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会主张北京抢孩案从重处罚?

    不久前,微博名为“六月的雨在哪里”的事主发出的几篇关于自己的孩子险些被几名六十多岁的老年女子在混乱中抢走的微博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据事主介绍,2日上午10点半,自己妻子推婴儿车带着未满周岁的儿子去银泰百货(大红门店)买奶粉,遇到几名女子“暴力”拉扯孩子。从该博主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图片可以看到,大红门派出所已介入调查,民警查明后发现,4名女子系“误将他人孩子认做自己的孙子,上前抢夺”。随后,4人均被行政拘留5日。

      此事发生以后,网络上的网友们一片哗然,争论不休。其中,争论的核心就在于:以“认错人”为理由,抢夺他人孩子的行为,导致最后判处5日行政拘留的结果,是否是得当的?

      排除网上一些过于偏激或者明显颠倒黑白的发言,比较理性的发言中,我们可以认为主要的观点有两项:

       一类网友认为,警察的行为没有不当之处,因为在接到报警以后,警察不仅是立刻抓捕了现场的三人,还在现场留守了刑警,从而抓捕了后到现场,自称孩子“奶奶”的第四人。可以说,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这件事情上的作为是果断,有效的。而最后5日行政拘留的判罚,则是在查清了对方并非人贩子,确实有可能认错人的情形下,这才进行的处罚。处罚的程度是考虑到抢孩子的一方为老人,而且本身也是拐卖儿童的受害者(嫌疑人表示最后一人确有一个孙子被拐卖),因此量刑恰当。

      从侦查角度来说,警察的调查情况应该是可靠的,因为一个人是不是人贩子,在确定了对方身份的前提下,警察可以通过调查对方的来历,行为,账务来往和人际关系等方式来确定是不是有人贩子的可能性。而抓到拐卖儿童妇女的犯罪团伙,绝对是很有排面的事情,这种拐卖,尤其是外地人(案件中的4人均为外地人)到本地试图拐卖儿童,一旦被当地公安机关破获,肯定是大功一件。警察不可能,也没有道理去庇护人贩子。

     综上所述,4个外地老女人是人贩子的可能性非常小,大概率确实是“认错”了。

     但是,“认错了”所以就“无所谓”了吗?

     另一类网友包括当事人本人则是强烈要求要从重处罚,5日行政拘留的做法是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的。

      这个论点,我们要从当事人本人的体感上来进行体谅:当事人本人是本地人,是在和自己的妻子以及自己的孩子光天化日,大庭广众之下进行去购物中心这样一件极为正常而且理论上毫无危险的行为。这是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都会进行的日常活动,但就是这样一项极为坦荡正常的日常活动,却会遇到“当众抢孩子”这样的可怕事件——3个老女人一拥而上,将用安全带绑在推车里的孩子强行抢走,夫妇两人甚至无法保护自己的孩子,眼睁睁地看着孩子受伤并且被对方抓在手里。

      这是如何可怕的经历?任何人,任何家庭,哪怕只要想一想类似的事情都会觉得不寒而栗。

      我们的人民警察作为保护公民的主要防线,却在积极抓捕了对方以后告诉当事人“对方认错了”所以“没事儿了”……

      当事人不是我们普遍意义上认为的高危人群或者弱势群体,他和绝大部分的公民身份类似而且做的是低危险度的事情,但即使如此,还是遭遇了如此可怕的经历。而且事后他还得知,制造如此可怕的事情的人几乎不需要受到任何处罚,因为他们口头上辩解过说是“认错了”。

      站在警察对立面的网友和声音,很多并不至于像当事人微博博主想的那样,认为警察是在“包庇人贩子”,为了“年终总结好看”。

       更多理智的反对者真正在想的其实是:“如果这件事发生在我身上怎么办?”

      今天是几个假的人贩子真认错了人就敢当街抢小孩,明天是不是真的人贩子就可以当街抢孩子事后只要跟警察说“认错了”就有几率混过去?

      警察的到来是需要时间的,如果当时不是周围的群众及时出手,让那几个老女人直接就把孩子抢走了会发生什么?对方会在发现孩子认错以后把孩子还回去自己去警察局自首,还是说不好“将错就错”把孩子就给弄走当成自己的孙子养了?那和真正的人贩子又有何区别?

       警察把当街抢孩子的人判处行政拘留5日,是不是变相在告诉大家“当街抢孩子也是可以的,我们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那么夫妻离婚,兄弟不合,账目纠纷……是不是都可以或者可能发泄到孩子身上?反正“当街抢孩子”,后面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嘛……

       警察你这是嫌自家辖区案子太少了吗?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阻止犯罪,如果一种判罚无法让人觉得这是在避免类似的恶行再次发生,那么这个法律的适用就肯定是不得当的。

       老人和孩子在我们的社会中属于弱势群体,因此很多时候法律和行政也会对其进行一定的容让和规避,但是这并不是老人和孩子可以随意侵犯他人利益并且不需要负责人的理由。就像很多人主张《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能成为“未成年罪犯保护法”一样。老人在大街上躺倒,随意讹人已经是一种社会恶行,现在又增加了当街抢孩子不用负责人……这只会使得某些变老的坏人更加肆无忌惮,普通人对于老人更加充满警惕和敌意。

      说回这件事情来,就算这几个老女人真的是“认错人”,那么为什么不和当事人一样报警?为什么不上前对峙?或者大声说出来也好啊……上去说一句“孩子真漂亮”然后一拥而上动手抢夺是什么意思?也无怪乎很多网友认为嫌疑人的“认错人”只是一个低劣的借口。

      综上所述,不管从嫌疑人的行为恶劣程度,对社会的影响程度,还是对当事人的伤害来说,警方判定的“5日行政拘留”显然都是量刑过轻,不够合适的。

      那么,在对方并不是人贩子,没有前科,又一口咬定抢孩子是“认错了”的情况下,我们的警方能不能通过适用其他法律条款,来使得这件案子更加符合社会道德要求和公民们要求的“公理”呢?

       我认为是有的,只是需要改变适用条款,不再适用“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个罪名,因为嫌疑人虽然抢夺了孩子,但并不符合这条罪名中的必要要件和要求。

       改变适用法条,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是有成功先例的:当年为了真正惩处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当事人,我们的法律将酒后驾驶致人死亡甚至是至多人死亡的事件,不再适用最多判处7年的“交通肇事罪”,而是转而适用更加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而推动了醉驾入刑的法律进步,也使得公众对于公理与正义的要求得到满足。

      笔者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嫌疑人的行为其实可以适用“绑架罪”,当然,因为周围人的帮助,最终算是“绑架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而在笔者看来,本案中嫌疑人的行为就是属于基于“其他目的”,使用暴力方法,绑架当事人的孩子。

      绑架在我国是重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即使是“初犯”加“犯罪未遂”,最后从轻判决,起码几年监狱是跑不掉的。

      只有用足够严厉的处罚,才能杜绝这种明目张胆的团伙、暴力、伤人行为,才能使得“某些人”不至于认为这个世界上什么都能做。法制的目的是法治,法治的目的是和谐社会,严刑峻法固然不是我们作为一个和谐社会应该存在的,但“和稀泥”的“轻法治”也同样不利于预防和阻止犯罪,更不利于社会正义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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