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垃圾、睡猪圈…男子伙同母亲虐待妻子,终审获刑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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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垃圾、睡猪圈、强迫过度劳动、殴打至多处骨折、受伤不治……

据@时间视频 4月29日消息,近日,黑龙江绥化市一男子伙同母亲对其妻子经常打骂虐待,被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视频来源:@北京时间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于某某诉吴洪波虐待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吴某和于某均为黑龙江绥化市明水县人。

2020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于某某控诉被告人吴某波犯虐待罪一案,认定被告人吴某波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吴某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经黑龙江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二审认定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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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审法庭认定,被告人吴某波与妻子于某某共同生活中,伙同其母亲邹某通过使用对于某某经常打骂、不给于某某提供足够的食物迫使其捡拾垃圾食用、在于某某身体受伤时不及时救治、强迫于某某过度劳动、居住猪圈、限制于某某活动等方法,对于某某进行摧残迫害,致使于某某体重短时间内大幅消瘦,身体多处骨折,多处软组织肿胀。

吴某波母亲邹某对于某某多次殴打,致于某某轻伤二级后果,吴某波作为于某某丈夫对于某某负有救助责任,但是吴某波没有对其母亲的伤害行为进行制止,在于某某受伤后不予救治。吴某波与其母亲利用共同生活中的强势地位,对于某某进行精神和肉体上的摧残,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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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尽管于某某丈夫吴某波辩解称其曾对于某某进行打骂,但当庭否认对于某某长期虐待,但上述事实,均被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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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明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自诉人于某某指控被告人吴某波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意见正确,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波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吴某波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最终,该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引发网络关注,许多网友认为对吴某波一年半有期徒刑的判罚过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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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案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洪波犯虐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对虐待罪做出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一提的是,在去年“山东23岁女子因不孕被婆家虐打致死”一案中,该案的一审判决同样被质疑判罚过轻。

去年11月,山东禹城市方洋洋被婆家虐待致死案引发社会关注。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林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某英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张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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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虐致死女孩方洋洋

此案的判决引发公众舆论的不满,认为法院从轻处罚,量刑过轻。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张金武认为,该案的被告人罪名应当是故意伤害和虐待(致死)两罪。在该案中,三被告人对方某洋实施了经常性的虐待行为,但是最后一次钝器击打方某洋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对方某洋造成了伤害后果,且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该行为已经成立故意伤害罪。因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对被告人进行数罪并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被害人方洋洋家属也无法接受一审结果,将此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山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通报称:经审理认为,本案未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原审不公开开庭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禹城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禹城市人民法院2020年11月7日发布通报称,拟于近日公开审理此案。但时至今日,禹城市人民法院官方@山东省禹城法院 再未对本案进展作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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