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美国学习,攻击公交司机是重罪!

11月02日,有关部门公布10月28日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

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一名乘客与驾驶员争吵,并多次攻击驾驶员,对驾驶员造成严重干扰。而驾驶员在还手过程中,造成车辆失控,与对面开来的车辆碰撞后,公交车失控冲出护栏,掉入江中,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类似这种乘客与公交车司机争吵,甚至拉扯推搡的事情,其实在日常生活中不算少见。造成各种或大或小的事故,也经常见于新闻报道中。

但这一次,造成如此重大的伤亡,背后多个家庭受到巨大伤害,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有关部门在公布事故原因时,明确指出:

“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是: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攻击、殴打驾驶员的行为,适用于“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这是迈出了很大一步,希望会进一步落实在司法实践中。

在此之前,尽管攻击公交车驾驶员,造成安全事故或隐患的新闻不止一次被报道,但在处罚时,经常只能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除非造成轻、重伤的。

这种处罚方式,主要局限于驾驶员个体遭受的伤害,而没有考虑驾驶员担负重大安全责任,攻击驾驶员除了对驾驶员个体的伤害外,还很容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这次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就是一个很大的教训!

在这个问题上,中国司法部门应该向美国学习,在刑法上单列条款,单独列入攻击公交车驾驶员的行为,不论有没有对驾驶员个人造成人身伤害,都可以提起刑事诉讼。

为了警告违法犯罪行为,美国的公交车在驾驶员座位上,有一个醒目的标志,标明攻击驾驶员是重罪,可以判多年监禁,或高额罚款,或两者并处。

比如,在纽约州,法律规定:攻击公交车驾驶员是重罪,最高7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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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只要驾驶员遭到攻击,就会立刻停车报警,警察就会赶来逮捕嫌疑人。

这样,不仅是保障驾驶员的人身权利和安全,也是保障全体乘客的安全。

在这个问题上,中国应该和美国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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