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反医闹”规章:纳入失信惩戒,向医院同步推送医闹人员信息,你支持吗?

【文/观察者网 周弋博】

医闹,一直是一个让医院无比头疼,使医患关系紧张激化的极端行为。

患者焦急痛苦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以恶意报复的手段攻击医护人员,只会让局面变得更加糟糕。

为了规制医闹现象,上海出台了全国首部“反医闹”规章,将引入信用惩戒制度,向医院同步推送医闹人员信息,并允许医院采取适当方式,预防风险发生或制止有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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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医院设立的医患沟通窗口 资料图

12月28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旨在通过该《办法》充分保障医疗卫生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尊医重卫”的社会风尚形成。

该《办法》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这也是全国首部该领域的省级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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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容上,《办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实施诸如殴打、辱骂、诬告、恐吓、尾随、拦截医护人员及其家人,以及在医疗机构毁坏占用财物、设灵堂烧纸钱、违规停放尸体、占据办公场所等医闹行为。

若有违反者,除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外,还将被纳入“失信惩戒”名单,由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共同采取惩戒措施。

《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医疗卫生人员,非法限制医疗卫生人员人身自由,谩骂、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医疗卫生人员;

(二)恶意拦截、尾随医疗卫生人员,以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扬言或者暗示暴力伤害医疗卫生人员或其亲属,寄送恐吓物品,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医疗卫生人员正常生活;

(三)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财物,抢夺病历,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无正当理由滞留医疗卫生机构;

(四)在医疗卫生机构设灵堂、摆花圈、烧纸钱、拉横幅,在医疗卫生机构违规停放尸体,阻挠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

(五)冲击或者占据办公或诊疗场所、围堵出入口、驱赶就医人员,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

(六)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疗卫生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

(七)其他侵害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于一般违反者,上海市所有医疗机构均可限制其就医便利措施。

《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第三十八条(一般失信惩戒):

除急危重症患者外,实施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所列禁止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的,医疗保障部门可以取消该失信主体的医保使用便利化服务,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先行支付现金后按规定报销;本市所有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或者取消其先看病后付费、使用“互联网+”服务的便民措施;

(二)限制提供特需门诊、特种病房、高等病房等特需医疗服务;

(三)限制其他就诊便利化服务。

除前款规定的惩戒措施外,行政机关还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享受行政管理中的便利化措施和优惠性政策;

(二)法律、法规和国家、本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于严重违反者,即那些“医闹”行为构成治安违法或者刑事犯罪的人,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还将被限制使用医保和补贴资金,同时也将被“体制内工作”拒之门外。

《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第三十九条(严重失信惩戒):

实施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所列禁止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除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惩戒措施外,行政机关还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二)限制招录为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四)限制参加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活动;

(五)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六)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使用医保就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被纳入“失信惩戒”的医闹人员信息,将被收录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向医疗机构推送。

也就是说,一旦这项机制落地,医院可以根据就诊信息判断眼前的患者是否具有“医闹前科”。

对此,《办法》还允许医疗机构“采取适当方式”,以“预防风险发生或制止有关行为”。

《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第三十四条(相关人员就医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关注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推送的失信信息。通过安全技术防范、挂号系统等方式发现相关人员就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预防风险发生或制止有关行为。

第三十七条(失信惩戒和信息归集)

本市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涉医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等应当依法及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相关信息。相关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不予归集。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前款规定的失信信息,及时推送至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保障机构。

对此,网友们也普遍表示支持。毕竟,医闹之举害人害己,还将跳动医生和患者之间的防范与对立,确实应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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