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免罪是符合国情的制度安排

  10月3日,税务部门公布范冰冰案情况,范冰冰被责令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8亿余元。随后,范冰冰发布致歉信,称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深感愧疚,完全接受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一系列处罚决定,将按照决定补缴税款、缴纳罚款。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因范冰冰系首次被税务机关按逃税予以行政处罚,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省税务局对在范冰冰偷逃税案件中,因管理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进行了问责。显然,范冰冰案的处理被严格限于法治的框架内,严守了法律的边界。一方面,回应社会关切,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创下了我国税收历史上个人补罚金额最高纪录,就加大违法成本产生了足够的警示效应,充分表明了法律面前没有特权、没有例外,任何人只要触犯法律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另一方面,秉持法治精神,依法适用去罪化条款,对范冰冰接受行政处罚补缴税款、缴纳罚款滞纳金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杜绝以言代法或法外施刑,坚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可见,范冰冰免罪关键在于“初次”,在于其认罪认罚。这项制度安排并非一项特权,而是普遍适用一视同仁的,并不因逃税人身份或逃税数额不同而有所区别。把行政处罚作为追究逃税行为刑事责任的前置程序,实行有条件的初犯补税免罪机制,是国家立法机关2009年2月28日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01条的偷税罪作了重大修改后确立的。这一规定改变了之前“动辄入刑”的机械执法倾向,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落实税务行政处罚创造了有利条件,也是国外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判断税制是否进步,一要看国家税收收入是否增加,二要看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是否提高,挽救了多少人,教育了多少人,而不是惩罚了多少人,逮捕了多少人。近十年来的事实证明,这一制度设计更有利于巩固税源和扩大税基,有利于提高公民、企业自觉纳税意识和加强税收征管力度,是实事求是和符合中国国情的。

  客观来说,逃税行为是社会转型期一种十分复杂的经济现象,创新经济的千变万化,纳税人的规范意识和从众心理,税务中介的合法性专业性判断和利益传导,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征收标准的变化以及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等等,诸多因素导致每个人都可能是潜在的逃税者。把行政处罚作为追究逃税行为刑事责任的前置程序,就是非经税务机关处理司法机关不得直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纳税人的刑事责任。通过法律授权,把税收管制纳入行政执法和专业化治理范畴,为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提供了较为宽松的法治空间。更重要的是为纳税人构筑了一道免受司法非法干预的防火墙,让纳税人真正做到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为激发社会活力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过去5年,各类市场主体增加近80%,目前已超过1亿户,新增市场主体活跃度保持在70%左右。反之,如果缺乏这一制度保障,不仅浪费或耗费有限的司法资源,难免会在税收领域出现其他执法领域频发的“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和“选择性执法”等顽疾,头上宛如高悬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窒息经济活力,引发灾难性的后果。

  税收制度创新,先天带有不规范的特点。范冰冰案并不是孤立的,相当程度上折射了当前影视业发展的痛点,具有行业共性。一方面,过度金融投机的侵蚀,使整个影视圈成为了资本的狩猎场。影视产业生产要素中的剧本、演员等都可以成为金融投资品,从前期筹备、拍摄,到后期制作、宣发,一部影视作品在完片的各个环节中所需的资金,都能够通过对赌协议和理财及信托产品进行融资,并获得了畸高的金融杠杆。影视产品的投机价格取代了真实的制作价格。一些资本巨鳄炒家更以市场权势扰乱市场、塑造价格走势来谋求暴利。另一方面,明星文化是影视文化一部分,由于明星自带吸引力属性,是独一无二的“稀缺性资源”,在观众眼中明星的演技反而不那么关键。以范冰冰为例,由于中国具有共同文化认同的人口基数庞大,其粉丝人数就达6195万人。范冰冰案公布后不少粉丝呼吁为范冰冰众筹8.84亿元并不是笑话,只要每人不到15元很轻易就够了。追星产业的快速膨胀,连明星日常出行的消息都能轻易拍出高价。市场失灵、资本炒作和明星效应相叠加,天价片酬便不足为其了。资本运作带来的巨额收益极速扩大了影视行业的税基,税收任务指标的调整相应滞后,资本的逐利性导致通过各种税务筹化。异地经营、拆分合同等偷逃税款成了行业常态。可见,影视行业税收乱象,既有“税收洼地”和“擦边球管制”等制度性诱因,也有征管方式滞后带来的税收执法风险的挑战等,理应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当务之急就是要通过制度创新,建立健全符合影视行业发展规律的税收管理长效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整治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作出部署,首先要求对该行业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不开展入户检查。对规定时间内主动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其后由税务机关有针对性地加强咨询辅导,督促提醒相关纳税人进一步自我纠正,对经税务机关提醒后自我纠正的纳税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的,可免予行政处罚;最后对个别拒不纠正的影视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重点检查,并依法严肃处理。专项整治分阶段从2018年10月开始,到2019年7月底前完成。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中有两个突出的亮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承认和直面税收领域影视行业存在的灰色地带,凸显了税务机关政治勇气和责任担当;二是坚持实事求是、惩前毖后、宽严相济的法律精神,追缴不超过两年,注重税务合规引导,激发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实现由乱到治,展现了依法治税的决心和补税免责的政策定力。向外界释放了提振纳税人信心的积极信号。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给资本套上合规的缰绳,影视行业必将回归法治的轨道,进一步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相对于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而言,法律永远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但我们有理由期待更多的良法善治,因为法治不仅是手段,更是我们任何人也无法置身之外的共同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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