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我国的航天部门是否可以适当开放部分公开作品的部分著作权限制?

近年来,中国航天取得了许多令国人振奋的成就,其中最能直接引起大众感官兴奋感的自然是各种精彩的影像作品,比如国家航天局最近发布的祝融号火星车与天问一号着陆器的合影:

500

这张合影,连同过去的其它许多美图和视频,证明我们也能拍出不逊色于美国国家航天局(NASA)的“大片”。然而,跟NASA不一样的是,我国的航天部门在版权/著作权方面的限制是明显大于NASA的。

以下让我们来做个对比,先来看看NASA的,NASA对于图片和视频作品的版权问题态度很清晰,有关版权的信息是在官方网站上专门开辟了一个栏目解释的,地址在此:https://www.nasa.gov/multimedia/guidelines/index.html

其主要意思概括如下:

- NASA作品大体上不受美国一般版权限制。

- 出于教育目的的使用,如教科书和科普宣传,可在注明“来自NASA”的情况下直接引用而无需额外许可。

- 一般商业使用可在没有NASA额外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但不能被用于以NASA名义进行联名宣传。(比如你不能在广告里配了张NASA的火星图片然后明示或暗示本产品是NASA火星任务指定品牌)

- NASA网站上的影像默认遵从以上原则,但有另外标明版权信息的图片不在此列。

总结来说,NASA对于影像的版权限制是很宽松的,正是因为这种宽松的限制使得NASA的各种影像作品流传非常广泛,比如可被维基百科随意引用(维基的自由版权图片要求版权开放,包括允许商业用途),使得NASA的影响力得到了极大的拓展。

让我们再来看看我国,国家航天局网站上关于内容的版权信息比较模糊,似乎只能在中英文页面的底端找到:

500

500


两者似乎都表明所有作品的版权都属于国家航天局,那么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国家航天局究竟拥有哪些权利呢?让我们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相关条文:(以下内容较长,没耐心的读者可以跳过具体条文部分看总结)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另外有以下关于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这里首先说明一下,根据以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本文应当属于“为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所以本文开头使用的火星合影照不属于侵权。(认真脸)


下面来总结一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国家航天局发布的照片在使用限制上和NASA的主要不同之处:

- 国家航天局的照片也同样可以在无额外许可的情况下用于一般教学或研究,但不能出版发行,也就是说如果要在科普读物中引用照片的话是需要国家航天局的许可的,NASA无此限制。

- 国家航天局的照片不能用于商业用途,比如理论上淘宝上的一家网店不能在没有国家航天局许可的情况下将前面的火星照片用于网店装饰,NASA对此限制较为宽松。

由此可见,原则上来说我国国家航天局公布的影像资料的默认使用范围远小于NASA的,这种限制有一定好处,但大体上来说负面作用更大些,主要是限制了对我国航天成就的进一步扩散与传播。

在此,我建议作为非盈利性的政府部门,国家航天局可以对著作权中的某些权利进行保留,某些权利进行部分或全面开放,大致如下:

保留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简单来说就是国家航天局有权利决定对外公布或不公布哪些影像,并要求影像资料使用者标注“来自中国国家航天局”,并不得歪曲篡改作品原意。

部分保留权利:修改权,也就是允许使用者在不歪曲作品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合理修改(如裁剪缩放),可以理解为允许“二创”。

开放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也就是基本上允许自由传播。

这样开放权利的好处显而易见,中国航天的各种美图影像能在中国甚至世界范围内得到最广泛的传播,能激起更多民众对于航天事业发展的兴趣,促进航天事业的发展。允许商业使用同时也算是回馈社会,并借助中国制造和中国创造的实力进行全球推广,互相加大影响力。

对于一般的人或商业机构来说,如此开放权利的最大缺点是作为著作权拥有者不能再用作品卖钱了,但对身为国家机关的国家航天局来说这就肯定不是问题了,估计凡是智商正常的人都不会期望航天局会靠卖月球火星照片的版权来赚钱吧!

另外国家航天局也没有必要对所有作品的著作权都进行这种开放,可以选择性进行并以各种标识区分,我的期望是除重大任务外,最好每次非涉密的发射任务能公开一张火箭发射的美图吧!(口水)

最后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发表权依然在国家航天局手中,因此国家依然可以决定公布或不公布任何获取的影像,所以本文讨论的问题跟保密无关,请勿拿保密说事!(既然都公开了那就肯定是脱密了的呗)

以上为本人的一点拙见,不知大家意见如何?欢迎建设性讨论。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