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儿离世、亲戚冷漠,八旬老人把300万房产送给楼下水果摊主

【文/观察者网 周弋博】

如果告诉你,一位年过八旬的老人,把自己300万房产留给楼下水果摊的店主,你会怎么想?

而且,这位店主也成为了老人的临终监护人,负责照顾他的生活起居。

这不是骗局,也不是黄昏恋,而是老人思虑许久后的抉择——将余生托付给一位“陌生的亲人”。

而让这位老人的意愿得到法律认可的制度,叫做“意定监护”,一个让人们提前决定身后事的制度。

现居上海的马林(化名)是一位退休工人,今年已有88岁高龄。

2017年的一天,他做了一个让亲朋邻里都无法理解的决定。

他把所有遗产,留给了家附近的水果摊主小游(化名)。

“小游和我不是亲戚,无亲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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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游来自河南,今年35岁,几年前与妻子和三个孩子来上海卖水果,一家人住在水果摊旁的简易棚里。

三年前,小游一家搬到了老人家中,和他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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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游和他的女儿与马林一起用餐)

当马林决定将遗产留给小游和他的女儿时,小游非常的意外。

“当时还一下子没反应过来,我还想,我说那你亲戚怎么弄,他就说我们亲戚从来都不来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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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马林的老伴去世,他和患有精神疾病的独生子相依为命。

令人意外的是,此时的马林,反倒被小区里动歪脑筋的老太太们盯上了。

“有的老太婆看上去不正经,跟我说我就想住到你家里来,都想钻进来,要捞钱。”

“捞到她满意了,一脚把你踢开。”老人说,“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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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林说,家里还有一些亲戚,除了叫他早点写遗嘱、觊觎他的房产以外,从不看望他,干脆不来往了。

老人没什么朋友,唯独喜欢小孩,有时会买些零食给小区的孩子们。

此外他常在家门口溜达,渐渐地就跟开水果摊的小游一家熟悉起来,小游也因此经常给老人帮些小忙。

小游说,老人非常喜欢自己的女儿,有时还特意坐在店里等女儿放学,带着她去吃好吃的,买买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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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林与小游的女儿)

让人唏嘘的是,马林的老伴去世三年后,他的独子也在家中猝死。

据他回忆,当时儿子在客厅睡着了,等自己反应过来后,儿子已经悄然离世。

当天晚上9点多,老人拿着手电筒穿过黑夜找到了小游,希望小游能陪自己去火葬场一趟。

小游本以为只是帮老人搬搬东西,没想到当天只有他和老人到场,一个亲戚都没来。

小游说,当时老人儿子的后事,从看墓地、交定金到墓碑刻字、骨灰下葬,都是自己陪着老人办的。

“下葬也没人来。”小游说,“4月16日下的葬,就我跟老先生两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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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老人因为身体问题在家摔倒,一度陷入昏迷,后来还是小游发现并把他送到医院抢救的。

“差点没抢救过来。”小游说,“假如说不认识我了,讲不好听的,他死在家里都没有人知道。”

在小游的劝说下,老人让小游联系了自己在海南的妹妹,但对方表示家里实在走不开,不愿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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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心不忍的小游决定扛起照顾老人的重担,不分昼夜的在医院陪护马林。

同时,小游还有水果摊的生计要维系,因为这是家庭的经济来源。

小游说,自己每天早上五点就要给店里进货,八点多就得去医院,直到晚上九点才回家,日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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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顾马林已经是小游每天的日常)

出院后,马林邀请小游一家搬进自己家中,组成了一个特殊的家庭。

小游觉得自己很幸运,遇到了老先生这样的贵人帮助自己的家庭。

但马林认为,自己才是更幸运的那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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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都不对的,他们要我的房子,最好活的时候给,叫我写(遗嘱),我怎么会写呢?”

老先生说,自己已经88岁了,日子看得到头,他将来的身后事就全部交给小游来操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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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老人带着小游到上海普陀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让这段“陌生的亲情”获得了法律的保护。

对很多人来说,这是一个陌生的制度。

一般而言,老人的监护人是他们的配偶或者子女,但“意定监护”提供了第三种选择。

通俗的讲,就是人们可以在意识清醒时,根据自己的意愿,预先选定自己未来的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意定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黄楚彦律师向观察者网介绍,目前,老年人、同性恋者、精神病患者家庭对意定监护的需求较大。

“这项制度可以让人预先为自己行为能力欠缺时的生活照顾、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等事项做出安排,以确保自己能够安稳、平和、有尊严的医疗和养老。”黄律师说。

而且,意定监护并不是仅适用于孤寡老人的,即便老人的配偶或子女在世,也能这么选。

“如果老人有自己更喜欢、更信任、更‘远亲不如近邻’的人,也可以选择意定监护。”黄律师说,“但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并不冲突,不是说老人指定了监护人后,子女就不必承担赡养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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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通过“意定监护”选择监护人,也是有一定要求的。

黄律师介绍,委托人(被监护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受托人(监护人)是自然人的,也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律仅规定了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而未限制具体的方式,“但是实践中司法机关只认可公证处做出的意定监护公证书。”

换言之,想要“意定监护”,还是得办理公证,从而让这项决定获得更高的可信度

黄律师说,办理公证时,公证员会确认委托人办理意定监护的意愿和目的、与受托人的关系及信任程度、意定监护协议的生效方式、协议的内容与执行方式等。

“有的公证员还会询问委托人人很多‘不相干’的问题,以判断委托人是否能够完整、清楚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公证员)在确认了双方的真实意愿并认为监护协议条款已经足够完善后,才会进行公证。”

黄律师表示,虽然通常建议当事人前往经常居住地的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公证书”,但并非所有公证处都会开展这项业务,因此需要当事人先查询可办理公证的机构并提前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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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意定监护公证业务的上海市普陀公证处)

中国最早一批“意定监护”公证人,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公证员李辰阳,在《和陌生人说话》节目上分享了自己办理这项业务的经历。

李辰阳觉得,如果将“意定监护公证”的现场比作教堂,自己就相当于站在中间的神父。

“我就像一个牧师一样,我站在当中,我问老人家,你想指定谁做你的监护人?请你说出他的名字。”

“某某某,我信任他,我想委托给他,我把我的终身委托给他。”

然后,李辰阳就会反问被委托人,“你愿意吗?”“我非常的愿意。”

“我们(把这个)叫你情我愿的达成。”李辰阳说,“当然我们没有交换戒指这个场景,我们交换戒指的场景实际上就是签下他们的名字,在文件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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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老人,李辰阳还特别介绍了一个群体,“他们是拿不到结婚证的。”

“有的人说,公证员你再问我一次可以吗?再问一次。”

李辰阳往往都会重复一次对话,给他们对彼此再说一次“我愿意”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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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个群体而言,“意定监护公证”也是让他们之间形成法律权利义务的另一种途径。

黄律师表示,自己所在的团队也曾为一对同性恋人制定了一套财产管理及医疗照护的方案,包括进行意定监护公证、遗赠协议律师见证、起草财产协议、签署生前预嘱和医疗救护委托书等。

“尽管同性恋人无法取得小红本结婚证,但仍然可以通过这样一套法律程序享有和一般夫妻同等的法律权利与义务。”

可以说,意定监护的出现,挑战了传统的观念。

但是,黄律师表示,由于意定监护还未在全国范围普遍推广和接受,很多地方的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对此都不甚了解,“对于意定监护公证书更是闻所未闻,因此也给当事人增加了不少办事难度。”

也就是说,这项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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