为,虽然学校规定和法律规定是分开的,三名学生已经收到了行政处罚,那学校是否在进行校规处罚这一点是根据学校自己来进行判断的。

而复旦大学开除三名学生学籍的行为是符合教育部的相关规定的,所以可以算得上是合情合法,但将处罚公示与校内这一点,似乎有些不太妥当。

@江丄孤舟:

其实学校的纪律处分不同于治安处罚,二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不违反行政处罚的一事不二罚原则。

学校的开除决定是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开除学籍;以及复旦大学本校的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开除决定也经过了校长办公会议的审议决定,也保证了被开除学生的申诉权利,程序上似乎没有问题。但学校的条例只是内部的规章制度,嫖娼是否属于教育部法规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行为”有待于商榷。嫖娼当然是违法行为,当然是错误,但值得断送三位优秀学生的前途吗?

他们的父母付出了巨大的牺牲,社会也投入了很大的资源,难道就不能给留校察看处分,留条悔过之路吗?年轻人生理需求旺盛,偶尔失足,难道就十恶不赦吗?教育应当教化和哺育,不必嫉恶如仇,不必势不两立。

同样也有另一篇文章,就从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该事件进行分析,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如果没有获得当事人同意,就进行校内公示的这个行为,是违法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

根据《个保法》对“告知-同意”的要求。首先,校方需根据《个保法》第17条对相关同学进行告知。若“未公开的违法犯罪记录”确为敏感个人信息,则根据第30条还需额外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其次,校方的公示行为还需要取得相关同学的“单独同意”并具备“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5条第2款: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且不论部门规章是否属于“法定义务”之“法”。仅就条文来看,除非“难于联系”,否则校方是没有法定义务公示相关处分决定的。从学生角度来看,如果可以自行选择,大概率是不愿意相关处分决定被公示的。

退一步说,本条是为了保障受处分决定被实际送达。即使需要公示,也可以进行非实名制公示。

综上,笔者倾向于认为,若此事发生在《个保法》生效后,除非校方对相关事宜进行充分告知并取得三位学生的“单独同意”,否则校方的公示行为是违反《个保法》的。

相关文章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PaCenDPxolXzCTjo0mN-Mg

同时,也从社会影响上来说,处罚警示的目的的确是为了警示公众,并让公众可以监督日后是否会出现类似的案件发生,所以一般公开的那些处罚通告,是为了让人看到,那些与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监管领域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公开,目的何在?一是为了实现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二是为了通过信息公开,发挥信息作为监管工具的作用。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行使,主要是在处罚决定和违法信息涉及公众利益的场景;并非所有的违法和处罚信息都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

例如,食品安全违法和处罚信息、产品质量违法和处罚信息等,与公众利益存在密切联系,故应当予以公开,这有助于公众知晓并作出选择,用脚投票、防范风险。因此,在这些情况下,违法和处罚信息公开,主要目的并非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声誉制裁,而是为了发挥信息监管与公共警示的作用,以信息公开引导市场和社会主体的行动。

但在社会管理领域的处罚情形中,违法和处罚决定信息一般并不涉及公众利益。例如,个人因交通违章受处罚的信息,并不直接涉及公众利益,对此类处罚决定予以公开,更多是对个人声誉的影响,其中所蕴含的公共管理目标到底是什么,并不清晰,正当性基础尚有待明确。

这大概也是上海公安机关没有公示“嫖娼”和“卖淫”相关行政处罚的原因。比较有意思的是,在上海“吸毒”的相关行政处罚是被公开的。因为吸毒的人几乎是处于意识丧失的状态,而且清醒状态下自我控制也很低。吸毒者更需要外部监督甚至是控制,因此为了公共安全也应当进行公示。

似乎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供人唾弃,并非行政处罚制度公示设立的本意。

也因此,该文章作者认为,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行政角度来看,复旦大学的这个处理似乎都不太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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