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称忍受丈夫打骂40年后起诉离婚被驳回,到底啥情况?

【文/观察者网 周弋博】

日前,一份“女子称忍受丈夫打骂40年后起诉离婚被驳回”的判决书,引发热议。

许多网友愤愤不平,为何明明存在家暴,法院还不准许离婚?

然而,这大概率是对判决书中的内容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产生了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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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网显示,来自陕西黄陵县的李女士诉称,她在与丈夫杨先生结婚40年间长期遭受对方打骂。

李女士表示,自己为了照顾年幼的子女,一直选择忍耐,时至今日子女已成家立业,故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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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答辩表示,自己确有不对之处,但“觉得年纪打(大)了,开玩笑挺正常”。

因此,他希望李女士能够再给自己一次机会,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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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驳回了李女士的诉求。

而且,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两人共同生活四十多年,都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晚年。

“年少夫妻老来伴,晚年生活更加需要相互支撑,原告李某某、被告杨某某今后只要能互谅互让,相互珍惜,加强沟通与交流,妥善处理化解现有矛盾,仍是一个和睦美满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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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结果让不少网友感到困惑,既然妻子被丈夫打骂40多年了,哪还有什么“幸福晚年”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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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网友指出,根据《婚姻法》规定,存在家暴情况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可见该判决是违法的。

这条规定当然没毛病,但事实上,这份判决也没违法。

原因在于,是否存在“家暴”不能只看原告的“一面之词”,而要围绕证据进行事实认定

本案中,“忍受丈夫打骂40多年”是李女士起诉离婚的“理由”,但判决书中并未确认这一事实

也就是说,除非办案法官故意忽略事实,就只能说明李女士没能拿出充分证据证明“家暴”的存在。

可见,“都家暴40年了竟然还不判离”的说法,大概率是将“一面之词”误认成了“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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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要怎样检索一份裁判文书才能避免误解呢?

关键在于,找对“位置”

通常情况下,一份裁判文书从前到后由四个部分组成:

1.各方当事人的信息与案件的由来;

2.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

3.被告的答辩及其理由;

4.双方提交证据与质证情况(案情简单时会予以省略)和法院认定的事实;

5.法院对本案的分析与最终裁判结果。

对此,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都算“一面之词”,可能为真、可能为假、也可能真假存疑。

这两部分内容通常以“原告×××诉称……”和“被告×××辩称……”为开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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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四部分开始,才算是法院围绕证据进行审理后对事实的认定,也是最值得相信的部分。

这部分内容通常以“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或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为开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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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也有一些网友认为,既然女方来起诉离婚,就必然代表着她不幸福,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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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诉讼离婚这事还真不是一方说离就必须判离的。

就像结婚需要男女双方共同同意一样,离婚在原则上也需要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才行。

双方谈拢了,那就协议离婚,谈不拢,就得诉讼离婚。

在庭审中,如果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该不该离的决定权就被交到了法官手中。

对此,无论是《婚姻法》还是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给出的标准都是“感情确已破裂”。

假如存在“家暴虐待”“长期分居”“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严重情况,法官是能直观判断的

但如果是和本案一样属于“琐事发生矛盾”情形,法院一般会谨慎地选择不判离,并劝慰双方和好。

当然,如果双方没能和好,而在之后又提起离婚诉讼,法官则会确信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虽然李女士这次的离婚诉讼被驳回,但这不并不意味着她就无法离婚了。

如果她能提供自己被家暴的证据,自然能够再次通过提起诉讼来离婚,而且会判离。

除此之外,根据即将生效的《民法典》规定,只要她与丈夫分居满一年后再提起离婚诉讼,也会判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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