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模仿《熊出没》翻窗坠亡,制作方被判赔偿?其实是个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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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观察者网 周弋博】

近日,网传消息显示,四川一位8岁女童因模仿《熊出没》而翻窗坠亡,动画制作公司被法院判决承担10%的责任,赔偿6万多元。

网友们炸锅了,小朋友瞎模仿导致受伤,不应该是家长的监护责任嘛,为何赖上制作方了?

事实上,相关消息流传有误,该案最新判决书显示,《熊出没》制作方压根不是案件被告,不可能被判决承担责任,所谓制作方担责10%的说法只是法院提出的一种见解,没有法律约束力。

而且,这种见解也未必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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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熊出没》截图

要把这事的前因后果掰扯清楚,还得从几年前的坠楼事件说起。

2018年7月,四川都江堰,8岁小杜(化名)和6岁的朋友小丁(化名)在家中玩耍期间,模仿了《熊出没》动画片中的熊大、熊二在身上绑起绳子往下跳的情节。

两人将跳绳拼接在一起,用绳子捆住小杜,进行攀岩游戏,但导致小杜从6楼的家中窗户处跌落受伤,后不治身亡。

当时,家中的大人只有小杜的母亲黄某,但她系精神二级残疾,有癫痫病,难以履行监护职责,未能阻止这场悲剧。

几个月后,小杜的父母将小丁和《熊出没》制作方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特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两方赔偿小杜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约6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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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杜坠楼时情形的动画模拟 图源:新京报动新闻

上述内容就是案件的基本信息,其实并不复杂,但该案却经过了六次审理,有六份裁判文书。

首先,方特公司提出了管辖异议,并对裁定结果不服提起上诉,这就是两次审理了。

其次,一审判决后,两被告均选择上诉,于是启动了二审程序,又是两次审理。

再次,由于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判决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最后,被告再次上诉,第二次启动二审程序,便是最后两次审理了。

也就是说,这个案子在一审二审之间来回跑了三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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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管辖异议的审理部分与案件实质内容无关,所以可以先放在一边。

在之后的几次审理中,法院对一件事达成了共识,那就是小杜的死亡应当由小杜的父母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小杜年满8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小丁方才6周岁,属于无行为能力人。

双方家长就这么把两幼童留在家中,仅由不具有监护能力的黄某看管,显然没能履行好监护职责。

(2020)川0181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第二次一审):

作为两幼童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充分考虑到幼童自身行为控制能力低,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差等年龄特性,对两人玩耍的安全给予特殊的关注,应当及时发现存在的危险并予以及时制止,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家中除无监护能力的黄某外,无其他监护人在场进行看护,以致在小丁与小杜模仿动画片《熊出没》中的危险情节,小杜爬上窗户游戏玩耍时,无监护人予以及时制止,导致小杜从家中窗户跌落受伤后死亡的结果发生,作为两幼童的法定监护人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由于小杜相对于小丁的年龄、智力状态,更能知晓爬上窗户游戏玩耍行为的危险性。

因此,法院认为,小杜对自身坠楼所起的作用比小丁更大,过错责任大于小丁。

也就是说,小杜和小丁双方都要担责,但小丁这边只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计算小杜担责80%,对此部分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小丁担责10%,赔偿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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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1民初5409号民事判决书部分内容 图源:裁判文书网

那剩下的10%呢?法院算在了方特公司头上,但理由完全站不住脚

当时,方特公司辩称,《熊出没》的发行合法合规,还曾多次获奖,不存在所谓“暴力情节”。

而且,动画中所有危险动作均在明显位置标有“危险动作,请勿模仿”的文字,已尽充分警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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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1民初5409号民事判决书部分内容 图源:裁判文书网

但法院认为,方特公司未能证明小杜的死亡与《熊出没》无关,故认定其与死亡结果有关,担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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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1民初5409号民事判决书部分内容 图源:裁判文书网

问题是,这种判断理由,显然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和“证有不证无”的基本原则。

例如,如果小周认为朱八打伤了自己,就应该主动证明这事与朱八有关,而不是朱八“自证清白”。

当然,法律上也有“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情形,即由被告证明与自己无关,否则推定为有关。

可是,这种情形仅以法律明确规定为限,而本案并不属于这种例外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小杜的父母不能证明《熊出没》与小杜的死亡因果关系,方特公司自然无需担责。

这也与方特公司是否能够证明自己“无因果关系”无关,各论各的。

更何况,法院对方特公司的判断还存在明显“双标”之处。

当时,小杜的父母主张小丁对小杜有推搡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对此,法院表示“不予采信”,并没有要求小丁证明自己“没推搡”,显然与对方特公司的要求不同。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方特公司并没有接受这样的判决结果,故提起了上诉。

但二审法院发现,原来一审法院还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

原因是,小丁作为无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家长承担相应责任,但一审法院未将小丁家长列为被告。

于是乎,方特公司担责10%的一审判决被撤销了,案件也被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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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终15058号民事裁定书部分内容 图源:裁判文书网

等到该案第二次启动一审程序时,已经是2020年了,而且方特公司已经不是本案被告了。

原因在于,小杜的父母已经和方特公司达成庭外和解,故撤回了起诉。

也就是说,这案子接下来怎么审,已经与方特公司无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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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81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部分内容 图源:裁判文书网

正因如此,该案这次的一、二审的判决结果也不包括针对方特公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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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81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部分内容 图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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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终13388号民事判决书部分内容 图源:裁判文书网

不过,这次审理中,法院还是对方特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发表了一些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见解,坚持认为其应当担责10%。

也正是因为这个见解,才让许多人误认为,动画片制作方一定要对小朋友的模仿行为担责。

本案中,尽管杜某、黄群与华强方特公司达成庭外和解,杜某、黄群撤回了对华强方特公司的起诉,但仍应对华强方特公司在本案中的责任承担进行认定。

华强方特公司制作发行的《熊出没》动画片存在对幼童行为认知产生不良影响的情节、画面,致杜宇婷与丁某1在玩耍时,模仿《熊出没》动画片中的情节,进行攀岩游戏时坠楼死亡。

虽该片的制作、发行经过了行政许可,但实际造成了损害的客观后果,该后果与华强方特公司的发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华强方特公司制作的《熊出没》作品中的部分危险情节、画面虽有警示文字提示,但该警示方式,不足以对观看动画片的幼童起到警示作用,华强方特公司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对损害事实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既然是见解,就有辩论的余地。

首先,这个“被模仿就要担责”的结论就难以让人接受。

要按这个标准,但凡有小朋友模仿影视作品受伤就要让制作方担责,那些惊险动作片还不得赔到破产?

有网友表示,像成龙的电影,他跳过的楼比我们走过的路还多,是不是得一律禁播,免得小朋友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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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类似于《哆啦A梦》《猫和老鼠》这样脍炙人口的动画,恐怕也没法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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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即便要采取措施避免“危险行为被模仿”的风险,也需要一个确切标准,符合标准理应无责。

事实上,《熊出没》在各种潜在的“危险行为”镜头中都标有“小朋友请勿模仿”的字样。

但该案法院依然认为“不足以对观看动画片的幼童起到警示作用”。

可到底要做到什么程度才“足以”呢?这似乎将导致动画制作方除了删除一切类似画面外,别无选择。

更何况,《熊出没》也算是正式通过国家广电总局审核的动画片呀。

广电总局都不能为动画片的“安全性”背书的话,谁还能为此背书?

更何况,就算幼童因为年龄小,无法理解“请勿模仿”的含义,但家长能懂呀,可以教小孩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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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底,幼童的安全保障责任,还是应该落在家长身上。

即使动画、电影、漫画等作品确实有让小朋友模仿的“可能性”,只要制作方尽到了警示义务,而且这种“可能性”也没有超越一般家长“可识别、可控制”的范围,苛责这些作品制作方,确实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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