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非科学研究型垄断企业进行拆分

由于科学研究类企业需要大量投资到科学研究上,作者在《科学研究实验室资金来源和如何评价》一文中有所介绍,因此对科学研究类企业应该维持他的垄断性地位,确保有稳定大量的资金投入和良好的研究环境。

文化创意类等非科学研究类企业恰恰相反,对有垄断性质的文化企业应该进行拆分,以保证市场的活力和打破垄断造成的僵化,如在线音乐市场独家版权实质上造成了垄断,使得市场机制僵化,活力丧失,企业只要通过垄断市场便可以收费。不仅对消费侧造成不利影响,由于垄断的存在,对创作侧也有不利影响。同类的情况其他单项领域还有很多,譬如网络文学领域,内容生产者被有限数量的平台控制,版权属于平台,能发表的途径有限,收入被平台收割等等。在线打车行业也是这样,通过前期补贴市场获得垄断地位,之后在没有创造出更多实际价值的情况下,通过剥削司机收入来实现盈利。

对实施反垄断豁免的思考: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维护我国行业发展,对获得正当利润的科学研究类企业,应对在科学研究上投入巨大的企业实施反垄断豁免。作者认为可以通过制定《反垄断豁免条例》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对目标企业进行考核是否给与豁免。这样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在技术领域投资,加强自身的硬实力。另一方面避免企业在吃穿住行等基本民生领域通过垄断地位不断盘剥大众的低等级经营模式,长此以往将丧失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丧失对底层技术的掌握,最终影响到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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