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SB!加州SB82法案可追溯,抢劫变盗窃,大批囚犯将减刑释放
备受亚裔社区关注的SB82法案,将把大多数抢劫(robbery)降为小偷罪(petty theft),最高刑期也从九年变为一年,将使罪犯有恃无恐,导致刑案大增、治安环境恶化,被视为加州第47号提案的「升级版」。
提出SB82的民主党籍加州参议员斯金纳(Nancy Skinner)解释,自1872年以来,加州刑法典中的「抢劫罪」定义从未更新,仍然允许小偷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但这些事件没有使用武器,或造成人体严重伤害,仅涉及恐吓或很少使用武力,只是因为抢劫和盗窃之间的模糊解释遭判重罪,而冗长的监禁与被告的犯行不相称。
因此,她提出SB82修法,将加州刑法典第486条「偷窃」(theft)罪改划分为三种:第一为重窃罪(grand theft),第二为一级小偷罪(petty theft in the first degree),第三为二级小偷罪(petty theft in the second degree)。「一级小偷」是指盗窃金额低于950元、未使用致命武器,但涉及暴力或恐吓,可以判为轻罪,但最高处以一年监禁或1000元罚款,或两罪併罚。「二级小偷」是指除「一级小偷」以外的所有其它轻微盗窃,最高可判六个月刑期或1000元罚款,或两罪併罚。
SB82并禁止检察官将任何「小偷罪」以抢劫罪起诉;而且SB82提案可以溯及既往,依现行法律被判抢劫罪的犯人,将来可以申请重新审判。
现行加州法律允许检察官起诉某些类型的简单盗窃行为,例如入店行窃或抢劫手机作为抢劫罪起诉。即使在小偷作案时最少使用「武力」或被认为「恐吓」他人,仍可被指控犯有抢劫罪。加州《刑法典211条》将抢劫罪定义为,「从他人身上或他人直接在场的情况下,违背他人意愿,以暴力或恐吓手段,夺取他人拥有的财产」。由于抢劫属于重罪(felony),最高可判在加州监狱服役9年徒刑。
但是,加州刑法典并没有细分持械抢劫或徒手抢劫。对此,加州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County of San Luis Obispo)检察长Dan Dow致信加州参议会公共安全委员会指出,抢劫从来不要求使用武器或实际造成人身伤害才可以定罪。使用霸凌和恐吓偷窃财产,使受害者感到痛苦,这就是「暴力犯罪」。他坚信,必须继续维持加州刑法典的抢劫定义,否则将会向社区传达错误信息,即当局并不真正在乎犯罪分子强行从他人手中盗取财物时,是否属于恐怖行动。
抢劫罪和偷窃罪在刑法上量刑差别很大,直接影响到监狱的囚犯人数。2019年,全加州有8000多件非武装商业抢劫案。如果依现行法律起诉,8000多名被告可能面临五至九年刑期,有利于社区治安。但如果依照SB82定罪,被告仅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但可以改善加州监狱人满为患的现状。对此,民主党政客和民众的分歧很大。
目前,SB82提案得到美国民权自由联盟(ACLU)、加州检察官联盟、加州立法之友委员会、旧金山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争取青年司法恢复社区联盟、加州智慧正义、司法改革基金会、毒品政策联盟、保留正义等多个民权团体支持。但是,反对派也是大有人在,包括阿拉米达县检察官办公室、加州地区检察官协会、加州麻醉品官员协会、加州警察局长协会、犯罪受害者联合会等多个团体。
山鸡村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