蛤?德国法中也有“离婚冷静期”?

今年1月1日起,去年被写入新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开始实施,各路法学大咖/业内人士/吃瓜群众纷纷群起而讨论之,当然,总的来看反对的声音更多。 作为一名正在德国搬砖的“老流氓”,笔者也悄悄在争议声中查阅了德国法中的有关规定,看看一向以“严谨完备”著称的德国法律如何认定奇葩的“离婚冷静期”。

德式风味满满的“婚姻破裂主义”

为了方便大家对比,这里奉上国内关于“离婚冷静期”原汁原味的条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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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其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在夫妻两人去登记离婚后的三十天内,任何一方如果又反悔,只需要向登记机关撤回,或者直接缺席领证,那么他们就依然是夫妻关系。虽然出轨、家暴可以例外,但这样的规定仍然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家的离婚权利的自由。

无独有偶,作为大陆法系的老大哥之一,德国的法律在婚姻方面的规定也是非常谨慎的。德国法不承认协议离婚,只有经婚姻一方或双方申请,法院经过判决后,婚姻关系才随着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而解除。

那么想要离婚该怎么做呢?

德国《民法典》第1565条第1款就离婚的要件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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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die Ehe gescheitert ist und b) dass die Trennung der Eheleute mindestens 1 Jahr angedauert 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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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过来是,首先要明确夫妻二人的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然后重头戏来了,在破裂的前提下,申请离婚的夫妻必须分居满一年,也就是所谓的“最短分居期限”。它虽然没有被直白的命名其为“离婚冷静期”,但是其实际效果却是几乎相同甚至更麻烦。

首先,法律对法官在认定婚姻关系破裂(das Scheiern)与否一事上也进行了规范。其一,法院必须对申请人双方进行调查,确认其共同生活已经不复存在(nicht meher besteht);其二,法院要通过预测,来判断申请人与配偶之间是否已不能期待恢复共同生活。只有同时符合了以上两点,法官才会认定一段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但是就算如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中,比如为了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官是有权在申请人婚姻已经破裂的情况下依然驳回离婚申请的。

其次,绝大部分想离婚的德国人都没法避开一年的等待时间,即“最短分居期限”。

德国人的“离婚冷静期”Plus——

“最短分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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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有的盆友看到这里就开始忍不住想掀桌,一个月都不想等了你让我等一年?!没错,年轻人,不仅仅是等一年,还有更能让人受不了的在等你。

德国法对“分居”概念的定义也做出了十分详细的规定,要求夫妻二人必须在“从床和桌开始分离”原则(Trennung von Tisch und Bett)下保持独立生活至少一年,且要做到空间分离+经济分离+情感分离。如果两人还在同一公寓里,只是简单的分房而睡,偶尔做个饭一起吃(原则上)也不行哦!

另需切记,从离婚诉讼制度上讲,德国采取的是破裂原则而非过错原则,只要没有被法官认为是“对申请人将产生苦不堪言的苛刻情形”,那么不好意思,所有人都要分居一年再离婚。

如果你问法官,配偶出轨算不算是“令人痛苦不堪的苛刻情形”?法官会十分惋惜地告诉你,不算。不管对方是什么四海八荒第一劈腿怪还是婚后发现彼此竟然是失散多年的兄妹,只要配偶没有精神疾病、赌博、暴力行为、酗酒或麻醉剂滥用等严重过错行为,都必须进行一年的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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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短分居期限”在实际操作中到底有多难?

那么德国人想离婚是不是就必须等一年,其他毫无办法了呢?实际上来说,也不是。

实际操作中,有很多申请人并没有严格按照程序来完成,下面举两个简单的例子。

第一种情况,如果一对儿德国夫妻小A和小B,两个人都想离婚,他们向德国地方“家庭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并拿到了一个在2020年5月31日的预约(Termin)。审判当天,小A和小B异口同声地告诉法官他们是从2019年5月1日开始分居,法官在认定他们感情确已破裂之后,并不会严格去审查他们到底是从哪天开始分居的,直接判决婚姻关系破裂。小A小B高高兴兴拿着判决书走了,也没人知道他们其实是上个月才开始分居的。当然了,这里我们不提倡诉讼欺诈,只是这种情况在实务操作中是存在的,合意离婚的两个申请人为了节省时间成本达成约定,法官也不会刻意去追究。

第二种情况,还是小A和小B,但小A想离婚,小B不想。小A去法院申请了一个2020年5月31日的预约。审判当天,小A主张他们是从2019年5月1日开始分居的,而小B则主张他们是2020年5月1日才分居。此种情况下,除非小A拿出有力的证据(比如书面协议,新的地址注册证等)来向法官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法官很难判决婚姻关系破裂。

结语

了解过德国法中关于离婚的苛刻条件之后,大家大概可以理解为什么很多德国人选择只同居不结婚了吧?按照这种逻辑,德国法中的“最短分居期限”和我国新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其实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立法者的目的都是为了防止离婚权利被滥用,有效减少“闪婚闪离”的现象。至于这种限制究竟是好是坏,还需要在不断的法律实践中探索,而我们目前能做的只有冷静分析,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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