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万维百科查了一下,世界各国的姓氏文化和姓氏制度远比国人想象的要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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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摘自万维百科“女性人名”词条:

东亚儒家文化圈的女性在古代从未有过弃本姓改夫姓的习俗,日本则在明治维新后仿效西方传统,规定女性婚后须弃用本姓从夫姓。女性保留本姓通常是因为丈夫入赘改姓,如日本前首相小渊惠三之妻小渊优子。日本法律不承认夫妻异姓的婚姻为合法婚姻,这在日本国内引起了争议,有部分日本人支持夫妻异姓的婚姻合法化。参见:日本夫妇别姓问题。

台湾、香港、澳门、海外华人在20世纪初期至中期不少人则用“夫姓+本姓”作为妇女婚后的姓,如方瑀嫁给连战以后叫“连方瑀”,但现在台湾因民法的修正,以及社会认为冠夫姓显得守旧俗气,同时女权主义兴起,男女平权观念已成主流,女性已少有妻从夫姓案例。

香港在正式场合中冠上夫姓的女性多为政府官员或名门望族的女性,例如曾鲍笑薇、陈冯富珍、陈方安生、范徐丽泰、叶刘淑仪、罗范椒芬、周梁淑怡、梁刘柔芬、林郑月娥等,然而其等之英文姓氏则按照英国习俗完全使用夫姓而放弃原有姓氏并后缀“太太”称谓。

西方国家女子出嫁后从夫姓是一个历史悠久的习俗。从1960年代后期至1990年代早期,伴随着女性主义的进展,西方女士结婚后选择保留其娘家姓氏,或者是用连字号形式显示其婚后的名称的百分点有轻微上升的趋势。(在美国,少数女士仍保留其娘家姓氏。已婚女性的全名=妻子的名字+妻子的姓氏+丈夫的姓氏,例如希拉里的全名:Hilary Rodham Clinton,希拉里在1975年与比尔·克林顿结婚后曾经长期不冠夫姓,直到1983年为丈夫能够再次就任阿肯色州州长而笼络保守派选民冠夫姓。[9])

就算在一些家庭中,妻子保留了娘家的姓氏,但夫妇亦会为其子女给予父姓。在使用英语的国家,在传统上,已婚女士都会被称为 Mrs.[丈夫的全名]。不过近年来,更多会使用 Mrs. [妻子的名字] [丈夫的姓氏]。大体上来说,英美等国家的女性结婚后是否冠夫性,是可以由女性自行决定的。

在中古时期, 当一个低阶级家庭的男士要娶高阶级家庭中的独生女,他只好入赘妻家随妻姓。18至19世纪英国,女方遗产有时会令男士改变姓名。虽说对英语国家男士从妻姓是绝少数,但是有些男士仍然选择作出此举,例如加拿大的原住民,更罕有的例子是夫妇选择全新的姓氏。

作为另外一个选择,夫妇会采用双姓。举例来说,法国物理学家弗雷德里克·约里奥-居里(Jean Frédéric Joliot-Curie,男)与 伊雷娜·约里奥-居里(Irène Joliot-Curie,女)结婚时,双方姓氏改为Joliot-Curie,其中Joliot为男方原姓氏,而Curie则为女方姓氏(相信本例有男方凸显“属于居里家族”之意,且其子女仍然沿用Joliot为姓氏)。再比如《生活大爆炸》女主角凯莉·库柯,在嫁给网球运动员莱恩·斯维廷后保留原姓而使用双姓,改叫凯莉·库柯-斯维廷。

但是,有些人认为姓氏用连字号形式会变得过长累赘。妻子亦可以把她的娘家姓作为她的中间名,如Mary Jones嫁给了姓Smith的男人后,她可以被称为Mrs. Smith,或者把娘家性作为中间名称Mary Jones Smith。北欧的瑞典有40%的女性结婚后使用夫妻双姓。美国则少一些。

从事演艺界的女性大多数在结婚后都不会随丈夫姓氏,不光如奥黛丽·赫本、波姬·小丝、桑德拉·布洛克、妮可·基德曼等一线女演员和麦当娜·西科尼、艾薇儿·拉维尼等一线女歌手几乎全都不从夫姓(少有的例外是大卫·贝克汉姆之妻维多利亚·贝克汉姆),即便是不出名的演职人员——如英国导演克里斯托弗·诺兰的妻子艾玛·托马斯——也多有不从夫姓者。

此外、律师(如曾长期保留娘家姓的希拉里·罗德姆·克林顿)、法官、教授(如《男性的终结:End of Men》一书的作者Hanna Rosin。[10])、科学家、作家、医生、父系祖先显赫的女政客(如本尼托·墨索里尼的孙女亚历山德拉·墨索里尼[11]、比尔·克林顿的女儿切尔西·克林顿等)等有公认成就的女性,都有很大比例的结婚后不从夫姓者。

自1960年代末女权主义兴起后,欧美国家每年有大约15%-20%的新婚女性选择不随丈夫姓而保留自己的姓氏。[12]现在在美国和欧洲,也已有数量虽仍非常非常少、但比以前有所增加的男性决定放弃自己姓,随妻子姓。[13]

前苏联和现在的俄罗斯虽鼓励和赞许妻子结婚后不随丈夫姓,但并不强制禁止妻子结婚后从夫姓。列宁(弗拉基米尔·伊里奇·乌里扬诺夫)的妻子娜杰日达·克鲁普斯卡娅(如随夫姓则应改为乌里扬诺娃)、斯大林(约瑟夫·维萨里奥诺维奇·朱加什维利)的妻子娜杰日达·阿利卢耶娃都保留娘家姓,没有从夫姓。

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夫妻是同一姓氏的欧洲和北美,却要比大部分夫妻不是同一姓氏的韩国、台湾女性结婚后继续工作率要高,所以人们很难将是否从夫姓作为判断一个国家女性社会地位的标准。

以下摘自万维百科“日本夫妇别姓问题”词条

夫妇别姓(日语:夫婦別姓/ふうふべっせい Fūfu bessei)是日本一个社会现况问题。过去,基于《日本民法典》第750条《夫婦同氏の原則》(夫妇同氏原则),在同一户籍下的夫妻必须采用相同姓氏,改姓者结婚前的姓氏称为“旧姓”;不过,有不少已婚妇女因为各种原因,仍然保留旧姓。

2015年底,最高裁判所判决夫妇同氏原则符合《日本国宪法》,判决书指出,夫妇同氏原则不存在形式上的性别不平等,有其合理性并已扎根于日本社会,因此合宪。2017年6月,日本允许法官与书记官在公文中使用旧姓。2017年9月,特许厅允许职员在执行各项公务时使用旧姓,成为第一个允许职员在对外公文使用旧姓的中央省厅机关[1]。

现时的日本民法改正案提案有以下四种不同的建议:

选择的夫妇别姓:容许夫妇在结婚时选择采用同一姓氏,或保有各自的姓氏。

例外的夫妇别姓:基本上保持夫妇同姓的原则;但在特定场合,夫妇可以采用各自原来的姓氏。这是日本法务省在2002年提出的草案。

家裁许可制夫妇别姓:只有在家事法院(日语:家庭裁判所)的许可,并基于祭祀的继承或职业上的理由,夫妇才可以采用不同的姓氏。

通称使用公认制:保持原有法案,而把夫妻的原来名称作为他们的通称或别名。这一方法是自由民主党所提取的方案。自民党通常被认为反对夫妇别姓,但也有少部分自民党政治人物——如森山真弓(日本首位女性内阁官房长官)——致力于推行夫妇别姓运动。

现时世界各地的状况

夫妇必须别姓: 中国大陆、西班牙、韩国、朝鲜、越南等

夫妇必须同姓: 法国、德国、印度、日本等

夫妇同姓、别姓皆可: 美国、英国、瑞典、香港地区等

以下摘自万维百科“姓氏”词条:

在夏商周三代,男子称氏,女子称姓。氏用来区别贵贱,贵族有氏,贫民有名无氏。姓用来区别婚姻。同姓不能通婚,姓同氏不同也不能通婚,而氏同姓不同则可以通婚。后来在中国一直保持了这种传统,同姓之人通婚被视为禁忌。直到现代,这种传统才被逐渐打破,但是许多地方民间仍然不赞成同姓通婚。

春秋战国时期,宗法制度瓦解,姓氏制度也发生根本变革。这时姓、氏差异渐渐模糊。战国以后,平民也有姓,“百姓”遂成为民众的通称。这反映了贵族没落,平民地位上升。

秦汉以后,姓与氏合一,遂称“姓氏”。唐宋后中国姓氏学逐步定型,民国前《百家姓考略》、《姓氏考略》等典籍往往把诸姓(即先秦的氏)起源上溯至尧舜、甚至炎黄传说时期。

中亚和高加索的突厥语民族没有姓氏文化,没有自己的本民族姓氏,在被俄罗斯殖民统治100多年后大多采用俄语姓氏。未被俄罗斯帝国统治过的突厥语民族(如中国的维吾尔人、阿富汗的哈扎拉人等)至今仍处于没有姓氏的状态。

土耳其人和泰国人在古代也没有姓氏文化,在本国政府效仿日本明治维新的“苗字必称令”进行相关的改革后才产生本民族的姓氏。而近代没有进行过相关改革的缅甸人至今仍然无姓。

中国大陆人口以汉族为主体,姓氏是汉名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在法律上亦是如此,通常是随父姓或随母姓。2014年,中国立法机关拟对民法、婚姻法相关条款作出解释,考虑通三种情况下,允许子女不随父母姓氏[1][2]。

中国少数民族使用姓氏的情况,则更为复杂。法律允许少数民族民众可以根据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选取姓氏[1]。实践中,无使用姓氏传统的民族亦不强制使用姓氏,如蒙古族、维吾尔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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