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根:从平台干扰到自由滥用,网络言论不自由
文/陈根
互联网的勃兴,让公民言论的自由表达得到了从未有过的多样化发展。但同时,一个简单的事实是,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仅仅存在于某种限制之内,道德也仅仅在现实世界中才有意义。而随着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网络暴力、网络谣言、外部因素干扰自由言论等一系列问题日益凸显。
人们对于网络言论自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加以限制已经达成共识,但如何限制网络言论自由,或者说,如何界定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边界,却始终处于模糊状态,并严重影响网络治理的社会效果。随着中文互联网的极化情绪与言论愈演愈烈,以及社交平台权力的日益扩大,中文互联网的治理急需准据。
只有立足网络言论的法理基础,从法律的角度来界定言论的自由——互联网平台才可以在认为自己用户的内容突破了言论自由的界限时,拿起法律的武器,获得司法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授权后封杀某个用户;网民们也才可以获得真正有限度的言论自由,而不是随时面临禁言或销号的各种风险。
言论自由创新世界
互联网作为信息时代关键技术,为人们的思想交流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自由的平台。与报纸、广播以及电视这些传统媒介不同,互联网不再是单向的信息传播工具,更是成为一个可以信息互动的双向甚至多向的交流平台,具有广泛性、匿名性以及互动性。
具体来看,对于广泛性来说,互联网除了具有庞大的网民基数,由于网络世界突破了地域和时空的限制,公众的言论在网上可以在世界范围内流转;对于匿名性来说,网络言论的匿名性极大的减少了表达者在表达时的后顾之忧;互动性使人们能够随时随地地进行聊天和交流。言论自由在此基础上迅速发展。
不可否认,互联网平台上的言论自由带来了相应的社会价值。作为一种新生力量,网络言论的自由表达起到了传统媒体所不能起到的作用。
一方面,网络言论自由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的舆论垄断,拓展了公民参与,强化了公民监督,推动了社会的民主化进程。显然,民主政治的实现需要民众的广泛参与和有效监督,在民主的社会中,网络言论的自由打破了传统大众媒体对权威话语权的垄断,为社会的民主化开辟了新的纪元。
借助于网络的力量,人们可以不再仅仅依赖于大众传媒所提供的信息和对事物的认知途径,并且迅捷的获取事物的第一手材料,进而形成对各种事物的客观评价,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言论,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见解。同时,人们在网络时代不必计较个人身份的高低,地位的悬殊,匿名性让人们的得以享有平等的表达权,平等地发表自己的言论和见解。
另一方面,网络言论的表达充分展现了公民的个人价值,网络言论自由的发展使个人自我实现的渠道越来越具有开放性。每个人在网络中拥有自己的话语权,借助于网络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同时与他人进行思想的碰撞和交流。每个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需要获得一种社会的认同,体现个体存在的价值。
网络作为一种新的传播媒介,使人们能够通过言论的自由表达获得社会的认同,实现个人价值。在互联网1.0时期,中文互联网上就曾经呈现出蓬勃的内容爆发。无论是韩寒等人的博客,还是当年明月这样的文字写手,都在那一时期创造了大量的优质的内容。
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创造了一个新的世界,是一个开放的、多元的世界。
自由的代价?
然而,网络中言论自由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弊端。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具有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下,不受控制的网络言论自由也使网络暴力、网络谣言、外部因素干扰等一系列问题日益凸显。
首先,由于网络使用者往往不能准确判断自我言论的界限,自以为是地出于正义和社会道德行使所谓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导致恶劣的网络语言暴力现象频繁产生。不同于现实生活中拳脚相加、血肉相搏的暴力行为,网络暴力在网络的虚拟空间,利用语言文字、图片或视频等对人进行造谣和中伤。这些语言文字、图片视频往往具有恶毒、尖酸且残忍粗暴等特点,远远超出对于该事件正常评论的范围。
并且,网络暴力还将这种伤害行为从虚拟网络转移到现实社会中,伴随着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将其真实身份、姓名、照片、生活细节等个人隐私公布于众。这种恶意中伤他人的做法,不但严重影响事件当事人的精神状态,造成当事人巨大的精神压力,还会导致破坏当事人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乃至更为严重的后果。
2018年,中国社科院发表的《社会蓝皮书:2019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就显示,近30%的中国青年曾经遭受过网络暴力,每年因网络暴力而造成自杀悲剧或引起不同程度心理疾病的案例更是数不胜数。
其次,互联网的言论自由也使得虚假信息愈发猖狂。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普及更让虚假信息得以借着网络快速扩散,从Facebook到微博,人们分享的错误信息包罗万象,一旦一些无底线的言论沿着仅有的法律、制度或者技术的漏洞被释放出来,就有可能得到部分公众的极力炒作,致使虚假信息在更大范围内传播。
虚假信息传播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但冲击着网络世界,还对现实世界中的风俗与道德秩序造成了破坏,影响之大可见一斑。疫情期间,当记者从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所获悉,中成药双黄连口服液可抑制新冠病毒,是目前有效的广谱抗病毒药物之一,并进行报道后,立马引起了全民的轰动,大家带着“难以置信”的情绪一边广传信息,一边涌向药店。
最后,由于言论自由的边界并未被法律清晰地界定,以至于作为网络平台管理者的互联网公司掌握着筛选网民言论的权力,极有可能侵犯网民的言论自由。要知道,网络言论自由的基础是互联网企业所提供的社交平台,而网络言论自由的前提则是:平台自身是商业化的,不受公权力的控制;平台自身是充分竞争的,没有垄断。
新浪微博对于用户的“封号”或“禁言”行为(强制注销用户账号或者仍然保留账号但禁止该用户发表言论)众所周知,这实际上就是限制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的体现。同样,在腾讯公司开发的微信中,对于公众号(开发者或商家在微信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以及公民私人账号同样享有“封号”权利。
除了“封号”行为是从源头上对公民发表自由言论进行干扰之外,互联网公司的信息筛选功能也限制着网络言论自由。出于市场竞争的目的,互联网公司往往会选择屏蔽或删除不利于其继续发展的用户言论或保留对竞争者具有攻击性的用户言论,以此左右用户的态度和观点。
显然,除了仍受管制的侵犯人格权利,以及网络犯罪等恶劣行为,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已经造成了诸如网络暴力、网络谣言、外部因素干扰等不可忽略的问题,且并没有减缓的趋势。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自由从来就不是绝对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做的一切事情的权利。网络言论虽然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一种,但它也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权利,它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如何界定言论权利边界,并由此维护网络时代言论自由,从而建立网络法律新秩序,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法律维度来看,法律法规对网络言论自由边界的界定是治理网络空间的关键一环。国家强调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宪法和法律就是一切机关、团体和个人的行为标准和依据,网络空间虽号称“第五空间”,亦不能拥有超越国家法律之上的“法外”特权。只有借助法律力量加以明确,在法律框架下对网络自由言论边界进行划分和保护,才能真正规范网络言论秩序。
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现有法律已经不能解决公民的言论自由与网络暴力、网络谣言以及自由言论干扰等的矛盾,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让人们在网络上发表过激言辞并造成不良后果时有发生,新媒体的网络法律体系亟待建立和完善。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是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但在实际上运用现有法律条款处理相关争议时,却依然面临着很多困难。
并且,法律对侵犯网络言论自由的行为也缺乏救济途径。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网络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理应为其建立良好的救济途径。目前,我国政府对关闭网站以及各BBS的举措则很少公示,对关闭的理由和程序也缺乏透明度,因而即使存有异议也难以寻求到有效地救济途径。
从行业规则建立来看,需要强化互联网行业自律。现代社会的言论自由,核心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包括媒体)自由表达信息或观点,不受他人、其它社会组织或公权力胁迫的自由。但事实上,由于互联网巨头的平台垄断,这些言论自由的管理手段却并不全是在违规界限清晰的基础上。
众所周知,在人们最常用的社交媒体平台微博上,往往可以观察到多种不同级别的内容管理手段。比如事后控制——一旦内容过线或引起大量投诉就强制屏蔽;比如事前控制——内容提交后进行人工审查,确认内容正常后再设为公众可见;比如在内容上加以强制标签说明等。而许多时候,这些审查来的毫无缘由,甚至出于市场竞争的目的,选择屏蔽或删除不利于其继续发展的用户言论。
言论自由的界限是由国家的法律来界定的,而不是由互联网平台的内部规则来界定的。对网络言论进行网络规制,需要构建互联网管理的基础框架,使互联网企业们能够处在合理、有序、客观的框架之中,同时也让网络参与者的言论由此获得必要的依据。此外,还应通过多种形式鼓励网络从业者提升社会责任感,在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赋予其较大的自主性,并以此实现自我管理。
从伦理维度来看,则需要在伦理道德上对网络言论自由边界进行界定,提升网民的网络道德素养与法律意识。在新媒体场域中,无论何种类型的网络参与者,当其发布或者转发不当信息时,就会借助网络的力量使之传播加速,扩大其影响范围。
因此,需要进一步提升网民的网络道德素养与法律意识,通过抵制有损网络文明与网络道德的行为,净化网络空间,明晰网络边界,自觉践行文明健康的网络参与行为。同时,要持续开展基于新媒体的网络法制道德教育活动,通过发挥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让网络言论受到约束和控制。
现代社会的言论自由,需要公民、社会的共同参与,守住法律的底线,不断提高自律意识,理性客观发声,为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而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