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自治古已有之,却在西风东渐过程中日益异化,逐渐变成上级政府的行政派出机构

【本文来自《吕德文:乡村振兴都要“强富美”?应该是保底和普惠》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中国乡土社会延续数千年的“宗族社会”就是实际上的“村民自治”形态——但新时代条件(西方舶来品的各种新型经济社会关系)下,以宗族利益为导向偏重于局部利益的这种自治形式逐渐瓦解,在这一历史转型期,以模仿西方民主选举制为目标的新型“基层自治”,艰难地在“传统宗族残余势力”和“乡镇政府指派人员”之间角力摇摆,上级部门希望通过经济上对自治单位领导人的经济报酬来获取支配基层组织的权力,但同时不得不背上沉重的人员经费负担,而同时又无法有效节制这些村长、居委主任上下其手,谋取私利,在自治组织里面仗着上级撑腰对村民监督进行无视或者打压。所以,乡土自治本已有之,却在西风东渐过程中,日益异化,逐渐演化为一种缺乏自治活力的上级行政派出机构,也是民众日常生活中可以最近接触到的对政府廉洁程度的观察窗口。

乡土自治的关键在于乡民是否有足够的知情权和自治组织的候选人是否有真实的代表性。

当前的乡土自治选举,如果基于传统宗族社会的农村选举上述两点还能基本保证,即大族中推举的代表容易获得较多选票,也容易被人数占优的大族民众推举选票;而对于城市基层的居委选举,则因为城市的经济形态更加自由流动,迁徙频繁的居民与地方居委之间的关系非常薄弱,居民不知道居委能提供的社会功能何在?居委亦不清楚居民有何诉求,而且由于城市地方基层政府布局紧凑,上级政府把许多居民事务已经规范化和行政化,使得最贴近居民的基层居委功能近乎消失。

乡民自治的必要性在远离政府中心的乡村有其维持社会稳定和必要秩序的需要,而在人口聚集、政府功能完备的城市,这种形式上的自治究竟是否有其必要,或者其实现形式是否要追求形式上的“自治”,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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