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想到,很多互联网企业创造的GDP,算不算“有害GDP”?
之前已经有很多学者提到了“有害GDP”的概念,比如某国的诉讼成本等。
然而我们很多互联网企业在做同质化的功能和产品,比如所有APP都要做社交功能,都要抓取通讯录信息,想把用户捆绑在自己的应用软件上。 但是这种做法除了不断吸引用户去关注无用信息之外好像没有什么太大益处。 比如weibo喜欢挑起一些群体间的矛盾来让活跃度数据更好看等等。
再者,很多软件的新功能本来就是建立在窃取用户信息基础上的,用非法窃取来的信息给用户推荐内容,而让用户精准地困在相应的信息茧房里,明显具备有害性。
互联网企业收到如此多的扶持,因为他们确实贡献了很多GDP,但是如果这属于有害GDP,即以社会环境的恶化为代价,那么这种扶持还值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